保險合同糾紛中,保險公司拒賠主要的依據都是保險合同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免責條款通常散見于保險條款之中,包括保險范圍、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等方面。這些條款往往不能引起被保險人的足夠重視,有的屬于被保險人不能準確解讀免責條款的具體含義。因此司法實踐中往往要求保險公司對于免責條款一方面要求明確的引起被保險人注意的標注,另一方面要求對免責條款要做明確的說明。未盡到上述義務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因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義務,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條款,不屬于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保險法小知識:保險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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