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是一項由多方建設活動主體共同參與的生產實踐活動,不同活動主體的不同質量安全行為,都會對整體工程建設質量與施工安全生產造成不同的風險。因此,國家不僅建立了各類工程建設活動標準、規范,還相繼出臺多部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嚴格落實各方建設活動主體的質量安全責任,保證工程建設質量與施工安全生產。
一、法律法規
《建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侵權責任法》第86條規定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二、條例規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三條規定: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二)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并接受抽查;
(三)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依法將消防施工質量委托監理;
(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六)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
(七)依法及時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消防有關檔案。
三、辦法通知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五條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于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存在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按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項目負責人為國家公職人員的,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并建議對項目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向社會公布曝光。
第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除依照本辦法規定追究項目負責人終身責任外,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關于嚴厲打擊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通知》
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筑施工活動。對于未辦理施工許可及安全監督手續擅自施工的項目,一律責令停工整改,并向社會公開通報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非法違法行為查處情況。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要承擔首要責任,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9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
突出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質量責任,不得違法違規發包工程。建設單位應切實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保證合理工期和造價。建立工程質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設單位應主動公開工程竣工驗收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試點的通知》
通過開展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試點,進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壓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和施工等單位主體質量責任,督促各參建主體規范建設行為、履行質量承諾,大力提升住宅工程品質,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2020年工作要點》
貫徹建筑工程品質提升指導意見。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精神,指導和督促各地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突出重點任務,確保有關工作部署落到實處。出臺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的規定,深入開展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等試點,完善工程質量責任體系,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社會監督機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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