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險公司
被告:陳X,男,漢族,住濟南市歷城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XX財險公司)與被告陳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財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闞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財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陳X向XX財險公司支付代償款24864.89元;2.依法判令陳X向XX財險公司支付未付保費人民幣2745.84元;3.依法判令陳X向XX財險公司支付違約金(以24864.8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自原告理賠之日起計算至陳X實際清償之日止);4.依法判令陳X承擔本案的訴訟費(放棄對保全費、律師費、公告費的主張)。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17日,陳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泉城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光大銀行向陳X提供貸款人民幣40000元整,貸款期限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貸款期限為36個月。2015年6月17日,XX財險公司與陳X簽訂保險合同,約定XX財險公司為陳X的上述貸款提供保證保險,當陳X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則XX財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對剩余全部款項進行理賠,理賠后陳X應向XX財險公司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并支付違約金。2015年6月17日,銀行依約向陳X發放貸款,后陳X未按約定還款,2017年1月5日,XX財險公司代陳X向光大銀行理賠全部款項,履行了保險責任。XX財險公司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陳X未作答辯。
XX財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以下證據:《個人貸款合同》一份、貸款借據一份、《XX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一份、代償債務確認書一份、交易明細表一份,陳X未予質證。對XX財險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XX財險公司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6月17日,貸款人光大銀行與借款人陳X簽訂《個人貸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陳X向光大銀行貸款40000元整,用于日常生活消費;借款期限為36個月,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上浮40%執行,采用等額還本付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按月分36期對日償還,具體還款金額及還款日期以貸款人提供的還款計劃表為準。同日,陳X作為投保人以光大銀行為被保險人向XX財險公司(保險人)進行投保,雙方簽訂《XX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一份,約定:保險金額為47560元,保險期間為自個人消費信貸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費每月按時繳納,每月保險費金額為760元。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投保人出現逾期或提前還款的,保險人均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投保人還款應按照保費、被保險人規定的相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等。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保險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上述合同簽訂后,光大銀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陳X支付了40000元貸款。陳X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
2017年1月5日,XX財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光大銀行代陳X支付了剩余貸款本息共計24864.89元。光大銀行出具《代償債務確認書》一份,載明:“貴公司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NO.13694052600002220131保險單項下的代償款(人民幣)(大寫)貳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捌角玖分(小寫)24864.89元,已于2017年1月5日收到。本行同意接受上述賠款,已解決上述保單項下的全部索賠。同時,本行在貴公司依法向投保人追償過程中,將依法提供必要協助,以利貴公司合法權益的實現。特此確認。”XX財險公司向光大銀行支付上述款項后,陳X未支付相關款項,遂引起本訴訟。
庭審中,XX財險公司明確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以24864.89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5日起至陳X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XX財險公司明確逾期保費的計算方式為:陳X共計拖欠保費110天,即3個月19天,每月保費760元,期間僅繳納15.19元(2016年10月17日繳納15.19元),未付保費=(760元×3個月)+(760元÷30天×19天)-15.19元=2745.84元。
本院認為,光大銀行與陳X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XX財險公司與陳X簽訂的《XX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合同權利和履行合同義務。光大銀行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向陳X支付了貸款40000元,陳X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本金及利息。根據XX財險公司與陳X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XX財險公司向光大銀行進行理賠后,陳X需支付XX財險公司全部的理賠款。現XX財險公司已經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光大銀行支付了24864.89元。XX財險公司要求陳X支付代償款24864.89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陳X未按約定支付保費,XX財險公司要求陳X支付逾期保費2745.84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XX財險公司主張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陳X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供相關證據,應承擔放棄抗辯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24864.89元;
二、被告陳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逾期保費2745.84元;
三、被告陳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違約金(以24864.89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
四、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陳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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