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石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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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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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960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元氏縣人民法院 2016-12-28
原告:石家莊石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地址:家莊市橋西區。
法定代表人:李X,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X,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丁X,該公司職員。
被告:某保險公司
地址:石家莊市元氏縣。
法定代表人:宋XX,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該公司職員。
原告石家莊石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鑫公司)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鑫公司委托代理人丁曉然,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禮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石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車損、施救費、鑒定費、路產損失等費用共計16萬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1日19時05分,張林駕駛原告所有的冀A×××××-冀A×××××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府谷縣S301線(下行線)39Km+300m處,與同向向右轉彎行駛的孟洪其駕駛的冀F×××××-冀F×××××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上成員李亞超當場死亡,張林、孟洪其、劉鎖忠三人受傷住院,兩車及水泥護墩、撞墻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府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作出府公交認字【2016】第00018號認定書,認定張林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孟洪其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林駕駛原告所有的冀A×××××-冀A×××××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且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主張其訴訟請求提交以下證據:1、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責任情況;2、駕駛證、行車本,證明車輛歸屬情況及駕駛資質;3、從業資格證,證明原告方司機的從業資格;4、保險單,證明原告投保情況及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5、施救費票據,證明原告花費的施救費為14456元;6、賠償憑證,證明原告造成的三者損失為4000元且已經實際支付;7、維修清單,證明原告車輛的修理情況;8、維修費收據,證明原告花費的維修費用為19萬元;8、公估報告書,證明原告車損為180800元;10、公估費票據,證明花費公估費為12656元;被告應賠償原告以上各項損失:施救費14456元+三者損失4000元×70%+維修費19萬元×70%+公估費12656元-2000元﹦160912元。
被告對原告方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3均為復印件,無法核實其真實性,請法院依法核實;對證據4無異議;對證據5施救費發票不認可,為代開發票,不是正規施救單位開具,存在道德風險,且未提供施救明細,無法核實施救費的計算標準,考慮實際情況發生,我司認可3000元;對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主張的金額有異議,該金額是原告與三者自行協商達成的賠償協議,三者車未通知我司進行驗損,無法核實三者車的損失是否達到4000元,應按照我司定損金額;對證據7關聯性有異議,無法核實是本次事故的維修清單;對證據8不認可,非正規發票;對證據9公估報告金額不予認可,公估報告中無法體現出駕駛室總成達到更換的程度,應按照維修處理,在公估報告金額中應剔除更換駕駛室總成76000元,且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事發時車輛已經使用15個月,根據月折舊率1.1%計算,事發時車輛實際價值為172845元,主車公估報告已經超出車輛的實際價值,掛車公估報告金額也已經超過保額,我司僅同意在實際價值范圍內進行賠償,且公估報告為車輛預估損失,應提供相應的修車發票予以證實車輛修車實際發生;對證據10公估費票據真實性無異議,由于我司不認可公估報告,對于公估費我司不予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車牌號冀A×××××在我司投保車損險207000元,掛車冀A×××××在我司投保車損險81000元,以上險種含不計免賠,在審核車輛行駛證及駕駛員駕駛證合法有效前提下,我司愿意承擔原告合理合法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外商業險承擔比例不超過70%。鑒定費、訴訟費不予承擔。
被告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1日19時05分,張林駕駛原告所有的冀A×××××-冀A×××××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府谷縣S301線(下行線)39Km+300m處,與同向向右轉彎行駛的孟洪其駕駛的冀F×××××-冀F×××××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上成員李亞超當場死亡,張林、孟洪其、劉鎖忠三人受傷住院,兩車及水泥護墩、撞墻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經府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府公交認字【2016】第00018號認定書,認定張林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孟洪其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林駕駛原告所有的冀A×××××-冀A×××××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冀A×××××投保車損險207000元,冀A×××××投保車損險81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原告主張損失如下:施救費14456元+三者損失4000元×70%+維修費19萬元×70%+公估費12656元-2000元﹦160912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依法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按照各自的責任比例分擔。張林駕駛原告所有的冀A×××××-冀A×××××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府谷縣S301線(下行線)39Km+300m處,與同向向右轉彎行駛的孟洪其駕駛的冀F×××××-冀F×××××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上成員李亞超當場死亡,張林、孟洪其、劉鎖忠三人受傷住院,兩車及水泥護墩、撞墻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經府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府公交認字【2016】第00018號認定書,認定張林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孟洪其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林駕駛原告所有的冀A×××××-冀A×××××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冀A×××××投保車損險207000元,冀A×××××投保車損險5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對以上事實被告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事故造成原告如下損失:1、施救費原告主張14456元,提交府谷縣國稅局出具的票據一張;2、三者損失原告主張4000元×70%﹦2800元,提交府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3、維修費原告主張19萬元×70%,提交維修清單、維修費收據及公估報告書,被告雖然對原告的主張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公估報告書系本院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公估公司作出的,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原告的車輛此次事故受損已修復是事實,因此本院確認原告維修費為180800元×70%﹦126560元;4、公估費12656元,提交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發票一張,被告對公估費票據真實性無異議,對于公估費不予承擔,被告對其主張未提交證據,因此本院對原告的主張予以支持。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在車損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施救費14456元+三者損失2800元+維修費126560元+公估費12656元-2000元﹦15447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石家莊石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54472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八一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齊娟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正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