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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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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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81民初14428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江陰市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唐X,男,漢族,住江陰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繆XX,江蘇高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陰市。
負責人:何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竇XX,無錫市濱湖區恒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唐X訴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X委托訴訟代理人繆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竇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15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1650元、公估費5525元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唐X明確第1項訴訟請求金額為110500元。
事實與理由:原告唐X所有的車輛蘇B×××××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17日止。2019年9月27日14時26分,唐X駕駛蘇B×××××小型轎車與徐榮華駕駛的輕型貨車在346國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張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唐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造成了唐X車輛損失,該車欲在汽修廠維修,汽俢廠報價150000元,唐X聯系某保險公司估損,雙方對損失金額存在爭議,唐X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委托公估機構對本案的車輛損失進行公估,并由某保險公司在合同承保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次事故發生的經過、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原告方的車輛在他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35.2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公估鑒定報告書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公估的金額不認可。事故發生后,他司沒有墊付款項,對于公估費他司愿意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唐X訴稱的投保、事故發生的事實以及事故責任認定,某保險公司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理中,經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對蘇B×××××車輛因本次保險事故所致的損失進行公估,評估意見為車輛損失金額為110500元,為此某保險公司支付評估費5525元。唐X對該公估意見無異議,某保險公司提出對公估金額有異議,但未提出合理理由和相關依據。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公估鑒定報告、評估費發票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卷予以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唐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唐X承擔保險責任。為確定案涉車輛的損失,本院依法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進行評估,程序合法,故本院對上述公估評定報告書的公估意見車輛損失金額110500元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該次評估費用5525元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某保險公司應支付唐X理賠款110500元。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給付唐X保險理賠款110500元。
二、駁回唐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50元(唐X已預交)、評估費5525元(由某保險公司預交),合計7175元,由唐X負擔43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6740元。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直接給付唐X12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根據上訴請求,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預交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余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