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蔣XX熊XX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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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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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902883XXXX。
被告:蔣XX,男,漢族,住四川省鄰水縣。
被告:曾XX,男,漢族,住四川省鄰水縣。
被告:熊XX,男,漢族,住重慶市長壽區。
原告與被告蔣XX、曾XX、熊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蔣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被告曾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熊XX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達傳票傳喚,公告期滿仍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蔣XX、曾XX、熊XX支付原告保險賠償款57078.08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29日,被告蔣XX駕駛渝BXXXXX號車輛在重慶市兩江新區人和片區肖家溝南路凡爾賽段加水作業時與對面靜止停放的案外人劉爽所有的渝DXXXXX號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渝DXXXXX號小型客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蔣XX承擔該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渝DXXXXX號小型客車在原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因被告怠于對該車損失進行賠償,被保險人劉爽向原告提出索賠,原告賠付了57078.08元后取得代位求償權。經查,渝BXXXXX號車的所有權人為被告熊XX,被告蔣XX系受被告曾XX雇傭為其駕車,三被告均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起訴。
被告蔣XX辯稱,我是受曾XX聘請駕駛渝BXXXXX號車輛,該車是正常停止后滑動導致的交通事故,應由雇主承擔責任,我不應承擔責任,請求駁回原告對我的訴訟請求。
被告曾XX辯稱,渝BXXXXX號中型載貨專項作業車是我從案外人處購買,蔣XX是受我雇請駕駛該車。渝DXXXXX號小型客車在禁止停車的路段停車受損,其自身也有責任。原告定損時并未通知我參加,對其賠償金額不認可。綜上,我只應承擔30%的損失,其余部分由原告、被告蔣XX、熊XX各自承擔。
被告熊XX未作答辯。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了質證。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一份;2、《民事裁定書》一份;3、《機動車商業保險單(副本)》一份;4、《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一份;5、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份;6、《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一份、《業務回單》兩份;7、對賬單一份;8、《索賠申請書》一份;9、《“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責任對方為機動車方)》、《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各一份;10、照片十一份。被告蔣XX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一份;2、微信轉賬記錄六份。被告曾XX未提交證據。被告蔣XX、曾XX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5、6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其余證據均有異議。原告及被告曾XX對被告蔣XX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被告熊XX未到庭,應承擔不舉證、質證的法律后果。經審查,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5、6、7、8、9、10及被告蔣XX提交的證據1、2予以確認。
根據原告某保險公司、被告蔣XX、曾XX的陳述及本院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渝BXXXXX號中型載貨專項作業車登記車主系被告熊XX,被告曾XX從他人處購買該車后雇請被告蔣XX為其駕駛。2018年8月29日21時6分,被告蔣XX駕駛渝BXXXXX號中型載貨專項作業車在重慶市兩江新區人和片區肖家溝南路凡爾賽段加水作業時,因操作不當致車輛前滑,與對面靜止停放的四輛小型客車(鄂AXXXXX號小型轎車、渝DXXXXX號小型轎車、渝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渝DXXX63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五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蔣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鄂AXXXXX號小型轎車駕駛員張濤、渝DXXXXX號小型轎車駕駛員張建鵬、渝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劉爽、渝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但藝均不承擔事故責任。
渝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的車主為劉爽,劉爽為該車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210404.8元)、第三者責任險等,均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劉爽為修理渝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產生了維修費57078.07元。2018年9月5日,劉爽向原告索賠并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確認在收到原告賠付的款項后將向責任方索賠的權利轉讓給原告。2018年10月24日,原告向劉爽支付了保險賠款57078元。
審理中,被告曾XX對修理費用提出異議并申請對修理費用進行司法鑒定。因本案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且并無證據證明原告存在擴大賠償范圍、金額的情形,故本院不予委托鑒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原告某保險公司已向本次事故的車輛受損方劉爽賠償了57078元,原告有權向本次事故的責任方代位求償。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蔣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蔣XX系受被告曾XX雇傭為其駕駛車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應由被告曾XX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蔣XX不承擔對外的賠償責任。原告賠付金額為57078元,被告曾XX應賠償原告57078元。被告熊XX雖系登記車主,但并無證據證明其對本次交通事故負有責任,故其亦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曾XX雖辯稱劉爽停車位置屬禁止停車路段、其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且交警部門已依法認定由被告蔣X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爽不承擔事故責任,故本院對其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曾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57078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曾XX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0元,由被告曾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