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銀保監會就《個人保險實名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而這次的主角變為“個人消費者”。
自2018年銀保監會成立以來,組織調整、人員變化、制度翻新等皆在嚴監管的驅使下不斷完善。此前,更多傾向于保險機構的監管制度規范逐漸成型,如今,以消費者為“主角”的政策規范也提上了日程。
《征求意見稿》顯示,此次征求意見稿中共有6章,46條,包括總則、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和實名信息記錄、身份證件核對和實名信息查驗、實名信息安全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
對于《征求意見稿》的制定,銀保監會表示是為建立健全個人保險實名管理制度,規范保險業務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法權益。
作為金融市場中擔當分散風險角色存在的保險,其虛擬化的保單存在形式,及其“先消費后享受”的消費模式,已改變了現實中正常的消費模式。以合同為基礎的雙方約定,更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之上。
《征求意見稿》將實名查驗登記要求嵌入保險業務全流程,曾經的虛假投保、違規套現、騙保騙賠、洗錢轉移等都將無處遁身,因為一切投保信息在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一目了然,“一鍵”即可明了保險理賠款、受益金的流向。
現有保單消費者信息將回溯核實。《征求意見稿》修改施行時,已經承保且仍然有效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對投保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和證件有效期等信息進行批量查驗。查驗結果為不真實的,保險公司應當報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予以記錄,在對應的投保人再次辦理保險業務時要求其補正,并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對補正信息進行查驗。
如此來看,一旦這一《征求意見稿》修訂通過并正式發布,保險公司將對數以百億計的保單進行核實查驗,并將對信息不實、不符的客戶進行大量回復。
據統計,2016年中國整個行業的保單數量為95億張,互聯網保險的保單數量占到了64.59%,2017年整個行業的保單數量為175億張,互聯網保險的保單數量超過七成,2018年整個行業的保單數量大約為290億張,互聯網保險的保單數量占比超過八成。
剔除保險期限7天以下且保費200元以下的保單,預估符合查驗要求的保單將達到百億件。
何為實名?
從內容看,《征求意見稿》對于實名信息有詳細的規定,即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證件有效期和所辦理保險業務的種類、基本內容、投保人實名繳費信息。
《征求意見稿》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辦理保險業務時,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銀保監會解釋稱,身份證件類型主要包括三類:
銀保監會表示,在實名的基礎上,建立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用于保險實名信息查驗、記錄,且該系統應當與國家相關數據庫實時對接,確保實現保險實名信息真實性查驗要求。
四步操作,搭建保單“數據庫”
實名管理,更重要的在于操作環節。對于如何從消費者端到信息收集端,監管也給出了答案。
● 建立統一的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對接國家相關數據庫?!墩髑笠庖姼濉芬幎ǎkU行業要建立統一的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各家保險公司、符合條件的保險中介機構的信息系統需要與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實時對接,同時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與國家相關數據庫實時對接,實現信息真實性查驗。
● 分類、分場景查驗。針對不同的保險業務,《征求意見稿》分別規定了投保、人身保險合同效力恢復、批改、保單質押貸款、退保和理賠等業務的查驗流程。同時,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通過電話、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辦理保險業務的,《征求意見稿》也規定了相應查驗流程。
● 已承包業務批量查,有錯誤信息單獨標記核對?!墩髑笠庖姼濉芬幎耸┬袝r已經承保且仍然有效的保險合同采取批量查驗的規則,并且對于查驗結果為不真實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報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予以記錄,在對應的投保人再次辦理保險業務時要求其補正,并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對補正信息進行查驗。
● 對于農業保險、法定強制保險等業務,《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先辦理投保業務、事后進行補查驗的規則。
近乎全險種,
限額7天以上、保費200元以上
“建立實名登記制度,確保保險消費者基本信息和保險業務真實準確,既是法律規定的題中之義,也是防范保險業務經營風險的第一道防線”,銀保監會公開表示。
就消費者權益保護而言,實名登記制度的建立,也是保護保險消費者財產安全的重要前置措施。通過實施信息真實性查驗,在確定保險消費者人證相符且信息真實后再辦理保險業務,可以保障保險消費者按照自身真實意愿購買保險產品、接受保險服務。
無論是從保險公司角度出發,防范經營風險,亦或是從消費者角度出發,保護自身權益,接受保險服務,這項《征求意見稿》的出臺,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據銀保監會介紹,《征求意見稿》適用范圍主要分為兩類:
當然,基于綜合考慮風險防控、實施成本以及消費者體驗,并結合《反洗錢法》相關規定,《征求意見稿》對各類業務查驗范圍也作出了不同規定:
從查驗范圍看,基本覆蓋了所有的保險產品,但如果是保費少于200元,保障期限僅為一次性,保額不超過1萬元的險種,或許不在規定范圍內,例如保費保額皆比較低的航班延誤險等。
但作為一年期的短期意外或健康險來講,均在規定范圍內,需要進行實名認證。但如果已在相關部門進行了實名認證,且保險公司已打通了信息共享的通道,則可不需要重復認證。
強化責任主體
“委托性”業務也需實名查證
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是實名信息查驗工作的責任主體。需要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核準身份信息,如確認無誤后,才可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證件有效期等信息及時上傳至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進行信息真實性查驗。
但針對特殊情況,《征求意見稿》也給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例如:
當然,現實中還存在很多“委托性”業務,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委托他人辦理保險業務,針對此種情況,《征求意見稿》表示,不僅要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進行查驗,還需要對該受托人進行人證相符核對,并對該受托人的身份信息進行查驗。
而針對查驗結果不真實的情形,《征求意見稿》規定,原則上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辦理業務,特殊情況下在記錄后辦理業務的處理規則。
突出權益保護
合同到期信息即刪除
據監管機構介紹,此次《征求意見稿》中特別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使用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實名信息,不得擅自擴大實名信息使用范圍。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同意,不得將其實名信息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另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使用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名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相關合同約定。
同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保險實名信息查驗的名義,強迫、誘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實名信息之外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其他信息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監管一直以來的工作重點。無論是此前的風險提示,還是對于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通報批評,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工作始終未停止。
《征求意見稿》雖然是針對消費者信息的實名認證,以消費者為“主角”出臺的政策,但該《征求意見稿》與消費者后續的保險服務密切相關。
監管表示,《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為消費者辦理業務時,必須明確告知查驗要求、所需資料和用途,不得以保險實名信息查驗的名義強迫、誘導消費者提供實名信息之外的信息,并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規范信息采集行為,合法合理使用實名信息,加強對合作機構管理,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從以上規定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政策傾向”顯而易見,尤其是在實名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對于“有效期”的信息保護,更加突出。
對于實名制貫徹不力、違反規定、或濫用消費者信息的,有可能依據《保險法》有關規定采取罰款、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甚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實施聯合懲戒,納入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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