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臨忻新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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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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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陜08民終279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8-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
負責人:何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屈XX,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臨忻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米脂縣。
負責人:甲,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陜西尊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臨忻新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以下簡稱新魯汽車運輸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2017)陜0802民初19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一項內容,改判上訴人在保險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費50000元(暫定為該金額,具體金額待重新鑒定后確認),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上訴差額45960元;2、依法同意上訴人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3、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鑒定費。事實與理由:一、被上訴人提供的司法鑒定報告,鑒定程序不合法,鑒定結論過高,鑒定項目明顯與實際損失項目不一致,鑒定程序不具有客觀公正性;二、鑒定費、訴訟費是實現債權的費用,不屬于債的范疇,不應由保險公司負擔,且鑒定費、訴訟費也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故鑒定費、訴訟費不應由保險公司負擔。
被上訴人新魯汽車運輸公司辯稱,被上訴人的車損是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程序合法,損失鑒定合理,上訴人雖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提出相應證據證明原鑒定意見明顯不合理或存在重大錯誤,因此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是為了拖延本案訴訟時間,也不符合關于民事訴訟法證據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關于本案的鑒定費應當由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支付的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被上訴人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該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關于訴訟費,應當由上訴人承擔,該費用是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付的,該費用因上訴人拒賠而產生,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費應當由敗訴方承擔,因此本案訴訟費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新魯汽車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車輛損失費95960元,施救費3500元、鑒定費1870元,共計10133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本案中,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致投保車受損,被告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作出理賠,其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所有的陜K*車因本次事故受損,經陜西榆林百信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鑒定車損為95960元在雙方約定的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范圍內,理應由被告賠償,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施救費系個人書寫的收據,無正規發票佐證,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支出的鑒定費、訴訟費屬于處理保險事故的必要支出,應當由被告承擔。被告辯稱原告提交的鑒定意見書系單方委托鑒定,庭后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申請對陜K*/陜KB*掛半掛車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因未提交證據反駁原告的鑒定意見書存在不合理及不合法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故其主張重新鑒定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保險金人民幣95960元;二、鑒定費187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三、駁回原告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60元,由原告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米脂分公司負擔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100元。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審理過程中查明以下事實:被上訴人于2016年4月20日為自己所有的陜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等多項險種。2016年5月22日04時50分,馮建軍駕駛原告的陜K*/陜KB*A掛半掛車輛由沿309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309國道富縣牛武鎮管頭村路段時,因操作不當將車輛駛入路邊水渠發生側翻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馮建軍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上訴人該投保車輛經陜西榆林百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核定陜K*車損為95960元。另支付鑒定費1870元。被上訴人持相關理賠資料向上訴人人壽財險榆林中心支公司理賠時,上訴人未予足額核賠。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1、一審認定車輛損失的司法鑒定結論是否應當采信。2、上訴人是否應當負擔鑒定費、訴訟費。一審據以認定車輛損失的《陜西百信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是由陜西榆林百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得出,該鑒定機構具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且在本案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故一審法院采信該鑒定意見正確。關于鑒定費、訴訟費負擔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起訴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規定,一審法院判決由上訴人承擔訴訟費、鑒定費正確。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文龍
審 判 員 李 軍
代理審判員 李佳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