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各類工程建設活動中,建設單位普遍面臨較為嚴峻的工程質量風險、安全生產風險與財產損失風險。因此,客觀上,建設單位有著較強烈的風險保障需求,亟需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幫助其防范應對各類風險。
保險,作為長期從事風險管理與抗擊工作的主要行業,能夠針對各類風險保障需求,提供相應的保險產品與風險管理服務,幫助被保險人分散、轉移、防范、化解各類風險。因此,工程保險也是各類建設活動主體普遍采用的有效風險管理工具。
如上文提及的工程質量風險、安全生產風險與財產損失風險,建設單位即可以通過自身或要求總承包、施工單位投保各類工程質量保險、安全生產保險或綜合性財產保險,對相應風險進行有效防范與應對。
一、適宜投保的工程質量保險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向開發商提供的、保證對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
潛在缺陷,是指在簽發竣工驗收報告之前未曾發現的由于設計、施工工藝或材料的缺陷導致的主體結構的任何缺陷。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主要具有三大保險特點:
保險標的為因“潛在缺陷”導致的建筑物損壞賠償
依據“潛在缺陷”的概念定義,這類缺陷風險往往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即便經過專業的竣工驗收也難以完全發現。同時,這類風險一旦引發相應的質量風險事故,其事故損失往往十分嚴重,包括建筑物本身的財產損失、相應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損失。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為保險標的,能夠通過有效的風險管理與保險理賠服務,較好的防范與應對各類“潛在缺陷”造成的工程質量風險。
保險期間較長,保險保障作用更長效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間較長,最長可達十年。之于建設單位,這是一個較為關鍵的保障時間。一般因設計、施工工藝或材料等缺陷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在這個階段發生的幾率較高,而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長達十年(竣工驗收后)的保險期間,為建設單位的長尾責任風險提供了有效保險保障。
覆蓋工程建設全生命周期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
除了保險標的與保險期間,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最大亮點當屬其引入的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制。
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即是指專業的第三方技術檢查機構,在工程實施的各個環節,進行質量監控、風險管控,對潛在缺陷風險實施辯識、評估、報告,并對風險因素提出控制、處理建議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
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能夠覆蓋工程建設的全生命周期,有效提高著建設單位對于建設工程的風險管理能力與水平,有效防范、避免各類工程質量事故發生。目前,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在國內各地區的試點文件,都將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列為試點內容重點,通過試點實施意見明確規定TIS服務的要求、標準、組成等。
以2019年2月26日,上海住建委等三部門發布的《關于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為例:
此外,2018年11月13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國內第一套IDI質量風險控制機構正式工作標準——《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質量風險控制機構工作規范》,對IDI保險中的TIS服務,也作出更為系統詳細的工作執行規范,包括質量風險管理服務的目的與責任、不同的建設階段風險服務要求與工作重點等。由此可見,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在IDI保險中的重要性。其所發揮的風控作用,令IDI保險得以實現對工程項目的全生命周期質量風險管理。
綜上,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較為特色的保險標的、較長的保險期間,以及專業的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令其能夠為建設單位提供有效的保險保障,是十分適宜建設單位投保的工程質量險種。
二、不可或缺的綜合性財產保險
相較于針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的IDI保險,具有綜合性財產保障屬性的建筑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對于建設單位更加不可或缺。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指以工程項目(包括建筑物本身、建筑材料、工程機械等)在整個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工程保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以工程項目(包括建筑物本身、建筑材料、工程機械等)在整個安裝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工程保險。
具體而言,建筑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令其對建設單位有著重要價值。
綜合性財產保障屬性
從概念定義來看,建筑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都具有明顯的綜合性財產保障屬性,即集財產損失險(物質損失保障)與責任險(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保障)為一體。
財產損失保障部分,建筑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都具有較廣的保險標的范圍。二者并不針對某一特定的保險標的風險(如建筑物本身的損毀風險,或建筑材料的損毀風險),而是只要在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保險財產,都可以成為其保險標的,如建筑物本身、建筑材料、各類工程機械、臨時建筑物、施工范圍內的綠化苗木等損失賠償。
責任險保障部分,建筑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在保險期間與保險責任范圍內,負責賠償因保險事故導致工地范圍內及工地附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
此外,在一般財產保險中,保險公司為減少自身理賠風險,往往將“地震災害”列為責任免除條款,而建筑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主險內容就已包括“地震災害”。考慮到近年來國內頻發的地震災害對各類工程建設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建筑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對于建設單位有著重要的保險保障作用。
從綜合性財產保險保障屬性特點來看,建筑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能夠有效應對種類更廣、情況更為復雜的工程建設風險,為建設單位提供綜合、全面的保險保障作用。
完善的附加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我國工程保險市場誕生最早、發展最為成熟的工程險種。這不僅體現在其較為科學合理的費率與條款設置、較為成熟的市場運作上,還體現在其較為完善的附加險建設方面。目前,國內建筑工程一切險的附加險條款多達一百多項,覆蓋了各類保險標的、各類風險情形,既為被保險人提供更為完善的保險保障服務,也有利于厘清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責任義務,避免理賠糾紛。
三、影響施工安全的安全生產保險
建筑施工安全,一直是工程建設活動中的重要風險管理內容。盡管依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相關安全生產保險保障措施的落實執行主要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但由于各類安全生產風險事故影響廣泛,如:直接的人員傷殘傷亡;或風險事故伴隨的工程質量、工期風險問題等。這些風險事故影響,將對建設單位造成嚴重的風險損失。
因此,建設單位應重點關注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如投保安全生產保險險種的選擇。目前國內工程保險市場上的安全生產保險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其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國家在政策上大力推進的最新安全生產險種,對于建筑業安全生產管理有著重要影響。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簡稱“安責險”,是指以被保險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疏忽過失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其雇員和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及第三者財產損失時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經濟賠償包括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相較于其它傳統安全生產保險,安責險在保障范圍、保障力度、保障功能方面都有著進一步的優化與完善,尤其對于各類施工安全生產的風險管理服務,在目前安全生產保險領域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價值意義。
長期以來,國內各類安全生產保險產品主要圍繞“保險理賠”一項發揮保險保障作用,缺乏必要、有效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影響著保險業在工程建設領域發揮更全面、完善的保險保障作用。“安責險”的誕生與發展改變了這一現狀,其施工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備受國家重視。一方面,“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是各地開展安責險試點的重要內容;另一方面,國家應急管理部專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相應的施工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
施工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能夠令保險公司、專業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參與到工程建設的施工安全管理當中,提高項目施工安全風險管理水平,防范和避免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有利于保證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與工期進度。從這里來看,盡管各類安全生產類保險普遍由施工單位投保,但建設單位應引導、支持施工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從而降低項目施工安全生產風險,進而降低自身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與工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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