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業,由于工程本身具有投資大、工期長、環節多等特點,因此從籌劃、設計、建造直至竣工后投入使用,整個過程都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
作為一種風險管理機制,工程擔保制度對于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極其重要:從企業角度而言,工程擔保能夠促進資金周轉、降低交易成本;從市場角度而言,工程擔保能夠規范市場競爭,健全市場誠信機制;從政府角度而言,工程擔保能夠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使建設各方守信履約。
當下,許多國家都把工程保證擔保制度作為工程建設管理的有效措施。這一國際慣例于1894年提出,距今已有100多年歷史。在經歷了百余年的探索與發展后,現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運行機制和法律體系。
1 工程擔保的起源與發展
工程擔保最早起源于美國,是建筑業與保證擔保發展到較高階段的綜合產物。
工程擔保的醞釀可以追溯到1791年。1791年,美國馬里蘭州議會頒布了施工留置權法律,將建設工程物之擔保作為業主支付擔保,開創了現代工程擔保的歷史。該法案誕生于華盛頓總統批準了新首都規劃設計的背景下:為了鼓勵人民參與建設新首都,新首都所在地馬里蘭州議會頒布法律,保證在聯邦政府拖欠工程款的假設下,被欠款者可依法留置和拍賣政府工程。
1894年,美國聯邦政府正式認同了公共保證擔保制度。同年,美國國會頒布了赫德法案,規定承接聯邦政府工程的承包商必須提交一份履約保證擔保,開創了承包商履約保證擔保的歷史。自此,工程保證擔保制度正式誕生。
此后,工程擔保制度也經歷了一系列改革與發展。1935年,美國國會以米勒法案取代了赫德法案,在赫德法案的基礎上增加了承包商付款保證擔保,開創了承包商付款保證擔保的歷史。2002年,美國國會在公共法律107-217中廢除了米勒法案,并重建了一個工程擔保新法案……
2 工程擔保的國際現狀
經過兩個多世紀的探索與發展,工程擔保現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運行模式和產品體系。
1.工程擔保模式
在國際上,工程擔保基本可分為三種模式。美國模式是由保險公司或專門的擔保公司充當擔保人開具擔保書;歐洲模式是由銀行充當擔保人出具銀行保函;日本模式是由一家具有同等或更高資信水平的承包商作為擔保人(該模式較為小眾,下文不作展開)。
當前,我國采用了美國模式和歐洲模式相結合的工程擔保模式,這也與《關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中對于保函的概念界定不謀而合。
(東日本建設業保證株式會社官網首頁)
可以看出,三種模式是根據保證擔保機構劃分的,不同的擔保主體也確實有著不同的特征。
專業擔保機構由于自身凈資產較少、擔保能力弱等客觀因素,社會信譽尚未達到市場可以接受的程度。且其手續費普遍比銀行和保險公司要高。
銀行在從事保證擔保時,對風險采取了嚴格的反擔保措施:通常要求企業將擔保額10%-30%的現金置押在銀行,且擔保額直接占用了企業的授信額度——不僅制約了建筑的發展,還易觸發擔保鏈危機,承包商風險將被轉嫁至為其互保的企業身上。
而保險公司則是在審查被擔保企業的信用和履約能力后做出擔保,因此無需授信、無反擔保要求,不僅易于在行業中形成優勝劣汰的機制,而且以較低的費率節約了企業資金成本。這一做法也逐漸為國際市場所廣泛采用。
2.工程擔保產品
與擔保模式相對應,國際市場上工程擔保產品也可以分為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與擔保保函三種。
據《建設工程保險概論》中的統計數據顯示,在美國、加拿大、丹麥、意大利、英國、愛爾蘭以及韓國等國家,工程保證保險皆占據了本國擔保市場的半數以上。
以工程擔保制度的起源地美國為例。在美國,90%以上的保證擔保業務由保險公司承擔,也有少量專門的保證擔保公司,但規模都不大。另外根據美國的法律,銀行是被禁止從事保證擔保業務的。
再以與我國一衣帶水的韓國為例。在韓國,約85%的保證擔保皆為工程保證保險形式。2018年6月7日前來工保公司考察交流的首爾保證保險公司,便是韓國唯一可以辦理工程擔保業務的保險公司,其業務占建筑保證總量的四分之一。
當前,我國各地政府也正大力推進工程保證保險的落地與實施。早在2015年,安徽、云南與浙江寧波都已就工程保證保險發布了工作通知;2016年,上海、浙江也加入了工程綜合保險的工作行列;2017年……截至2018年7月,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已經有18個明確發文,進一步落實了建設工程保證保險的法律意義。
以浙江省為例:
2015年10月15日,寧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等五部門發布《關于開展建設工程綜合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
2016年11月7日,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工程擔保制度推行建設工程綜合保險工作的通知》。
2017年6月30日,紹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明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擔保管理推行工程綜合保險工作要點的通知》。
未完待續……
2018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也在《關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工程保險保證的地位:建設工程保證保險和現金保證金、銀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無論從國際還是國內,無論在現實層面還是法律層面上,我們都有理由相信:工程保證保險的春天即將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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