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險公司
被告:盧XX,男,漢族,住濟南高新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XX財險公司)與被告盧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財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盧XX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財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盧XX償還XX財險公司代償款38038.63元;2.判決盧XX向XX財險公司支付逾期保費2735.16元;3.判決盧XX向XX財險公司支付違約金(以40773.79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26日起計算至盧XX付清之日止);4.判決盧XX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事實與理由:2014年7月7日,盧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高新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濟南高新支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光大銀行濟南高新支行向盧XX提供貸款40000元,貸款期限自2014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7日,共36個月。同日,盧XX與XX財險公司簽訂《XX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XX財險公司為盧XX的上述貸款提供保證,當投保人(即盧XX)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則保險人(即XX財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即光大銀行濟南高新支行)進行理賠。理賠后,投保人(即盧XX)需向保險人(即XX財險公司)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日,仍未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即XX財險公司)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即XX財險公司)繳納違約金。2015年5月26日,XX財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光大銀行濟南高新支行進行理賠,代償了盧XX所拖欠的全部款項,而盧XX沒有按照約定歸還。故XX財險公司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現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盧XX未作答辯。
XX財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提交證據:個人貸款合同及《貸款借據》復印件各一份、XX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原件一份、光大銀行濟南高新支行出具的代償債務確認書原件一份、XX財險公司系統中打印的交易明細表一份,盧XX未予質證。對XX財險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XX財險公司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7月4日,盧XX作為投保人以光大銀行濟南高新支行為被保險人向XX財險公司進行投保,雙方簽訂《XX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一份,約定:保險金額為47560元,保險期間為自個人消費信貸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費每月按時繳納,每月保險費金額為760元。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投保人發生逾期或提前還款的,保險人均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投保人還款應按照保費、被保險人規定的相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保險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等;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保險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2014年7月7日,貸款人光大銀行濟南高新支行與借款人盧XX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無擔保條款)》一份,合同約定:盧XX向光大銀行濟南高新支行貸款40000元整,用于日常生活消費;借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4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7日,貸款借據對貸款期限實際起始日與實際到期日另有約定的,以貸款借據中的約定為準;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基準利率6.15%上浮40%執行,首期執行貸款年利率為8.61%;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約定的貸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按月分36期對日償還,具體還款金額及還款日期以貸款人提供的還款計劃表為準。上述合同簽訂之后光大銀行濟南高新支行向盧XX發放了40000元貸款,并出具貸款借據一份,載明:貸款用途為日常生活消費,首期執行貸款年利率為8.61%,貸款發放日為2014年7月7日,貸款到期日為2017年7月7日。后盧XX未完全履行還款義務。
2019年8月21日,XX財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光大銀行濟南高新支行代盧XX支付了未還貸款本金37045.68元及利息992.95元,共計38038.63元。光大銀行濟南高新支行出具《代償債務確認書》一份,載明:“貴公司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NO.13694032600001436058保險單項下的代償款(人民幣)(大寫)叁萬捌仟零叁拾捌元陸角叁分(小寫)38038.63元,已于2015年1月26日收到。本行同意接受上述賠款,已解決上述保單項下的全部索賠。”XX財險公司向光大銀行濟南高新支行支付上述款項后,盧XX未支付相關款項,遂引起本訴訟。
庭審中,XX財險公司明確逾期保費為2735.16元,計算方式為:自逾期之日2014年10月7日起至代償之日2015年1月26日止760元/月*3個月+760元/月÷30天*19天-賬戶扣款26.17元=2735.16元。XX財險公司明確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以38038.63元+2735.16元=40773.79元為基數,自2015年5月26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24%計算。
本院認為,光大銀行濟南高新支行與盧XX簽訂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XX財險公司與盧XX簽訂的《XX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合同權利和履行合同義務。光大銀行濟南高新支行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向盧XX發放了貸款40000元,盧XX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根據XX財險公司與盧XX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XX財險公司向光大銀行濟南高新支行進行理賠后,盧XX需支付XX財險公司全部的理賠款。現XX財險公司已經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光大銀行濟南高新支行支付了38038.63元。XX財險公司要求盧XX支付代償款38038.63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盧XX未按約定支付保費,XX財險公司要求盧XX支付逾期保費2735.16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雙方合同約定違約金計算標準為日千分之一,XX財險公司主動調整為按照年利率24%計算,符合合同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盧XX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盧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38038.63元;
二、被告盧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逾期保費2735.16元;
三、被告盧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違約金(以40773.79元為基數,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0元,財產保全費520元,由被告盧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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