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甲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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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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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1447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7888079XXXX。
負責人:王X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劉XX,系河南陳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甲,男,漢族,住商水縣。
委托代理人:秦XX,系河南眾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甲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商水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3民初3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上訴人王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王X甲的損失已經得到另外兩輛車的賠付,保險所承擔的是補償原則,王X甲已經得到了賠償,保險公司不應當再賠付;另根據保險公司承保的險種,在保單特別約定中,已明確約定了住院補貼免賠3天,及王X甲的傷殘評定的標準與人身險意外所適用的標準不符,請求重新評定。
王X甲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王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醫藥費10000元、意外傷害50000元、住院補貼360元,共計60360元。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9月5日,王X甲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大地暢達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某保險公司出具保單,其號碼:PEXXX17410116090013C3,并載明:保險責任:駕駛人員意外傷害,每人保額5萬元;駕駛人員意外醫療1萬元;駕駛人員意外住院補貼20元/日;每人保費100元;特別約定:投保人自愿投?!榜{行無憂B款”。每份:保險人按《大地暢達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承擔保單載明的人身保險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機動車過程中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意外傷害;保險責任及對應的保額為:意外傷害5萬元、意外醫療1萬元(次免賠額100元,賠付比例80%)、意外住院補貼20元/日,以100日為限,補貼給付公式(每次實際住院日數-3)×2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9月21日0時至2018年9月20日24時止。依據王X甲提供的(2018)豫1623民初4102號生效判決載明:2018年8月11日17時,王X甲因交通事故受傷并住院18天,支付醫療費19775.10元;依據(2018)豫1623民初5109號民事生效判決載明,王X甲因交通事故致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殘疾賠償金為59115元。
一審法院認為,王X甲作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大地暢達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并按照某保險公司要求足額繳納了保險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大地暢達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單,雙方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本案王X甲因意外受傷支付醫療費為19775元、超出了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意外傷害醫療費1萬元,因此王X甲的意外醫療保險金應以10000元金額給付;王X甲的傷殘賠償金59115元,因此王X甲的殘疾保險責任的殘疾保險金應當按照投保金額50000元給付;王X甲住院18天,依據合同約定住院補貼為300元;王X甲上述主張,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對某保險公司關于案件受理費不承擔的辯解,法院認為,案件受理費是因為某保險公司未予理賠而導致王X甲提起訴訟,其確亦不屬于保險責任,但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敗訴方予以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王X甲意外傷害保險殘疾保險理賠金50000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理賠金10000元、住院補貼300元,合計6030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在涉案意外傷害險項下對王X甲進行賠付。
某保險公司稱王X甲在事故發生后已經依據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從侵權人處獲得賠償,因此按照補償原則,該公司不應再賠付。經審查,王X甲在本案中系依據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駕駛人員意外傷害險主張理賠,其損失屬于該險種項下賠付內容,亦不存在免賠事項,故原判某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付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王X甲受傷后,經川匯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做出鑒定意見書,該意見書已經生效的判決書予以認定并采信,故原判據此認定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主張應按照約定免賠3天住院補貼,經審查一審判決已經扣除了該項費用。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適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江華
審判員 李保利
審判員 秦天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位小燚
書記員展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