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XX、宋X甲等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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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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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91民初18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游XX,女,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系死者宋某配偶。
原告:宋X甲,女,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系死者宋某女兒。
原告:宋X乙,男,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系死者宋某兒子。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濱州濱城翔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
負責人:方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男,該公司職工。
原告游XX、宋X甲、宋X乙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通過網絡參加庭審。現已審理終結。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923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30日10時許,案外人石本滋駕駛魯MXXXXX號牌轎車沿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宿家村村口時與駕駛三輪電動車的三原告親屬宋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傷重不治身亡。經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隊認定,石本滋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魯MXXXXX號牌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三者險,并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主張的事實沒有異議,同意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三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不應支持護理費;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其不應承擔。事故發生后,其墊付三原告的醫療費10000元應當在賠償款總額中扣除。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6月30日10時40分許,案外人石本滋駕駛魯MXXXXX號牌轎車沿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宿家村村口時,碰撞前方同車道內同向行駛(準備左轉彎)的三原告親屬宋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尾部,造成輛車受損,宋某受傷。宋某經醫院救治無效于同年7月2日死亡。經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隊認定,石本滋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當日,宋某被送往濱州市人民醫院搶救,支出醫療費65802.24元。宋某系濱州市濱城區里則辦事處宿家居民委員會居民,其耕地因居委會小區安置被征收,系失地農民。
另查明,魯MXXXXX號牌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并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已墊付醫療費10000元。本案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就事故發生時宋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損失價值協商為8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車輛與三原告親屬宋某發生交通事故,致宋某死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對三原告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某保險公司所提“三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的辯解意見,經查,三原告提交了濱城區里則街道辦事處及宿家居民委員會共同出具的失地證明、宿家小區安置占地兌付明細表可以證實,宋某的耕地已被全部征用,系失地農民,收入不來源于土地,其死亡賠償金應當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辯解,本院不予采納。關于某保險公司所提“不應支持護理費”的辯解,本院認為,三原告親屬傷重住院,家屬在院護理符合人之常情,應當支持,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辯解,本院亦不予支持。三原告的損失本院核定如下:1.死亡賠償金39549元/年X7年=276843元;2.喪葬費37562.5元;3.醫療費65802.24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5.護理費108.35元/天X2人X2天=433.4元,6.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X2天=100元,7.三輪電動車損失800元,以上共計391541.14元。三原告的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扣除已經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尚需賠付381541.14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游XX、宋X甲、宋X乙381541.14元;
二、駁回原告游XX、宋X甲、宋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85元,減半收取計359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587元,原告游XX、宋X甲、宋X乙負擔6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將判決第一項案款及訴訟費共計385128.14元,匯至本院中國工商銀行過付款賬號16XXX06,注明案號及原告姓名,由原告游XX、宋X甲、宋X乙來院領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瑩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于松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