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市金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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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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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96民終45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2018-03-27
上訴人(原審原告):濟源市金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濟源市。
法定代表人:丁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濟源市旭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水大街紫羅蘭家園門面房。
負責人:趙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河南凌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濟源市金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匯汽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源市人民法院(2018)豫9001民初1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金匯汽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金匯汽運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金匯汽運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金匯汽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是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其公司運輸的是飲料,并沒有增加車輛的危險性,也沒有增加保險標的的危險系數,某保險公司應該對其公司的貨損進行賠償。2、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特別約定該條款中,明確表明第三者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和貨物責任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人民幣或損失額的10%,這里的貨物可以理解為包括普通貨物和危險貨物,該條沒有明確說明為危險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3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保險條款的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利解釋的原則,作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賠付其公司因事故產生的貨物損失。
某保險公司辯稱,其公司和金匯汽運公司對保險責任的約定非常明確,不是因為沒有增加危險性就必須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而是只在屬于保險責任的情況下,才由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金匯汽運公司沒有對雙方的合同進行體系理解,合同對危貨責任險項下約定的危險貨物明確具體,不存在兩種理解。應駁回金匯汽運公司的上訴請求。
金匯汽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61099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豫U×××××/豫UXXX8掛號牌重型貨車登記在金匯汽運公司名下,實際為段犁犁所有,掛靠在金匯汽運公司名下經營。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有《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每次事故責任限額22萬元,累計責任限額44萬元,每次事故免賠1000元或10%。保險期限為2015年8月21日上午0時起至2016年8月20日下午24日止。某保險公司承保危險貨物品名:汽油、柴油、硫酸、燒堿、液氬、乙炔、液化氣、二硫化碳、電石、苯、煤焦油、瀝青、工業萘、鹽酸、氧氣瓶。特別約定:車輛信息……;本保單適用《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三者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和貨物損失責任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人民幣或者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2016年8月14日金匯汽運公司駕駛員李二剛駕駛車輛行駛至縣電子山路段時,因操作不當,發生事故,造成路面損壞,司機等人員受傷。經事故部門處理,認定李二剛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造成金匯汽運公司車輛所載貨物損失,金匯汽運公司賠償濟源市金鑫飲品有限公司貨物損失20400元、濟源市能力源生物飲品有限公司貨物損失34253元。
一審法院認為,金匯汽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雙方之間存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本案金匯汽運公司主張的是事故發生造成貨物損失54653元、運費損失6446元。應當首先確定車輛所載貨物是否系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疇,根據雙方保險合同,保險人承保危險貨物品類明確載明了保險貨物的品類,且清楚而具體。本案事故發生時運輸車輛運載的貨物為飲料,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貨物品名之列。因此,不屬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疇。金匯汽運公司訴請,沒有合同依據,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金匯汽運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27元,依法減半收取663.5元,由金匯汽運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單危險貨物品名一欄,對危險貨物的品類進行了列舉式說明,明確了危險貨物的種類。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一部分貨物責任保險也明確說明被保險人的運輸車輛運輸和裝卸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危險貨物期間,因意外事故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由保險人予以賠償。故根據保險單和保險條款的內容,可以說明特別約定中的貨物責任仍應系合同明確約定的危險貨物。金匯汽運公司上訴稱特別約定的內容不明確,應對某保險公司作不利解釋的理由不足,不能成立。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27元,由上訴人濟源市金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林慧慧
審 判 員 李 芳
代理審判員 王淑蕾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二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