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縣宇通汽車貿易XX(以下簡稱宇通貿易)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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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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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陜0524民初56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合陽縣人民法院 2018-04-25
原告:祁縣宇通汽車貿易XX,住所地山西省晉中市祁縣。
法定代表人:張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陜西省合陽縣城關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區。
法定代表人:溫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X,陜西法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祁縣宇通汽車貿易XX(以下簡稱宇通貿易)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祁縣宇通汽車貿易XX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宇通貿易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路產損失、施救費共計374097元;2、鑒定勞務費3000元由被告承擔;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18日,原告祁縣宇通汽車貿易XX購買了晉KXXX58/晉KXXX7掛重型半掛車,2017年9月24日,原告祁縣宇通汽車貿易XX為該車在被告處購買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期限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2017年10月25日12時31分,原告雇傭的司機董元強駕駛該車載著賈志忠沿京昆高速西禹段由西向東行駛至912公里+200米處時,由于制動不及,操作不當,撞上前方趙常廷駕駛的晉MXXX37/晉MXXX6掛重型半掛車,造成雙方車輛起火燒毀報廢,賈志忠受傷、路產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11月7日,渭南市高速公路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董元強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趙常廷、賈志忠無責任。原告為自己車輛支付路產損失17540元,施救費19000元,為晉MXXX37/晉MXXX6掛車輛墊付施救費10000元,經交警大隊委托,2017年11月20日經合陽縣價格認定中心鑒證,晉KXXX58/KQ347掛重型半掛車實際損失價值為327557元,以上共計374097元。并承擔鑒證勞務費3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理賠,被告既不定損,也未理賠。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陳述的該起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事故雙方的責任,原告所有的晉KXXX58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10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車損險(投保了234360元)、車損不計免賠險,晉KXXX7掛車投保了62440元的車損險及不計免賠險、5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的事實及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合陽縣人民法院(2018)陜0524民初2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判決被告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范圍內賠付趙玉剛車輛損失2000元,路產損失500元,該判決已經生效并已履行,因此交強險財產限額已經用盡。對于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當由趙玉剛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先行負擔。原告訴請的鑒定勞務費、案件受理費我公司不承擔。
對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本院查明,合陽縣人民法院(2018)陜0524民初2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范圍內賠付趙玉剛車輛損失2000元,路產損失500元,該判決已經生效并已履行,原告投保的交強險財產限額已經用盡。對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鑒定勞務費發票,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為晉KXXX58/晉KXXX7掛重型半掛車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等。本案訴訟時,原告所投保的機動車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已經被另案賠償用盡。對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被告應當在機動車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由原告自理。原告向被告主張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是基于雙方合同約定,被告在向原告賠付后可向賠償義務人追償,因此對于被告主張的原告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當由趙玉剛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先行負擔的理由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付原告祁縣宇通汽車貿易XX車輛損失2948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原告祁縣宇通汽車貿易XX路產損失17540元,施救費29000元,共計341340元;
二、駁回原告祁縣宇通汽車貿易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內容,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付清。如當事人自覺履行判決義務,將履行款項匯入合陽縣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局專戶(戶名:合陽縣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局。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合陽縣支行。賬號:26550801040008513)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56元,減半收取297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現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劉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