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老妹、樊波訴閔國強、新干縣明新汽車運輸租賃有限公司、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根據交通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義務。而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營業性貨車駕駛人未依法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符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約定。
案例索引
一審: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2017)贛0121民初3333、3334號民事判決(2017年12月20日)
二審: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01民終384、397號民事判決(2018年5月31日)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8日13時20分許,閔國強駕駛贛DE1515/贛DH788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昌萬公路由東往西行駛至14KM+900M路口,追尾碰撞同方向由樊波騎行并搭乘舒老妹的無牌號兩輪電動車,造成樊波、舒老妹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南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閔國強負事故全部責任,樊波、舒老妹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樊波、舒老妹均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九四醫院住院治療,后經江西神州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二人均構成十級傷殘。因協商不成,舒老妹、樊波分別向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各項損失分別為159238.16元和146751.42元。
保險抗辯
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交通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三款進一步明確規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經考試合格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結合涉案保險合同所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6項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本案保險車輛贛DE1515貨車系營業性機動車,而駕駛該貨車的肇事司機閔國強并未依法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故而依據上述商業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有權依約不承擔商業三者險的理賠責任。鑒于保險公司已就上述案涉免責條款向投保人新干縣明新汽車運輸租賃有限公司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有投保人新干縣明新汽車運輸租賃有限公司簽字蓋章確認的《車險保險合同簽收回執》、投保單投保人聲明以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為證,案涉免責條款合法有效,對保險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對于本案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12萬元以上的部分,應由侵權人及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保險公司則依約不承擔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本案商業三者險是否存在免責情形,根據交通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經考試合格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也就是說,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義務。而投保人與被告保險公司在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保險車輛贛DE1515貨車系營業性機動車,而駕駛該貨車的肇事司機被告閔國強并未依法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符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約定。此外,保險合同簽訂后,被告保險公司向投保人被告明新公司交付了保險單、保險條款、商業三者險免責事項說明書,投保人被告明新公司在接收后向被告保險公司出具了簽收回執,說明被告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免責提示義務。綜上,對于被告保險公司關于商業三者險免責的辯稱意見,予以采信。”
閔國強、新干縣明新汽車運輸租賃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免責理由不成立,本案中案涉車輛的使用性質為貨運,上訴人閔國強具備駕駛案涉車輛的資格,雖然閔國強不具有運輸從業資格證,但本次事故系閔國強未安全駕駛導致,與是否取得從業資格證無關,并且保險公司并未就上訴人閔國強不具有貨運運輸從業資格證而增加了其承保的案涉車輛的危險程度予以舉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只是盡到了提示義務,并未對相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對投保人作出解釋,所以被上訴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免責理由不成立。”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閔國強、明新公司上訴認為閔國強所駕車輛盡管沒有取得經營性運輸車輛許可證,但閔國強已有駕駛證,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免責不合法。閔國強、明新公司與保險公司所簽的保險單及相應的保險條款已明確約定:‘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無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原審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所簽保險合同及相關條款約定,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免責正確。”
裁判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法律爭議問題:1.營業性機動車駕駛人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商業險應否免責?保險公司如何履行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2.如何認定肇事車輛與運輸公司的掛靠關系?
1.關于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保險理賠問題。
(1)從業資格證與交強險理賠
交強險系法定保險,交強險的法定免責事由僅限于交強險條例第第二十二條和最高院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免責事由之“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中的“駕駛資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并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故,駕駛人是否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與交強險理賠無涉。
(2)從業資格證與商業險理賠
根據最高院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故,駕駛人是否取得從業資格證與商業險應否理賠應嚴格依據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予以確定。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14版)》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八條,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四條以及第三章“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第四十條均明確約定:“駕駛人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可見,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者險以及車上人員責任險均對駕駛人駕駛出租汽車和營運車輛必須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做了明確要求,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然,近年來貨運司機對取消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呼聲日益高漲,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也就此制定了相應政策。如:2017年9月20日《交通運輸部等十四部門關于印發促進道路貨運行業健康穩定發展行動計劃(2017-2020年)的通知》(交運發〔2017〕141號)第7條規定:“推動取消部分許可審批事項。落實國務院有關‘放管服’改革要求,精簡道路貨運行政許可事項,研究推動取消道路貨運站場經營許可、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險機制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其中,對“總質量4.5噸以及普通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要求交通運輸部負責研究推動取消。換言之,在不久的將來,駕駛人駕駛“總質量4.5噸以及普通貨運車輛”可能不再需要道路貨運從業資格證,而只需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即可。上述文件僅針對部分貨運車輛可能取消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但對于危險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仍必須取得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而現行有效的2016年5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2號)仍然規定所有貨運車輛均需依法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在法律法規未做修訂,保險條款未做修改的情形下,駕駛人無從業資格證仍將繼續影響商業保險的正常理賠。
(3)關于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
如前所述,將無從業資格證作為免責條款具有法律依據,并不違反我國法律禁止性規定,故該免責條款應為有效條款。
本案投保人明新公司在投保單及免責聲明事項書中均蓋章確認收到保險條款并對免責條款概念、法律后果明了,認可保險公司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原審法院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認定免責條款生效,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明新公司作為從事專業運輸及車輛、運輸保險業務的法人,具有相當的專業知識,足以理解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真實、具體意思,其在投保單等保險合同文書上的蓋章行為即可認定保險公司對相關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2.關于營運車輛掛靠關系的認定問題。
原審法院認為閔國強作為個人沒有重型貨車運營資質,其借用明新公司的營運資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實質是掛靠關系,故對于閔國強應該賠償的部分,明新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此,類似判決如2016年7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贛01民終258號民事判決書》、2017年7月2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贛民申478號民事裁定書》做了相同論述: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應具備一定的條件,道路運輸經營要得到行政許可方能從業,不具備條件的個人不能取得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根據肇事車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顯示的業戶名稱系運輸公司,故應認定個人是借用運輸公司營運資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實質是掛靠經營。
可見,掛靠關系與分期付款保留車輛所有權關系并不矛盾,二者可以并存,并存情形下的責任承擔應以連帶責任優先。而辨別是否存在掛靠經營,可直接通過該貨運車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所載明的業戶名稱來確定。業戶名稱與車輛實際所有人不一致且實際所有人不能舉證證明其具備道路運輸資格的,應按掛靠經營處理。
3.本案啟示。
現實生活中由于從業資格證與駕駛證的剛性要求不相一致,駕駛證的取得程序較為嚴格,而從業資格證的取得則相對寬松,很多時候可能只是交費走個過場,即便如此,不少貨運駕駛人仍然鋌而走險,偽造從業資格證的情形大有人在。本案駕駛人閔國強在訴前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時即已提供了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但經保險公司調查核實系假證,且保險公司已對駕駛人閔國強做了詢問筆錄,閔國強本人承認系假證,并在筆錄中簽字確認。
對于從業資格證的真偽辨別,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從業資格證必須核對原件,僅提供復印件一般不予認可;
(2)從業資格證一般設置有“二維碼區”,通過微信掃描二維碼可辨別真偽,假證掃描后一般無法顯示基本信息,真證一般可以;
(3)通過發證機關所在地與持證人戶籍地的關系可作初步判斷,如本案駕駛人閔國強系江西省樟樹人,而發證機關所在地系甘肅省金昌市,江西人千里迢迢去甘肅辦理從業資格證,顯然不合常理;
(4)通過庭審發問核實從業資格證的真偽等相關情況;
(5)發現從業資格證存在疑點且當事人否認假證的,應當及時聯系發證機關予以核實。
文書附件
本裁判文書法律爭議歸納要點:
1.駕駛人無從業資格證駕駛營運貨車,商業險應否免責?
2.營運貨車的登記車主應否按掛靠關系承擔連帶責任?
3.如何辨析從業資格證的真偽?
——選自《保險訴訟典型案例選(2018卷)》,機動車保險網絡空間出品。
《機動車保險訴訟法律實務》新書簡介
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幾點建議
乘客“一腳車上一腳車下”是否屬于“第三者”
經營性機動車駕駛人無從業資格證引發商業險拒賠爭議
車輛卸沙致車下駕駛人掩埋致死的保險責任承擔
乘客下車過程中受傷 交強險不賠
駕駛人準駕車型不符 保險責任如何承擔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概念簡析
最高院關于交通事故案的司法觀點集成(三)
駕駛證過了有效期 交強險賠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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