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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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民終352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12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號。
負責人: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XX,浙江金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號、**-**號樓
負責人:楊X,系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華XX,男,漢族,住浙江省金華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女,漢族,住浙江省金華市。
上訴人因與、華XX、張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1民初3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甲保險公司僅對浙AXXXXX號車輛車尾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由乙保險公司、華XX、張X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一、浙AXXXXX號車輛起火原因不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根據(2018)浙01民終5160號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以及案外人李政儐的陳述,浙AXXXXX號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承保車輛追尾前曾經追尾周尚紅的大中型拖拉機,并因該事故導致浙AXXXXX號車輛車頭嚴重受損。根據泛華保險公估機構出具的公估報告中的查勘記錄,該車發動機、車內座位以及駕駛室儀表臺過火燒毀,可見起火部位位于車頭。綜合前一事故導致車頭嚴重變形受損的事實,車輛前部電氣線路以及油箱管路在事故中同時受損存在高度蓋然性,因此不能排除車輛起火系前一次事故導致。蘭溪消防中隊出具情況說明時并未考慮前一次事故對車輛狀況的影響,因此作出的起火原因認定不具有可采納性。乙保險公司無法證明起火原因與甲保險公司承保車輛的追尾行為有關,因此無權就火災造成的全部車損要求甲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甲保險公司應僅對浙AXXXXX號車輛車尾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二、甲保險公司承保車輛的追尾行為與浙AXXXXX號車輛起火之間的因果關系無法確定,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有誤。根據一審事實并不能確定浙AXXXXX號車輛起火原因,即無法證明甲保險公司承保車輛的追尾行為與該車輛起火存在因果關系。在構成要件缺失的情形下,在車輛全部損失范圍內無法認定甲保險公司承保車輛駕駛人的侵權責任,其僅對浙AXXXXX號車輛車尾損失部分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做出判決不合理。在難以確定責任大小因而侵權人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為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本案中,甲保險公司承保車輛追尾浙AXXXXX號車輛,造成的損害僅為車尾部分車損。在無法證明甲保險公司承保車輛追尾行為與浙AXXXXX號車輛起火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并不符合該條款規定的“造成同一損害”的要求,因而該法律條款適用錯誤。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乙保險公司、華XX、張X未作答辯。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華XX、張X共同賠償乙保險公司169706.11元;2、甲保險公司對上述款項在保險限額內向乙保險公司直接賠付,不足部分由華XX、張X負擔;3、案件訴訟費用由華XX、張X、甲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8日18時10分許,案外人李政儐駕駛浙AXXXXX號小型轎車在溫壽線蘭溪市衢江大橋上直行時,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追尾周尚紅的大中型拖拉機,造成兩車受損及李政儐受傷的交通事故。李政儐被蘭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后華XX駕駛浙GXXXXX號小型轎車,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前方車輛動態,分別追尾了浙GXXXXX號車及李政儐駕駛的浙AXXXXX號車,造成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華XX負事故全部責任。后浙AXXXXX號小型轎車起火,蘭溪市消防中隊于當日18時44分04秒出警撲滅了火災。發生火災的具體時間及起火原因不明確,蘭溪市消防中隊在書面說明中只稱因該交通事故引起。2018年2月27日,李政儐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機動車損失險承保公司即乙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審理過程中,建德市人民法院委托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對浙AXXXXX號事故前實際價值及殘值進行鑒定,得出實際價值為162432元、殘值5000元。該次鑒定支付鑒定費10874.11元。加上施救費1400元,建德市人民法院判決乙保險公司向李政儐支付保險金169706.11元。后乙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8年9月18日,乙保險公司履行了支付保險金的義務。浙GXXXXX號的車主系張X,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100萬元)及不計免賠等,保險期間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委托義烏市廉正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浙AXXXXX號車起火原因力進行鑒定,但因雙方當事人均不能提供涉案車輛,委托被退回。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浙AXXXXX號車起火由兩起交通事故導致,該一事實由蘭溪市消防中隊的書面說明及(2018)浙01民終5160號民事判決所認定。現雙方對責任大小的認定存有爭議,且均無法提供涉案車輛進行原因力大小的鑒定,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浙GXXXXX號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且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應由承保公司先行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乙保險公司84853.055元;二、駁回乙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47元(已減半),由乙保險公司負擔886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961元。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為:甲保險公司對李政儐的車輛損失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李政儐的車輛在追尾周尚紅的拖拉機后,又被華XX駕駛的車輛追尾,后又起火導致車輛損毀。關于起火原因根據蘭溪市消防中隊出具的書面說明顯示系因該交通事故引起。甲保險公司上訴主張火災系因李政儐追尾前車所致,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且對于車輛起火原因力大小一審法院曾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因雙方當事人均未能提供涉案車輛,導致無法鑒定。故在事故原因及責任大小難以確定的情形下,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判令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22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 偉
審 判 員 應 倩
審 判 員 周俊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駿燾
代書記員 盧芷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