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6年11月4日,鄧某駕駛贛K小客車,在東莞市東坑鎮掉頭過程中與原告李某駕駛的粵S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鄧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肇事車輛贛K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2006.9.14—2007.9.13,受害人李某將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訴至東莞市人民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6214.7元、護理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等共計人民幣9214.7元。
[庭審情況]
因該案訴訟金額較小,保險公司僅依法提交書面答辯及相關證據,未予出庭應訴。其中,將本案相關醫療票據移交醫療核損崗進行醫療核損,并將正式的保險公司《醫療費用核損表》作為證據材料一并提交受案法院。本案醫療核損費用(即剔除費用)為人民幣1911.40元。法院判決:法院依法認定醫療費5199.7元、護理費3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并限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李某共計人民幣6024元;并承擔訴訟費用250元。
[判決摘要]
“本院認為,……1、醫療費:根據原告住院費用清單,床位費收取35元/天的收取了3天,100元/天收取了14天,合計1505元。本院認為原告受傷住院應當使用普通床位,超過普通床位費用原告應當自行承擔,1505元-35元/天×14天=1015元。所以,醫療費本院支持6214.7元-1015元=5199.7元。”
[案件點評]
本案系第一起在廣東地區法院判決的純粹強制保險的案例。該判決首次認可了交強險有關醫療費核損問題。雖然法院核定的醫療費比保險公司醫療核損略高400元(即法院未完全采納保險公司的醫療核損結論),但無疑是責任保險訴訟的一大進步。令人遺憾的是,醫療費用有關其它自費藥品、乙類藥品等醫療項目的核損,法院并未在判決中予以認可,即本案判決依據僅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交強險的責任限額。《交強險條款》的相關規定在本案中無適用效力,因此本案訴訟費用250元自然落到保險公司頭上。
條款指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2006]1號)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涉及受害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害人需要保險人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
作者單位:江西陽明陽律師事務所
《機動車保險訴訟法律實務》新書簡介
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幾點建議
乘客“一腳車上一腳車下”是否屬于“第三者”
經營性機動車駕駛人無從業資格證引發商業險拒賠爭議
車輛卸沙致車下駕駛人掩埋致死的保險責任承擔
乘客下車過程中受傷 交強險不賠
駕駛人準駕車型不符 保險責任如何承擔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概念簡析
最高院關于交通事故案的司法觀點集成(三)
駕駛證過了有效期 交強險賠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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