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河南建華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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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354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875412XXXX,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號。
負責人:姚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河南千字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建華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28667236XXXX,住所地:河南省鹿邑縣**角。
法定代表人:王X甲,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河南梓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河南建華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華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鹿邑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8民初29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被上訴人建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8民初2936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在商業險不承擔賠償責任(金額23350):2、本案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駕駛員庭審中提供的從業資格證經查詢初始領證日期為2019.6.23-2025.6.22日,而庭審中原告提交從業資格證初次領證日期為2008.3.17,有效起始日期為2014.3.20,有效期至2020.3.20日,和網上查詢初次領證日期不一致,駕駛員事故發生時無有效的從業資格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商業險內免責。理由如下:(一)被保險人與上訴人在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駕駛人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有效資格證書,我公司在第三者商業險責任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交通法規及保險合同約定,駕駛人作為被上訴人所有營運車輛的駕駛員除應當取得駕駛證外,還應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而駕駛員在事故發生時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運輸條例》的規定,從事營運車輛人員應當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同時《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也明確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在從事道路運輸時應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而本案中駕駛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從事運輸并導致交通事故,其行為完全符合雙方簽訂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情形,上訴人不應當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責任。(三)該事故為三方事故,應扣除另外兩車的交強險車損無責賠付200元: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我司不承擔責任,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建華公司辯稱,肇事車輛駕駛員張占軍持有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表明張占軍具有駕駛員資格,其無從業資格證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駕駛車輛的資格,也未有證據證實無從業資格證即顯著增加了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上訴人與投保人建華公司訂立的商業三責險合同,采用的是上訴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中關于無相關從業資格證、許可證等證書即可免除保險人在商業三責險中賠償責任的規定,系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并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免責條款,應當認定無效。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應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建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25,35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11日,河南建華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豫P×××**號解放牌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險,其責任限額為182,16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其責任險額為1,000,000元;自燃損失險,其責任限額為182,160元;并為上述保險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3月12日0時起至2019年3月11日24時止。
2018年9月11日13時40分許,機動車駕駛人張占軍駕駛豫P×××**-豫A×××**“解放-華勁”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邯大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34KM+900M時,與前方排隊下道繳費的由機動車駕駛人崔占旗駕駛的冀D×××**“凱馬牌”輕型普通貨車追尾,導致該車又與前面車輛發生刮擦,后豫PP8A7**-豫A×××**掛貨車又與機動車駕駛人馬金峰駕駛的冀D×××**“奧迪”小型轎車刮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邯鄲支隊大名大隊第1388064201801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駕駛人張占軍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建華公司將豫P×××**車輛在鄭州重卡重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花費修車費25,350元。
一審法院認為,河南建華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建華公司的投保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不計免賠險。建華公司的車輛豫P×××**牽引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事故,造成投保車輛車損,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支付保險金。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人賠償的是被保險標的實際遭受的損失,保險人就負有按照損失大小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建華公司支付修車費25,350元,扣除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法院予以支持23,350元。機動車駕駛人張占軍有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系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且雙方對此并未予以約定,故,某保險公司以此為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河南建華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23,350元;二、駁回河南建華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6.87元,河南建華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91.87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建華公司向本院提交查詢單一份,證據來源于全國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查詢系統網絡打印,證明本案駕駛人有從駕資格。某保險公司質證稱:真實性無異議,無法證實事故發生時具備從業資格。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建華公司提交的證據,某保險公司沒有相反證據反駁,可以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予以采納。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涉案駕駛員有無從業資格證,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二、本事故為三方事故,應否扣除另外兩車的交強險車損無責賠付200元。
第一個焦點:關于涉案駕駛員有無從業資格證,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問題。建華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之規定,法律規定免責條款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并向投保人作出充分說明。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就相關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確說明義務,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應認定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況且,本案駕駛人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持有與案涉車輛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和道路運輸證。建華公司一審提供的從業資格證與二審提交的查詢單可以證明本案駕駛人具有從業資格證。某保險公司以本案駕駛人沒有有效的從業資格證為由拒絕賠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個焦點:關于本事故為三方事故,應否扣除另外兩車的交強險車損無責賠付200元問題。本案一審法院已扣除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另外兩車的交強險車損無責賠付200元,中國人民財險周口分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付,其支付賠償款后,可依法行使追償權。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智衛東
審判員 沈華秋
審判員 曹春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永波
書記員劉鑫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