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06年7月13日零點,申請人某汽運公司所有的、由駕駛員沈某駕駛的贛E重型貨車,從寧波駛往溫州,在甬臺溫高速公路上因故障停于主車道和硬路肩之間檢修時,被朱某駕駛的浙K中型廂式貨車追尾碰撞,造成沈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臺州支隊直屬大隊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沈某送醫院搶救,花費醫療費28312.76元。2006年8月8日,沈某作了傷殘鑒定。因贛E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附加車上人員責任險5萬元/座。故申請人向保險公司進行保險索賠,請求賠償保險金52195.63元。保險公司以“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為由拒賠。申請人遂訴至南昌仲裁委員會。
【保險概況】
保險車輛贛E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20萬、附加車上人員責任險9萬(5萬/1座及2萬/2座);保險期間為2005年11月29日至2006年11月28日。
【爭議焦點】
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在下車檢修時發生的傷亡事故,是否屬于附加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賠償范圍?
【仲裁庭裁決摘要】
⑴本案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是商業險保險合同,賠償范圍應從約定。雙方約定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并約定附加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5萬元/1座及2萬元/2座。
以上約定明確,不存在保險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問題。
⑵《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第一條所約定的“保險責任”為:“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按此約定,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賠償范圍,應是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上”的人員的人身傷亡。
而本案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在下車檢修時,已不是“車上人員”而是“車下人員”了。從對以上“保險責任”約定確切文字表述的通常理解,及保險業的慣例看,這時所發生的傷亡事故,應不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賠償范圍。
⑶為駕駛員所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是“核定座位”的,與“選擇座位”的其他車上人員責任險,在收取保費和保險金額上均有明顯差別。因此,為駕駛員所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在出險時的座位上,具有更多的確定性。對此不適用作出寬泛的、針對約定不明情況的解釋。
綜上,根據本案事實和本案合同的約定,仲裁庭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無法支持。
【裁決結果】
⑴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⑵本案案件受理費2117元,案件處理費515元,合計2632元,由申請人承擔。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案件點評】
本案為又一起車上人員在車下時人身傷亡的保險糾紛案件。車上人員在車下時的人身傷亡,很顯然不符合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障范圍。既然車上人員已經正常下車后,其就不應再歸屬于“車上人員”的行列。但因條款對“車上人員”的界定未予明確,故產生糾紛。
因保險條款未將“車上人員在車下時的人身傷亡”明文列入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的除外責任,故類似本案的保險糾紛將在此一段時間時有產生。而2007年新的行業協會統頒車險條款則將本案情況列入了責任免除,故2007年4月1日以后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不會再出現以上問題。
《機動車保險訴訟法律實務》新書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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