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劉XX、大理順泰運輸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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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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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901民初337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大理市人民法院 2019-04-19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世紀商都**房。
負責人:葉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漢族,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劉XX,男,漢族,云南省賓川縣人,住所,住所地云南省賓川縣>被告:大理順泰運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大理經濟開發區****div>法定代表人:李X,經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大理經濟開發區****>負責人:何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女,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中心支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與被告劉XX、大理順泰運輸有限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險大理州中心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天安財險大理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XX、大理順泰運輸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天安財險大理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支付桂A×××**號小型轎車在本次事故中損失33,670元(其中車輛損失31,170元、施救費1,000元、評估費1,5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劉XX、大理順泰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6月16日16時10分,王文謙駕駛原告承保的桂A×××**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杭瑞高速2314公里440米處時,被告劉XX駕駛被告大理順泰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云L×××**號汽車未確保安全與桂A×××**號小型轎車、李鵬飛駕駛的云L×××**號、陳峰駕駛的閩A×××**號車輛碰撞,造成桂A×××**號車等多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劉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因三被告怠于賠償,桂A×××**號小型轎車經評估損失為31,170元,鑒定費1,500元,產生施救費6,000元。經被保險人向我公司申請代位追償,我公司依法賠償被保險人本次事故損失合計33,670元。原告認為,在桂A×××**號小型轎車保險期間發生事故,原告依法先行賠償被保險人的車輛損失后有權向第三方追償。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原告自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即享有代位行使追償的權利。被告天安財險大理州中心支公司作為承運人云L×××**號汽車的承保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劉XX承擔,因該車輛掛靠在大理順泰運輸有限公司,該公司作為承運人對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所述,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劉XX、大理順泰運輸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天安財險大理州中心支公司辯稱:1.被告大理順泰運輸有限公司的云L×××**號汽車在我公司承保,交強險范圍內承擔2,000元,在(2017)云2331民初1687號案件判決中,已經判決我公司對云A×××**號車輛賠償1,800元財產損失,此案中我公司對原告提出的桂A×××**號小型轎車的損失也只有交強險2,000元中剩余部分200元。2.關于訴訟費,我公司僅對車輛進行承保,不應承擔該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交了:A1.商業保險單1份;A2.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A3.價格評估報告、鑒定費、維修費、拖車發票;A4.權益轉讓書;A5.對賬單。
經質證,被告天安財險大理州中心支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天安財險大理州中心支公司提交:B1.機動車保險單出險打印件;B2.云南省祿豐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B3.招商銀行電子回單打印件。
經質證,原告甲保險公司對被告天安財險大理州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劉XX、大理順泰運輸有限公司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
本院認為,原告甲保險公司及被告天安財險大理州中心支公司提交的全部證據均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本院確認的上述證據及到庭當事人的一致陳述,本院確認本案如下法律事實:2017年6月16日16時10分,被告劉XX駕駛被告大理順泰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云L×××**號重型汽車沿杭瑞高速行駛至杭瑞高速2314公里440米處時,在未確保安全行駛情況下,與案外人王文謙駕駛原告甲保險公司承保的桂A×××**號小型轎車、李鵬飛駕駛的云L×××**號、陳峰駕駛的閩A×××**號、普興榮駕駛的云A×××**號、劉堅駕駛的云A×××**號車輛碰撞,造成周絢鋒、張榮受傷,桂A×××**號車等多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云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隊昆楚大隊認定,被告劉XX負事故全部責任,李鵬飛、王文謙、陳峰、普新榮、劉堅無責任,乘車人周絢鋒、張榮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桂A×××**號小型轎車經評估損失為31,170元,鑒定費1,500元,產生施救費6,000元。經被保險人向甲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追償,甲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本次事故損失合計33,670元。
另查明,車牌號云L×××**號重型汽車的車輛實際所有人為劉XX,該車輛掛靠在大理順泰運輸有限公司經營,注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大理順泰運輸有限公司。云L×××**號重型汽車向被告天安財險大理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事故發生時在交強險的保險有效期內。
歸納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是否取得了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以及本案賠償責任主體問題。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現原告作為保險人,在向案外人王文謙支付了相應保險理賠款后,依法可以替代王文謙向造成損害的第三者請求賠償。本案中,被告劉XX駕駛車牌號云L×××**號重型汽車未確保行駛安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云L×××**號重型汽車在天安財險大理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應由天安財險大理州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先行予以賠償,但天安財險大理州中心支公司在云南省祿豐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331民初1687號民事判決中已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財產損失1,800元,在本案中剩余賠償財產限額剩余200元,故天安財險大理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中僅應賠償財產損失200元。原告主張的不足部分應由被告劉XX按照過錯責任賠償。由于云L×××**號重型汽車的車輛掛靠在大理順泰運輸有限公司經營,注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大理順泰運輸有限公司,因此大理順泰運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天安財險大理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支付桂A×××**號小型轎車在本次事故中損失200元予以支持,不足部分33,470元由被告劉XX按照過錯責任賠償,被告大理順泰運輸有限公司對不足部分33,47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天安財險大理州中心支公司的辯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給原告甲保險公司財產損失費人民幣200元。
二、被告劉XX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給原告甲保險公司財產損失費人民幣33,470元,被告大理順泰運輸有限公司對上述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對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2元,由被告劉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龔 文
審判員 趙 良
審判員 董 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