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與被告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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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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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內0502民初24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朱XX,男,蒙古族。
被告:陳XX,男,蒙古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內蒙古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樓-/-116。
負責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薄X,男,某保險公司職工。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出庭情況
原告朱XX與被告陳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XX、被告陳XX、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薄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陳XX賠償停運損失3200.00元(400.00元X8天);2.請求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請求判令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案件事實
2019年11月22日17時許,陳XX駕駛蒙Gxxxxx號小型轎車在通遼市科爾沁區豐田鎮敬老院與朱XX駕駛的蒙Gxxxxx號小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本起事故經通遼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快處快賠中心作出通公交快簡認字(2019)第54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X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蒙G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并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明,蒙Gxxxxx號車輛為營運車輛即出租車,由原告朱XX一人從事該車的營運工作,該車于2019年11月22日進入通遼市科爾沁區濱河大街博成汽車修理廠進行修理,2019年11月30日結算出廠,共修理8天。
爭議焦點及審核認定
第一,針對被告保險公司辯解的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說明;未提示或者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其出示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單、投保人聲明及投保條款均不足以證明已經就所主張免除保險賠償責任的條款對投保人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其應當依法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保險公司抗辯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賠償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第二,關于原告主張的涉案車輛停運時間8天,二被告均無異議,予以確認。第三,通遼市安達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非鑒定機構,其出具停運損失的證明缺乏客觀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參照內蒙古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即2019年度交通運輸業、倉儲和郵政業職工平均工資73681.00元的標準予以計算,因涉案小型客運出租車為一班,按照一班計算。
合理賠償項目
項目
金額(單位/元)
停運損失
1614.93(73681.00÷365天X8天)
合計
判決主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朱XX停運損失1614.93元,此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執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朱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5.00元,由被告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軍維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金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