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相關問題
1.什么是投保人?
2.什么是保險人?
3.什么是被保險人?
4.什么是保險期限?
5.如何認定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期內?
6.什么是防損?
7.保險公司以保險事故系被保險人管理不善原因造成之免賠主張能否成立?
8.保險公司對于領取公共運輸行駛執照涉事車輛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9.對于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如何認定?
10.對于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效力如何認定?
11.出具單位對公章不清文書的復印件重新加蓋公章后如何認定該文書證據效力?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鐵十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原審第三人: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原告訴請
2007年6月28日,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邵高速公司”)與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簽訂了一份《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保險合同,保險項目為湖南省衡陽至邵陽高速公路項目第BX2保險合同段(K61+12.5-K130+570)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2007年7月7日,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出具保險單,該保單第1條注明投保人為衡邵高速公司,第2條注明被保險人為投保人及與投保人簽訂施工合同的直接、間接承包商/任何指定分包商和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相關利益方。保險期限自2007年7月7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特別約定保險期限為預定的建筑工期+180天。并約定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00,000元,人身傷亡每人限額200,000元,財產損失保險期限內累計44,000,000元,財產損失每次保險事故免賠5000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
2009年2月23日,中鐵十五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與衡邵高速公司簽訂《湖南省衡陽至部陽高速公路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合同段為K102+900至K130+570。2010年12月4日8時許,案外人馬順鋒駕駛案外人張正榮所有的湘A28097/A2809重型半掛車沿滬昆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229KM+429M(一高架橋梁路段)處,遇霧未按規定降低行駛速度,加之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施工人員封強階在該地段施工作業時,未按照規定在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導致車輛失控追尾碰撞前方案外人章四寶駕駛的贛A56181/F3185號半掛車,兩車追尾后,A28097/A2809重型半掛車碰撞中央隔離護欄,又將在此處高速公路路面撿拾錐形筒的施工人員封強階撞至橋下,造成A28097/A2809重型半掛車及贛A56181/F3185號半掛車和公路受損,馬順鋒、王加序和封強階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湖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管理支隊認定: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馬順鋒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王加序及贛A56181/F3185號半掛車駕駛員不負事故責任。事后馬順鋒、張正榮、王加序分別向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分別以(2011)雙民初字第591號、第5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賠償王加序各項損失30,048元,賠償馬順鋒各項損失18,045.85元,賠償張正榮車輛損失127,788.5元。此后,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向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起訴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賠償其上述案件損失,并將衡邵高速公司列為案件第三人。
被告答辯
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答辯認為:肇事車輛是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并且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也沒有及時報險,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審裁
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保險合同糾紛。衡邵高速公司與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為投保人及與投保人簽訂施工合同的直接、間接承包商/任何指定分包商和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相關利益方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系35標段承包商,應認定為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2009年2月23日,衡邵高速公司將整個工程發包給各承包商。根據承包合同約定,在分包工程未竣工交付前,各承包商對其承包的標段承擔安全責任,故衡邵高速公司在本案中不負賠償責任。保險合同中關于第三者責任險范圍的約定: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財產傷亡,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按合同條款的約定負責賠償損失。本案中,馬順鋒駕駛張正榮所有的湘A28097/A2809號重型半掛車與章四寶駕駛的A56181/F3185號半掛車在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承建的第35合同段內追尾,王加序、馬順鋒、張正榮受損,屬于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承包標段的第三者,因此,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以“肇事車輛是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為由提出免責的抗辯主張不符合本案事實,不能成立。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還以“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沒有及時報險”為由提出免除責任的抗辯,因不符合《保險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亦不予支持。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在本次保險事故中應承擔案外人馬順鋒、張正榮、王加序各項損失175,882.35元,在扣減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費用后,應由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在第三者險責任范圍內賠償163,103.5元。
2012年11月3日,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條、第3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之規定,作出(2012)雙民初字第158號民事判決:(1)被告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賠償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損失163,103.5元,(2)駁回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900元,由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負擔。
二審審裁
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予以受理。
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上訴提出:(1)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期內,一審未查證建筑工期開工通知書,認定事實不清。(2)保險合同約定:“在本保險期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謹慎選用施工人員,遵守一切與施工有關的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據此,因在本次事故中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及施工人員封強階在高速公路上實施作業時管理不善,措施不當,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對本次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3)原判認定涉事車輛不屬于領取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認定事實錯誤,依據保險合同約定,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保險人免予賠償。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當庭提交了《湖南衡邵高速公路工程總體開工申請批復單》的復印件,擬證實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在衡邵公路35標段的開工時間為2009年9月1日。
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以該批復單復印件上加蓋的原始公章模糊,對其真實性不于認可。
第三人衡邵高速公司未答辯。
對被上訴人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當庭提供的證據經庭審質證,上訴人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不予認可。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盡管《湖南衡邵高速公路工程總體開工申請批復單》復印件上加蓋的衡邵高速公司第四高級駐地辦原始公章復印時模糊,但衡邵高速公司第四高級駐地辦在復印件上加蓋了新的公章,故對其真實性應予以認定,該開工申請批復單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另外,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查明: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在衡邵公路35標段的開工時間為2009年9月1日。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問題是:(1)本案發生的保險事故是否在雙方簽訂的保險期限內:(2)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管理不善,其施工人員封強階措施不當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是否可以免除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的賠償責任:(3)涉事車輛是領取公共運輸行駛護照的車輛,可否免除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的賠償責任。第一個焦點問題,經查,衡邵高速公司與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自2007年7月7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特別約定保險期限為預定的建筑工期再加180天,即保險有效期限為2011年1月6日止,本案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為2010年12月4日,故本次保險事故仍在保險期限內。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提出“一審未查證建筑工期開工通知書,認定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的事實不清”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第二個焦點問題,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被保險人的義務第3條約定:“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謹慎選用施工人員,遵守一切與施工有關的法規和安全操作堆積,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該條款是約定被保險人有義務接受保險人提出的合理建議,謹慎施工,遵守有關安全規程,嚴防保險事故的發生,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該條款僅僅對被保險人預防保險事故發生負有相應的義務進行了約定,并非免責條款。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提出“本次保險事故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負有主要責任,可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既無合同約定又無法律依據,亦不予支持。原判并未認定肇事車輛不是領取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僅僅對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提出的“肇事車輛是領取了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并據此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第三個焦點問題,經查,《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第20條第2項規定“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對該條款存在兩種不同解釋。被上訴人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認為,該條款中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僅指在被保險人所擁有的保險標的范圍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且必須是上述車輛、船舶、航空器獨自造成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負有的民事責任才免予賠償,即使第三者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在保險工程范圍內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負有的民事責任,保險人仍應賠償;上訴人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認為,該條款中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沒有限制所有人,只要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保險事故均在免責范圍內。依據《合同法》第41條“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的規定,《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系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采信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對該免責條款的理解。本次保險事故涉事車輛均屬第三者擁有的車輛,且造成保險事故的原因不僅僅限于第三者所有的車輛具有過錯,被保險人管理不善、施工措施不當是產生本次保險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本次保險事故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范圍。此外,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提供的《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第31條明確約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批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衡邵高速公司與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及所附《保險協議書》、《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單》、《建筑工程一切險情況調查及投保單》、《建筑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明細表》上,均未明示免責條款,故《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第20條第2項規定“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條款并未生效。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提出“事故車輛屬于領取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保險人免予賠償”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第三人衡邵高速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與訴訟,依法可缺席判決。綜上所述,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理適當。
2013年8月14日,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一)項之規定,作出(2013)邵中民二終字第9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3562元,由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負擔。
案例相關問題解讀及對施工企業的提示
一、關于什么是投保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問題
投保人,也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當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險人接受了投保時,投保人轉化為被保險人。
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并非被保險人,而是財產或其他財產權益。根據《保險法》第48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由此可知,在保險合同中所列的被保險人并不一定具有保險金請求賠償權,只有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情況下,才具有保險金請求賠償權。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未明確指定被保險人的,投保單也未載明被保險人,而存在多個主體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沒有擅自決定被保險人的權利。
二、關于保險期限問題
保險期限,也稱保險期間。根據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約定的時間內對約定的保險事故負保險責任,這一約定時間就成為保險期限。由于保險期限一方面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之一,另一方面又是確定保險人應否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限,所以,它是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對于具體的起訖時間,各國法律規定不同,中國目前的保險條款通常規定保險期限為約定起保日的零時開始到約定期滿日24小時止。
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通常有兩種計算方法:(1)用年、月計算。如財產保險一般為1年,期滿后可以再續訂合同。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限較長,有5年、10年、20年、30年等。(2)以某一事件的始末為保險期限。如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工具保險有可能以一個航程為保險期限,而建設工程保險期限一般與工期相一致,也可以擴展到工程保證(養)期。
建設工程保險合同開始時間一般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算。終止時間一般為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如終止時間擴展到工程保證(養)期,則保險責任至工程保證(養)期結束。保險合同終止時間也可約定在工程開工竣工驗收之日至工程保證(養)期結束之日中間的某一時間點(如本案保險合同約定情形),對于作為被保險人的施工企業而言,這樣約定具有靈活性和權益保障的充分性,筆者推薦使用。
保險期限一經確定,無特殊原因,一般不得隨意更改。《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投保人在保險期限內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期限即隨保險合同的解除而終止。
三、關于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的問題
本案中,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自2007年7月7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特別約定保險期限為預定的建筑工期再加180天,即保險有效期限為2011年1月6日止,本案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為2010年12月4日,故本次保險事故仍在保險期限內。
四、關于什么是防損問題
防損即為防災減損,是指采取必要措施減少或降低風險的發生。防損是保險人、投保人和/或被保險人應采取的必要措施。
根據《保險法》第57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五、保險公司以保險事故系被保險人管理不善原因造成之免賠主張能否成立問題
根據《保險法》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被保險人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我國《保險法》并未規定保險人可以基于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可免除保險責任,即沒有法定免責。但被保險人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符合約定免除保險責任情形,且該免責條款符合《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要件,則保險人可能得以免除保險責任,即可以有約定免責。
本案保險事故中,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及施工人員在高速公路上實施作業時,未按照規定在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而馬順鋒駕車遇霧未按規定降低行駛速度行駛,上述雙方原因導致事故發生。經湖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管理支隊認定,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馬順鋒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王加序及贛A56181/F3185號半掛車駕駛員不負事故責任。
本案《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中,被保險人義務條款約定有:“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謹慎選用施工人員,遵守一切與施工有關的法規和安全操作堆積,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認為,本次保險事故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負有主要責任,基于上述條款約定,可免除其作為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這一免責理由是否成立呢?
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述被保險人義務條款是約定被保險人有義務接受保險人提出的合理建議,謹慎施工,遵守有關安全規程,嚴防保險事故的發生,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該條款僅僅只對被保險人預防保險事故發生負有相應的義務進行了約定,并非免責條款。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此點上訴理由,既無合同約定又無法律依據,故未予支持。筆者認為,被保險人對預防事故負有義務條款,并非保險人免責條款,湖南省部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裁判意見是很正確的。不過,如能夠進一步引用《保險法》第19條規定,認定意見將更加清楚、充分。
“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謹慎選用施工人員,遵守一切與施工有關的法規和安全操作堆積,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這一被保險人義務條款無疑屬于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法》第19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對保險事故予以理賠是保險人應承擔的義務,假設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關于上述義務條款為其作為保險人免責條款意見成立,則根據《保險法》第19條規定亦屬無效條款。
六、關于保險公司對于領取公共運輸行駛執照涉事車輛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
本案《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第20條第2項規定“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提出了“事故車輛屬于領取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保險人免予賠償”的上訴理由,該上訴理由是否成立呢?
《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屬于存在歧義的格式條款及該條款并未生效為由,未予支持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該點上訴理由,認定意見充分準確。
在各保險公司擬定的建設工程保險合同中,基本都包含類似“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不予賠償”的免責格式條款。對于這樣的格式條款,可以理解為保險公司只是對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本身損失不予賠償,并不及于其他事故損失與費用。而本案中《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第20條第2項規定”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這樣的約定實際已及于相關上述交通工具的全部損失、費用。
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認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第20條第2項規定中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僅指在被保險人所擁有的保險標的范圍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且必須是上述車輛、船舶、航空器獨自造成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負有的民事責任才免予賠償,即使第三者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在保險工程范圍內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負有的民事責任保險人仍應賠償。應該說,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對該免責條款的理解具有合理性。
七、出具單位對公章不清文書的復印件重新加蓋公章后如何認定該文書證據效力問題
本案中中鐵十五局第五工程公司提供了《湖南衡邵高速公路工程總體開工申請批復單》復印件,但該證據上加蓋的衡邵高速公司第四高級駐地辦原始公章復印時模糊,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作為該證據出具人,衡邵高速公司第四高級駐地辦在復印件上加蓋了新的公章,應該認定該證據的真實性,大地財保湖南分公司質證意見不能成立。
八、本案例值得施工企業注意的問題
1.簽訂保險合同時,施工企業應注意審閱合同條款,特別注意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內容。施工企業應安排相關施工人員閱讀、了解保險合同內容,提示重要條款內容及注意事項。必要時,可假設保險事故發生,培訓相關施工人員的應對措施及能力。
2.必須注意施工的規范性及安全性,遵守一切與施工有關的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防患于未然。一定要重視必要警示標志的設置,寧多勿少的設置必要警示標志,并注意自身或委托公證機構定期以拍照、攝像形式,固定警示標志設置事實及警示標志存在時間事實證據,以備他人之需。
3.保險施工發生后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根據《保險法》第21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作為被保險人,施工企業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應注意取得相應通知證據。因情況緊急通知時尚未取得已通知證據的,必須通過提請保險公司或其經辦人員事后書面確認等形式彌補該方面證據。同時,注意及時向保險人提供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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