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程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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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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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8民初1832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上海盛程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沈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施XX,上海和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上海和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盛程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程園林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7日分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到庭參加三次庭審,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第一次庭審,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施XX到庭參加第二、三次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盛程園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人民幣45,101元、評估鑒定費1,430元、牽引施救費2,400元,共計48,931元。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請中車輛損失部分為41,70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14日,案外人彭某某駕駛原告所有的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車牌號為滬EXXXXX)在G50高速南側53K約200m由西向東行使,適遇案外人魏某某駕駛的浙EXXXXX輕型廂式貨車由西向東行駛,因原告車輛變道,浙EXXXXX操作不當,車輛失控,因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雙方在本案中承擔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上海拯救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滬EXXXXX進行牽引施救,花費2,400元;原告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進行物損評估,評定原告直接物質損失為45,101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1,430元。原告已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多次要求被告賠償,被告均拖延不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事故車輛投保的是特種車損險,原告未提供駕駛員特種車輛從業資格證,故保險公司拒絕賠付。原告未通知保險公司,自行就事故車輛進行物損評估,物損評估意見書不合法。受損項目中大部分可維修不需更換,評估金額與被告定損金額相差很大;評估機構既未扣減殘值也未累計折舊,物損評估意見書內容不合理。故就原告事故車輛申請重新鑒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車牌號為滬EXXXXX的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所有人登記為原告,該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特種車保險,其中特種車損失險960,000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
2019年4月14日7時20分,案外人彭某某駕駛滬EXXXXX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在G50高速南側53K約200m由西向東行使,適遇案外人魏某某駕駛的浙EXXXXX輕型廂式貨車由西向東行駛,因滬EXXXXX車輛變道,浙EXXXXX操作不當,車輛失控,因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雙方在本案中承擔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上海拯救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滬EXXXXX進行牽引施救,花費2,400元;因車輛已修復,原告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根據拆下零部件進行估價,評定車輛直接物質損失為45,101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1,430元。
審理中,因被告對原告就拆下零部件進行委托評估有異議,且對評估金額不認可,故經被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依據被告定損時拍攝照片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2020年1月13日,該公司對車輛出具司法鑒定報告,結論為該車輛維修費用評估價值為41,700元。被告為此支付評估鑒定費2,500元。原、被告對上述鑒定結論均無異議。
以上查明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特種車保險單、行駛證、駕駛證、施救作業單及發票、物損評估意見書、維修清單及發票,被告提供的照片、司法鑒定報告、評估費發票等證據及原、被告陳述為證,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審理中,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可向責任人行使相應追償權。
審理中,被告提出免責抗辯,并提供《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作為抗辯依據,其中第八條第(二)項第6目載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認為被告未就免責條款履行告知義務,并提供駕駛員彭某某駕駛證及《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貫標培訓證書》,證明彭某某具有相應的操作資格。被告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原告應提供專項作業資格證。經本院詢問,被告不清楚資格證的具體名稱。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審理中,被告雖提出免責抗辯,但并未對駕駛員應當具備“特種車輛從業資格證”進行明確說明,且未提供已告知原告免責條款的相應依據,故本院對被告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滬EXXXXX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在被告處投保了特種車損失險(含不計免賠),在保險期間發生了保險事故。被告理應承擔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對于原告車輛維修損失41,700元,系具有評估資質的專業單位確定的實際損失金額。該評估結論合法、有效,且原、被告均無異議,故本院對該評估結果予以確認。對于牽引施救費,系車輛發生事故后的必要費用,原告為此已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原告主張的牽引施救費予以支持。關于原告單方委托評估支付的評估鑒定費1,430元,因相關鑒定結論本院未予采納,應由原告自行負擔。被告為申請評估支付的評估鑒定費2,500元,由被告自行負擔。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上海盛程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車輛維修損失41,700元、牽引施救費2,400元;
二、駁回原告上海盛程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3.20元,減半收取計511.60元,由原告上海盛程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負擔60.3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51.25元。評估鑒定費2,500元,由被告負擔(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張曉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鄭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