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解除的情況有兩種。
(一)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種單方解除權。保險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之所以給投保人這樣的權利,是因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獲得保險保障,但當主觀情況發(fā)生變化,投保人感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已經(jīng)無必要時,則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不過,法律對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不得解除;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依照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當發(fā)生以下事由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之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種保險價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此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后,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費用的,合同效力終止,合同效力終止后兩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xié)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6)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7)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但也有例外,對此,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二)協(xié)議解除。協(xié)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由于保險合同的解除關系到重大利益,故其約定解除事由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解除協(xié)議時也應采取書面形式。保險合同的協(xié)議解除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如果解除權以通知的方式來行使,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的時候,合同即告解除。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jīng)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投保人或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后,按照保險合同類型和相關條款約定返還現(xiàn)金價值和保險費。我國《保險法》第47條規(guī)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保險法小知識:保險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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