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六安市皋鑫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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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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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523民初1276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舒城縣人民法院 2018-04-20
原告:胡XX,男,漢族,住安徽省廬江縣。
原告:六安市皋鑫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X,經理。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胡XX親戚),女,漢族,住安徽省舒城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經濟開發區。
負責人:傅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公司員工。
原告胡XX、六安市皋鑫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XX及兩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XX、六安市皋鑫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事故墊付賠償款20517.1元。事實和理由:皖N×××××重型自卸貨車的實際車主和駕駛人是原告胡XX,掛戶在原告六安市皋鑫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2016年5月25日,該車在被告方投保了交強險和5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2016年9月14日,原告胡XX在駕駛該車營運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將行人劉祖榜碰倒致傷。事發后,原告胡XX墊付劉祖榜醫療費及護理費計20517.10元。對此費用,劉祖榜在2017年2月起訴兩原告及被告要求賠償時作為已賠付款額,予以扣除,未列入請求賠償數額。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賠付,被告不予理賠。
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事故發生時,原告胡XX駕駛證已經過期,未年檢,商業保險不予賠償。
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500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依法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責任。被告提供的免責事項說明書,證明雙方約定“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屬免責事項,但原告胡XX駕駛證逾期未年檢,違反了行政管理規定,但其駕駛資格并未喪失,不屬約定事項;且被告也未舉證證明已經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故對被告抗辯理由不予采信。原告墊付的20517.1元,包含醫療費16617.1元和26天的護理費3900元,護理費支付超出規定標準,應為26天×121.5元/天,計3159元,超出部分屬原告自愿給付,被告不承擔賠償義務。
綜上所述,原告訴請部分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胡XX、六安皋鑫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19776.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談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