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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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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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8601民初187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2020-01-19
原告:武X,男,漢族,住天津市和平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天津贊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19、20層。
主要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天津普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武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武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付車輛損失保險金75000元;2.鑒定人員出庭費1000元及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1日,原告與案外人景曉晨、張智濤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三方車損,三車牌照號分別為津D×××××號、津C×××××號及津N×××××號。該事故中原告與景曉晨負事故同等責任,張智濤無責任。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本次事故發生時,原被告之間保險合同有效,被告作為保險人應該對原告名下牌照號為津D×××××轎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車輛損失承擔保險責任,故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有商業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原告在事故中承擔的是同等責任,被告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有權向第三方進行追償;2.對法院委托的鑒定評估報告結論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車輛損失評估結論金額過高;3.不同意承擔鑒定人出庭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天津潤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機動車輛損失報告,證明車輛損失金額為75100元,被告認為該報告為原告單方委托,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故對該份證據不予認定。2.原告提交的維修費發票,證明維修車輛花費金額為75000元;變速箱總成照片及發動機總成照片,證明損壞情況;證明一份,證明4S店及廠家只提供變速箱總成,不提供單獨殼體閥體,被告對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應當以法院委托的評估報告鑒定結論為準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故對以上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3.被告提交的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中信津建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一份,證明承保車輛損失價值為36437.17元。原告對該報告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鑒定結論中認定的與本次事故相關的維修項目過少,不能反映車輛的實際損壞情況。本院認為,該報告系訴訟中法院委托進行的鑒定,原告雖然不認可該鑒定報告的結論,但未提供證據足以推翻第三方作出的鑒定結論,故本院對該份鑒定報告書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28日,雙方訂立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武X;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車輛損失險項下保險金額為108251元,其“保險責任”是: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2018年8月1日17時35分,原告駕駛保險車輛行駛至東麗區,與案外人景曉晨駕駛的車牌號為津C×××××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后,該案外車輛又側滑與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津N×××××號小型轎車(車輛登記所有人為張智濤)發生接觸,造成三方車損、無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原告與景曉晨負事故同等責任,張智濤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單方委托天津潤恒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承保車輛進行鑒定,評估結果為車輛損失價值為75100元。庭審過程中,被告因該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不認可其鑒定結論,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本院依法準許并依法委托天津市中信津建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評估結果為車輛損失價值為36437.17元。另,原告提交了金額為75000元的維修費發票,被告支付訴中鑒定費35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原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本案中爭議焦點為:被告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范圍及金額。對事故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被告申請法院委托選取天津市中信津建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重新進行鑒定,評估結果為車輛損失價值為36437.17元。原被告雙方對法院委托的鑒定評估報告結論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原告認為鑒定結論中認定的與本次事故相關的維修項目過少,不能反映車輛的實際損壞情況,被告認為車輛損失評估結論金額過高,但雙方均未提供相關證據足以推翻第三方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故對于原被告雙方的抗辯意見,本院均不予支持;同時,原告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詢問,鑒定人員也作出相關解釋說明,故對于保險車輛的損失金額應當以本院依法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36437.17元為準;對于原告主張超過36437.17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承擔鑒定人員出庭費用,沒有相關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評估費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武X提出的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36437.1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武X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36437.17元;
二、駁回原告武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7.5元,由原告武X負擔430.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07元;訴中鑒定費35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福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連麗萍
書記員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