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北京眾義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等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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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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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3077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2017-09-06
原告:王XX,男,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張家口市崇禮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男,漢族,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黃XX,男,漢族,司機,住北京市通州區。
被告:張X甲,男,漢族,住北京市密云區。
被告:北京眾義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門頭溝區-2994室。
法定代表人:張X乙,總經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
負責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男,漢族,某保險公司員工,住本單位宿舍。
原告王XX與被告黃XX、張X甲、北京眾義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車租賃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胡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甲、被告汽車租賃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給原告醫療費114635.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9900元、誤工費28800元、交通費238元、殘疾賠償金2291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3150元、住院生活用品費60元、上述費用共計401883.43元;2.原告各項訴訟請求先由某保險公司在其為肇事車輛(車牌號:×××車輛所有人:汽車租賃公司)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根據承保該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黃XX和張X甲、汽車租賃公司予以連帶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優先賠償;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2月11日12時,黃XX駕駛大型客車(車牌號:×××,車輛所有人:汽車租賃公司)由西向東行駛,張雅楠駕駛小型客車(我為車上乘客)由西向東行駛,在北京市昌平區京藏高速路進京33.4公里處,黃XX車輛前部右側與張雅楠駕駛車輛尾部相接觸,造成我受傷,兩車損壞。事故發生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交通支隊高速路大隊對該事故進行處理,事故認定的結論是:張雅楠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黃XX承擔次要責任,我無責任。事發后,我于2016年12月11日被送往北京市紅十字急診搶救中心,經診斷,我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伴脫位等嚴重傷害,住院15天。北京市紅十字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出具的時間是2017年4月27日,鑒定意見:被鑒定人王XX的傷殘等級為×;誤工期90-270日、護理期為60-90日、營養期60-90日。另,汽車租賃公司系肇事車輛(車牌號:×××)的所有人,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時為肇事車輛承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我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給我造成身體和精神上的巨大傷害,為維護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合理合法的訴訟請求同意賠償,訴訟費、鑒定費不同意賠償。
黃XX的答辯意見同某保險公司。
張X甲、汽車租賃公司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當事人各方對事故事實、責任認定及保險情況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王XX自2016年12月11日至12月26日在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入院治療,醫院診斷為:1.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2.左肩關節脫位;3.上唇部開放傷口;4.腦外傷后神經反應;5.右眼周軟組織損傷;6.右小腿皮擦傷;7.脂肪肝。王XX自行支付醫療費114635.42元,
王XX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提供了住院病案予以佐證,記載“住院天數:15天”。
王XX主張傷殘賠償金,提供了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2017年4月27日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記載“被鑒定人王XX傷殘等級為×。”王XX主張傷殘賠償金按城鎮標準計算,提供了戶口本予以佐證。
王XX主張90日營養費,提供了鑒定意見書,載明“營養期為60-90日。”
王XX主張90日的護理費,提供了:1.鑒定意見書,載明“護理期為60-90日”;2.張家口崇禮區柏樺娛樂有限公司出具的護理人員張雅楠的誤工證明,記載張雅楠月工資3300元,平均110元/日。
王XX主張270日的誤工費,提供了:1.鑒定意見書,載明“誤工期為90-270日”;2.崇禮縣土老帽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誤工證明,記載王XX月工資3200元,平均106元/日。
王XX主張交通費,提供了交通費票據。
王XX主張鑒定費,提供了鑒定費發票予以佐證。
王XX主張住院生活用品費,提供了收據予以佐證。
另查,黃XX系張X甲臨時雇傭的司機,張X甲為雇主,也為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汽車租賃公司為肇事車輛掛靠公司。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中,黃XX負事故次要責任,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本院根據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考慮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由黃XX一方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按照上述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因黃XX系張X甲雇傭的司機,系在雇傭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由其雇主張X甲予以賠償。黃XX駕駛的車輛為獲得客運資質而掛靠在汽車租賃公司的名下,因此,王XX要求汽車租賃公司作為掛靠公司與張X甲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掛靠人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掛靠人追償;王XX所乘車司機張雅楠對于事故發生亦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王XX主張的營養費過高,本院依據鑒定意見書,認定營養期為75日,按照每天30元標準計算;王XX主張的護理費過高,且醫囑中未提到出院后護理情況,本院依據鑒定意見書,認定護理期為75日,按照每日110元標準計算;王XX主張的誤工費過高,本院依據鑒定意見書,酌情認定誤工期為135日,按照每日106元標準計算;王XX主張的交通費過高,且部分票據未能體現與交通事故的關聯性,具體數額本院酌情予以判定;王XX主張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王XX主張的住院生活用品費應為殘疾輔助器具費,本院予以認可。
綜上所述,王XX的全部損失為:醫療費114635.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營養費2250元、護理費8250元、誤工費14310元、交通費100元、殘疾賠償金2291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60元,共計380205.4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給付王XX醫療費用類賠償金10000元、死亡傷殘類賠償金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以上共計120000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王XX各項經濟損失78061.63元;
三、駁回原告王XX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64元,由原告王XX負擔1494元(已交納),由被告張X甲、被告北京眾義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擔217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鑒定費3150元,由原告王XX負擔2205元(已交納),由被告張X甲、被告北京眾義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擔94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譚舒戈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