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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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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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民終138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陽市**濮陽市食品公司商辦樓。
主要負責人:劉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南XX,河南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13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南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共計270300元。2、本案二審訴訟費用由王XX承擔。事實和理由: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cè)嗽趯嵙暺趦?nèi)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對與上述規(guī)定相關的免責條款無需進行明確說明。2、某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義務。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正本上設置了“明示告知欄”,對免責條款采取了字體加黑加粗這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投保人在投保人聲明處加蓋了公章,足以認定投保人理解并同意接受責任免除條款。3、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投保人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一份投保人聲明,表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并加蓋了公章。
王XX辯稱,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系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是部門規(guī)章,行政法規(guī)效力大于部門規(guī)章,發(fā)生沖突應以行政法規(guī)為準,故王XX車輛的駕駛員王某某在增加A2實習期內(nèi)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同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未將王某某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列為違法情形,故對于此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應盡到明確說明義務。2、本案投保單顯示,投保人濮陽市亨通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僅在投保人簽章處加蓋公章,并沒有相關負責人或者經(jīng)辦人員的簽字,且免責條款在該投保單中也未顯示,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以口頭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故該免責條款并未生效,對投保人不產(chǎn)生效力。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車輛損失297100元、評估費7400元、道路救援費29500元、王XX賠償?shù)谌綋p失8600元,共計34260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王XX將豫J×××**號車輛掛靠在濮陽市亨通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經(jīng)營。并為豫J×××**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其中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63700元)及不計免賠率特約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2018年10月27日23時,王某某駕駛王XX的豫J×××**、豫JL8**重型半掛牽引車,沿G35濟廣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G35濟廣高速公路商丘方向299公里300米時,因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車輛追尾前方賈某某駕駛的豫豫P×××**型自卸貨車,導致豫豫P×××**自卸貨車失控后碰撞高速公路中央隔離護欄后側(cè)翻,豫豫J×××**豫豫JL8**型半掛牽引車失控后穿過高速公路右側(cè)護欄駛?cè)胗覀?cè)邊溝,造成王某某受傷、兩車及其所載貨物和髙速公路路產(chǎn)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菏澤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第37860342018000014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當事人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當事人賈某某無事故的責任。王XX委托濮陽市誠邦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gòu)出具豫誠邦價(2018)鑒字第0082號鑒定意見書,結(jié)論為豫J豫J×××**損失為297100元。因本次事故,王XX支付評估費7622元、施救費29500元、賠付中鐵菏澤德商高速公路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路產(chǎn)賠款8600元。
一審法院又查明,某保險公司辯稱王XX提交的豫誠邦價(2018)鑒字第0082號評估報告有異議,但表示不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
一審法院另查明,豫J豫J×××**輛的駕駛員王某某增駕A2,實習期至2019年6月26日。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均約定:實習期內(nèi)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不論何種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稱已經(jīng)將該免責條款告知王XX,提供了加蓋有濮陽市亨通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公章的投保單為證,該投保單上顯示: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手寫部分“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投保人簽章處加蓋濮陽市亨通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公章,且有自然人簽名。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王XX在某保險公司處以濮陽市亨通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為豫J豫J×××**輛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某保險公司濮陽市亨通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簽發(fā)了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且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在保險期間,駕駛員駕駛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chǎn)損失8600元,有賠償收據(jù)及勘驗筆錄為證,予以確認。對于王XX駕駛員增駕A2實習期內(nèi)駕車某保險公司應否賠償?shù)膯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cè)顺醮紊觐I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除了規(guī)定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之外,還規(guī)定了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且均規(guī)定實習期內(nèi)不得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王XX的駕駛員王某某初次領證,后增駕A2,實習期至2019年6月26日,駕駛員的行為違反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是公安部制定的關于指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的部門規(guī)章,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所規(guī)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應對保險合同中關于實習期的免責條款內(nèi)容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否則該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保險人應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某保險公司稱在保險合同簽訂時,其已經(jīng)將該條款作出明確說明,但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上顯示,投保人濮陽市亨通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僅在投保人簽章處加蓋了公章,但并沒有該部門負責人或其經(jīng)辦人員的簽字,上述免責條款在該投保單上也沒有顯示,或以口頭方式向投保人做出了明確說明,因此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chǎn)生效力。因某保險公司未申請對投保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故車損數(shù)額以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即豫誠邦價(2018)鑒字第0082號鑒定意見書確定的數(shù)額297100元為準。施救費29500元是王XX為減少保險標的損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該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理賠。綜上,王XX賠償?shù)谌呔G化帶損失及評估費損失合計8600元,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付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付6600元。評估費7622元是王XX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屬于某保險公司理賠范圍,王XX主張7400元,予以準許。綜上,王XX的損失共計342600元(297100元+29500元+8600元+7400元=342600元),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263700元范圍內(nèi)賠償王XX,第三者損失8600元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付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66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一審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XX保險金272300元。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220元,由原告負擔742元,被告負擔2478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本案投保單上顯示:投保人簽章處加蓋濮陽市亨通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公章,無自然人簽名。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二審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就王XX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關于增駕實習期內(nèi)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是否系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禁止性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是否只需盡到提示義務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cè)顺醮紊觐I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此條規(guī)定的實習期僅指初次申領駕駛證后的12個月,并不包括增加準駕車型后的實習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系公安部的部門規(guī)章。本案中,王XX的駕駛員王某某在增加準駕車型A2后12個月內(nèi)駕駛牽引掛車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所指的實習期駕駛牽引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應依法就相關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其僅需要盡到提示義務無需進行明確說明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某保險公司就增駕實習期內(nèi)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的免責條款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問題。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單、投保單上均未顯示免責條款內(nèi)容,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中,亨通貨運公司僅加蓋了公章,沒有部門負責人或者經(jīng)辦人的簽名,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其向投保人書面或口頭明確說明了上述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含義等事項,故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yè)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35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凌燕
審判員 李彥敏
審判員 劉 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楊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