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簡 介
被告人張某系X縣X鄉X村村長,受某政府的委托,在為該村村民辦理政策性農業保險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于2007年7月,以X縣X鎮X村農民劉某、黃某、王某的名義,在X縣X鄉X村參加某農業保險30坰(此地屬于某空軍靶場基地),騙取農業政策性補償款23500元。
原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
(一)、書證
1、土地交接使用合同。
內容: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第二航空學校將其所有的靶場23713畝土地無償的交給某人民委員會分配給某公社生產耕種。時間為1965年11月6日。
2、邊界協議書。
內容:中國人民解放軍XX部隊與某人民政府及有關公社就靶場土地界限、借用土地情況達成的協議。時間為1982年8月21日。
3、空軍某靶場清障協議。
內容:中國人民解放軍XX部隊與某人民政府就借用的靶場土地的重新約定。時間為1995年10月19日。
4、戶籍證明。
證明:張某。
5、罰沒款收據。
證明:被告人張某于案發后交檢察機關罰款5500元。
6、玉米保險投保明細表。
證明:劉某、黃某、王某對劉某轉包的30坰土地于2007年在某保險公司投保。
7、破案報告。
證實:經群眾舉報,檢察機關對張某涉嫌貪污一案于2009年4月30日立案偵查,并將張某取保侯審。
8、某保險公司營業執照。
證明:該公司系股份制有限公司。
9、財政部2008年26號文件、省財政廳2007年404號文件、2008年225號文件。
證實:某保險公司農業保險費用是國家財政給予部分補貼。
10、收款憑證。
證實:被告人張某案發后返贓款18000元。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2009年4月16日證言。
證明:2007年劉某轉包了宋某承包的X村土地30坰。劉某委托其姐夫時任X村村長張某,以其本人及姐姐黃某、妻子王某的名義在X村為其轉包的30坰土地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交給蔡某保險款900元幫助辦理的保險。理賠款下發后,由張某將理賠款23550元支出后交給劉某。
2、證人勒某2009年4月17日證言。
證明:2007年7月份,天已經旱了,X鄉鄉長易某給各村開會,X村全體班子成員參加了會議,讓社員參加農業保險,根據種地面積,實事求是,不允許多保、假保、冒保,讓社員都參加保險。村里給各小隊配備一個老師,宣傳保險,各小隊長把名單報到我這里,由我統一報到鄉經管站,張某和我說他們家親屬他老伴包某的地,讓他在這里投保,說是30坰,他給提供的姓名、身份證號,把保費900元也交給我了,我把張某給我的保費和下邊各小隊長交來的保費一起交到經管站。當時張某說他們家親屬種宋某的地,我就報了,保險理賠款的折發下來后,張村長朝我要的折,說他親屬他給拿著,我把折給他了,張某就把他親屬黃某、劉某、王某的理賠款支出來了。
3、證人翁某2009年04月16日證言。
證明:2007年,我和我爸翁某某、我老哥邢某合伙租宋某的地種了,當時是我和宋某簽的合同,內容是租種一年9400元錢,13坰,具體地塊在合同上已經寫明了,合同上寫明的是耕種地30坰,我是在這30坰地種的13坰,這個地春天種上后,等到大約到了七月末八月初這樣,空軍就把我這地全推了,原因是空軍說是他們的地,這樣就把我坑了。
4、證人翁某某2009年04月19日證言。
證明:我承包過宋某的地13坰,我種的13坰地快到秋收時被空軍給推了,我種的老虎溝南的地,除我之外還有一個老張頭的親屬是姓劉的種的,他種四、五坰地(是按五坰地賣的)種的苞米,他們種的地沒有被靶場推,其余10多坰地沒人種,荒廢了沒人包。
5、證人宋某2009年4月16日證言。
證明:我和劉某是親屬,他姐嫁給了我的叔伯表舅張某了,這樣我們就變為親屬了。2007年他來我們屯子買地,我將我承包的X村土地中的30坰以16000元包給他一年。我是2001年10月1日和村里簽的,合同上面寫老虎溝南30坰,北4坰,實際不是這些地,要多一點,大約多10坰,這些地劉某包了30坰,馬某包了3坰。
6、證人易某2009年9月11日證言。
證明:我是2001年到現在任鄉長,2007年我主管農業保險這項工作,縣委、縣政府組織召開的三級干部會議,當時的精神是層層落實責任,我們回到鄉里,組織召開了全體干部、村干部和村組干部的會議,會上貫徹了縣里的會議精神,并成立了鄉鎮的領導組織,黨委書記劉樹文任組長,我任副組長,成員有經管站、財政所、各村支部書記以及信用社、銀行的相關人員,并訂立了責任制,當年基本上各村都完成了任務。我們還要求各村依據鄉里規定對村支部的成員以及各小組長訂立責任制,這樣大伙的積極性都很高,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了縣里的任務。具體操作保險工作的是經管站,村干部和村小組長參加,收錢是村民組長,收上錢后交給村出納員,出納員再交到銀行的專門帳戶,保險不能超出實際面積,保險的險種只能是玉米,X村的村長張某私自給玉米保險的事我們不知道,如果知道了一定會制止。
(三)、被告人張某2009年4月30日供述。
2007年6、7月,鄉長易某召開關于某農業保險的有關事情的會議,我們村所有的村干部,小隊長都參加了,在開會時易鄉長說按照實際種地的面積參加農業保險,不允許多保,種多少地保多少地的保險,參加保險的保戶都張榜公示,誰種地誰保險,必須是有地才允許保險不允許保空頭,必須是X鄉在冊的土地才允許保險,在開完會后,各小隊長回到各小隊開群眾會貫徹易鄉長的會議精神,號召大家都參加農業保險,保費是保戶交到各小隊長,再由各小隊長交到村會計勒某,最后,由村會計勒某匯總交到鄉經管站會計戴某、周某。國家農業保險的理賠款發下來后,都把錢打到各保戶的存折里,由各小隊長拿著存折到某郵局支的錢,然后在發給各保戶現金,我們村的村干部支錢時也都到某郵局去了,我和這些人一起到某郵局去支的錢。劉某、黃某、王某這三個人是在我們村參加某農業保險的,這三個人在我們村參加農業保險沒有公示,這三個人不是我們村的人,他們是X縣X鎮X村三門劉屯的,劉某是我小舅子,王某是我小舅子媳婦,他們是一家的,黃某是我后說的后老伴,當時劉某到我家來了把保險的錢給我900元錢,我把保險的這900元錢交給村會計勒某了,是我給錢某的名和這三個人的身份證號,我當時和錢某說這三個人保險,然后就把這三個人的名字和身份證號都給勒某了,由勒某把這三個人的保險費交到鄉經管站了,這三個人是以X村承包給宋某的地參加保險的,這三個人參加保險的土地不屬于X村在冊的土地,這塊地不交農業稅,沒有直補,在以前交公糧時這塊地也不交公糧,這三個人的保險理賠款是我支取的,是勒某把這三個人保險的理賠款的存折給我后,我到某郵局支取的。
上列證據,經原審當庭質證,被告人及辯護人均無異議,原審以此作為定案依據。
辯護人在原審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XX部隊情況說明。
證實:中國人民解放軍XX部隊赴某靶場清障工作組,同意某大隊在54年建場時劃給某大隊的土地、草原使用權歸某大隊所有、耕種、放牧。老虎溝以南、南北公路以東土地、草原,老虎溝以北的巖石坑、土地、大橋以東土地、草原、養魚坑,都不在靶場范圍之內,都屬于某大隊所有。
經原審質證,公訴人認為,此件不是原件,是復印件,并且與卷宗的土地證明相矛盾,不能作為對被告人無罪的證據。原審認為公訴人的異議有效,此證據不予確認。
宋某土地承包合同書兩份。
證明:宋某承包X鄉X村土地情況。
經原審質證,公訴人無異議,但原審認為不能作為本案被告人無罪的證據。
X縣人民法院2009X農民初字X號民事判決書。
證實:原告馬某要求被告宋某賠償證據不充分,予以駁回。
經原審質證,公訴人無異議,但原審認為不能證明原告馬某與被告宋某土地承包有效,不能作為被告人無罪的證據。
法 官 提 示
我國保險法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10元買了一份 “個人賬戶資金損失險”
母女士是平安財保綿陽分公司員工。她介紹,去年6月,公司給員工推薦了“個人賬戶資金損失險”這款產品。這款保險產品主要針對銀行卡、信用卡、網銀賬戶,以及支付寶、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賬戶,在保險期間內,因被他人盜刷、盜用、復制而導致的資金損失;被他人在銀行柜面及ATM 機上盜取或轉賬導致的資金損失;在被歹徒脅迫的狀態下,將個人賬戶交給他人使用,或將個人賬戶的賬號及密碼透露給他人導致的資金損失等,保險公司都將根據保額進行賠付。
法 院 審 理
本院原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貪污農業政策性補償款23500元的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予以證實。其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系X縣X鄉X村村長,受某政府委托,在為該村農民辦理政策性農業保險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騙取農業政策性補償款23500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但庭審中能夠認罪、悔罪,贓款全部退還,未給國家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且其多年在農村村委會工作,工作表現一貫良好,可對其予以免予刑事處罰。其辯稱,“土地”是X村的,不是靶場的,無證據證實,不予采信。其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沒有受某政府委托,在辦理農業保險,不是從事公務或經營國有財產的行為,因為某保險公司不是國有公司,劉某承包某的土地,是村里的不是部隊的,保險款支付給劉某,被告人張某沒有得到,并且此款不是國家給付的受災補償款,根據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文件,農民享受補貼是政府給予的保險費補貼。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因為貪污罪是特殊主體,只有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才符合本罪的主體資格。國家工作人員范圍第四項規定“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是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被告人張某在X縣X鄉X村任村民委員會主任,是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農業保險是在政府組織下,層層召開會議布署,由村、組負責人協助辦理保險事宜。被告人張某在某政府召開保險會議后,組織村里的村組干部,開展了農業保險的各項工作,其在為該村農民辦理政策性農業保險過程中,以X縣X鎮X村農民劉某、黃某、王某的名義在X縣X鄉X村參加某農業保險30坰(此地屬于某空軍靶場基地),騙取農業政策性補償款23500元,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資格。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雖系股份制公司,但此次某農業保險試點,是在各級政府的組織領導下,層層召開會議進行布屬,由國家財政專項撥款補貼,并委托某保險公司從事此項保險工作,且資金管理由省和市財政部門設立專門科目管理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某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第三條第三項“保費金額及費率。玉米每畝保額200元,費率為10%,保費是20元;水稻保額266、70元,費率為8%,保費21、34元;大豆保額166、70元,費率為8%,保費13、34元。”第四項“保費補貼比例。按照國家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全省農業保險試點的補貼比例確定為,中央財
政補貼25%、省財政補貼25%、試點縣(時市、區)政府和龍頭企業補貼30%、參保農戶承擔20%。”及《某農業保險試點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農業保險試點保費補貼,是指中央、省和試點市縣財政部門對本地開展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應交納保費的一定比例,為參保農戶提供的補貼資金。”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應按照編制的保費補貼計劃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第九條“省和市財政部門要設立專門科目管理保費補貼資金。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單獨核算。”根據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文件,農民享受補貼是政府給予的保險費補貼。保險理賠款的資金來源于省、市財政部門專門管理的保險補貼資金,系國有資產。劉某承包某的土地,但此地系中國人民解放軍XX部隊所有,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予以證實,雖被告人蔡某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但不足以證明劉某耕種的土地是X鄉X村所有。所以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第三十七條(免予刑事處罰)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再審庭審中,被告人張某認為:本案劉某、黃某、王某投保的土地是劉某轉包某承包的X鄉X村的土地,并非某空軍靶場基地。劉某等因投保取得的農村政策性保險補貼款合法,不存在被告人與劉某等騙取補貼款。被告人無罪,應予改判。
公訴機關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貪污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維持原審判決。
經再審查明:2007年6月,吉林省開展了“農業保險試點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業務,該業務是指中央、省和試點市縣財政部門對本地開展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應繳納保費的一定比例,為參保農戶提供補貼資金。X縣某政府按照X縣政府關于開展某農業保險工作的會議精神,召開了由鄉、村干部參加的某保險工作會議。具體操作保險工作的是經管站,村干部和村小組長參加,收錢是村民組長,收上錢后交村出納員,出納員再交到銀行的專門賬戶,保險不能超出實際面積,保險的險種只能是玉米,保險的土地必須是X鄉在冊土地。
1982年8月,中國人民解放軍XX部隊出具說明,將其1954年建靶場時劃歸給X村的土地、草原使用權歸某大隊耕種、放牧。1995年10月19日,中國人民解放軍XX部隊與某人民政府簽訂了關于空軍某靶場清障協議,該協議約定部隊小靶區的土地(原劃歸X村的土地)繼續借給地方耕種或作為飼牧場所。
1997年3月30日,X鄉X村與宋某就上述土地簽訂了承包合同。2007年,劉某轉包了宋某承包的上述土地中的30坰。
2007年7月,受劉某的委托,時任X鄉X村村長張某指使時任村會計勒某,分別以劉某、黃某、王某的名義在X村組織的某農業保險中為劉某轉包的30坰土地的玉米種植進行了保險,其中以劉某名義保險13坰、以黃某名義保險7坰、以王某名義保險10坰,張某代劉某繳納保費900元。理賠款下發后,由張某將理賠款23550元支出后交給劉某。
張某是劉某的姐夫,黃某是劉某的姐姐、張某的妻子,王某是劉某的妻子。
再審庭審中,被告人張某為證明參保的土地屬于X村所有,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XX部隊說明。
內容與原審被告所舉的該證據復印件相同。
胡某證明。
X縣農村經濟管理局關于X鄉X村有關使
用靶場土地的處理意見。
內容:2006年某軍區空軍司令部和后勤部發函某人民政府,說明為了加強戰備訓練,將進行靶場清邊劃界,并收回駐地百姓耕種的土地,為此,縣政府責成農經局處理此事,經農經局調查,處理意見是:一是已經分到農戶的承包田農戶繼續承包經營;二是有協議的按協議辦;三是沒有協議的由鄉、村負責交還靶場。1982年中國人民解放軍XX部隊為X鄉X村出具了說明,而且在2007年10月8日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中已經明確,以1982年部隊與地方簽訂的協議為準。X村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將土地承包給宋某,承包人宋某屬合法取得,其他任何人任何單位無權處理。時間為2011年5月30日。
X縣農村經濟管理局關于空軍某靶場小靶區
使用情況落實意見。
內容:意見第3條:關于X鄉X村所使用的老虎溝以南,南北公路以東土地、草原,老虎溝以北的巖石坑、土地,大橋以東土地、草原、養魚坑。因1982年8月靶場有說明,不在靶場范圍內,都屬于某大隊所有,此份證據有效。時間為2013年1月24日。
5、X縣人民法院(2009)X農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
6、X縣X鄉X村證明。
7、宋某與劉某土地轉包協議書。
8、易某證明。
9、勒某證明。
10、土地承包合同說明。
上述證據經再審庭審質證,公訴人對被告人張某提供的證據3、4、5、10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證據3、4只能說明參保的土地自2011年之后才明確權屬,證據5本身不能證明參保的土地屬X村所有,證據10不能證明是X村在冊土地;對證據1的真實性有異議,證據來源不清,證據中的公章模糊、辨識不清;對證據2的真實性存在異議;證據6不能認定參保土地屬于X村所有;對證據7的真實性存在異議,劉某在2009年4月16日證言中稱其與宋某之間沒有書面合同;證據8、9的真實性有異議,且不能證明被告的主張。
本院審查認為,公訴人對證據3、4無異議,予以采納。證據2的證人胡某未能出庭接受質詢,其身份及所證明的事項無法核實;證據5、6、8、9、10不能證明被告人的主張;證據7與證人劉某的證言存在矛盾,故對證據2、5、6、7、8、9、10不予采納。證據1雖然公訴人提出異議,但該證據與證據3、4相互印證,能夠形成證據鏈,予以采納。
再審庭審時,公訴機關提供了X縣某政府的證明一份,經庭審質證,被告人張某無異議,本院經審查予以采納。
對原審公訴機關及被告人提供的證據,再審中經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均無補充意見。對原審中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證據予以采納。
法 院 判 決
被告人張某以劉某、黃某、王某名義于2007年投保的30坰玉米種植保險的土地是中國人民解放軍XX部隊所有,由該部隊交X鄉X村使用,X鄉X村發包給宋某,宋某又轉包給劉某的土地。該土地不屬于X鄉X村的在冊土地,也不在X鄉X村糧食直補的耕地范圍內。按照當時某政府召開的某保險工作會議精神,該投保的土地不在國家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某保險公司投保的范圍內。2007年,在X鄉X村辦理國家財政保險保費補貼某農業保險種植業投保工作中,時任X村村長的被告人張某,利用職務之便,隱瞞30土地不是X村在冊土地的事實,指使該村時任會計勒某,將該30坰土地種植的玉米分別以其親屬劉某、黃某、王某的名義進行投保,騙取保險理賠款23550元,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有貪污罪的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張某辯稱投保的土地是X村的土地,沒有事實依據,其辯解理由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張某犯罪情節較輕,贓款全部退還,未給國家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可對其免于刑事處罰。原審判決以貪污犯罪定性有誤,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本案經本院2015年第18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09)農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
二、被告人張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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