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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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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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民終111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問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河南省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河南人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縣人民法院(2018)豫1522民初40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書面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改判死亡賠償金按照河南省農村收入標準計算;二、改判事故責任對于超過交強險的部分按照70%認定;三、改判車損按照責任劃分上訴人只承擔4907.7元。
被上訴人劉XX辯稱,原判適當,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原告劉XX向一審起訴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保險金20800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24日20時20分許,原告劉XX駕駛豫S×××**號小型轎車沿吳黃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潑陂河鎮××段(63KM+450M)時,因觀察不周、措施不當、未確保安全,撞上前方由東向西橫過公路的行人鄧某某,造成該車受損,鄧某某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光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41152212018000009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劉X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鄧某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劉XX與受害人鄧某某家屬達成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協議,該協議約定:原告劉XX一次性終結賠償鄧某某家屬人民幣貳拾萬元整(醫療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一切賠償)。協議簽訂后,原告劉XX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向鄧某某次子熊在仁轉賬20萬元,并由鄧某某次子熊在仁向原告劉XX出具載明:“今收到劉XX賠償款貳拾萬元整(200000),此事故了結”的收條。原告劉XX為維修豫S×××**號事故車輛,共花費7011元。原告劉XX駕駛的豫S×××**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在有效期內。因被告未按保險合同賠償,原告遂訴至法院并列上述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公民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由負有保險義務的保險公司依法進行賠償。依據光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劉XX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受害人鄧某某負次要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河南省交通安全條例》規定,受害人鄧某某的合理損失由原告劉XX承擔80%。本案中,原告劉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等,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對受害人鄧某某的合理損失部分及原告劉XX的車輛損失予以賠償。關于受害人鄧某某的喪葬費,該院確認按照河南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均工資標準計算,即25014元。根據光山縣潑陂河鎮潑陂河街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鄧某某至發生事故前一直隨其次子熊在仁居住在潑××街道,該院確認其死亡賠償金按照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即29557.86元/年。醫療費該院確認為5964.19元,精神撫慰金該院酌定為50000元。綜上,受害人鄧某某的各項損失為:1、醫療費5964.19元;2、喪葬費25014元;3、死亡賠償金147789.3元(29557.86元/年×5年);4、精神撫慰金50000元,以上共計228767.49元。原告劉XX的車輛損失,該院確認為7011元。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受害人鄧某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115964.19元(醫療費5964.19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死亡賠償金6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受害人鄧某某其他經濟損失90242.64元[(死亡賠償金87789.3+喪葬費25014元)×80%],以上共計206206.83元。原告劉XX與受害人鄧某某家屬達成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協議,并按照協議一次性賠付受害人鄧某某家屬2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賠償款項200000元及車損7011元,該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X保險理賠款207011元,款交法院轉付原告;二、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420元,減半收取計2210元,由原告劉XX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主要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原審認定死亡賠償金按城鎮標準計算是否適當。經查,光山縣潑陂河鎮潑陂河街居委會和光山縣公安局潑陂河派出所均證明受害人鄧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前隨其子長期在潑××街道生活,原判依據該主要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受害人鄧某某經常居住地是城鎮,在計算死亡賠償金時按城鎮標準并無不當。二、原審關于承擔責任的比例劃分是否適當。案涉交通事故經光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劉XX負主要責任,受害人鄧某某負次要責任,原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河南省交通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認定鄧某某的合理損失由劉XX承擔80%,并依據劉XX對車輛所購買的保險,認定該部分中的合理損失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亦無不當。三、原審認定的車損是否適當。因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針對該上訴理由未提交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杰
審判員 徐 宏
審判員 邰本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 黃璽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