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XX與卜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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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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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03民初592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齊XX,男,漢族,住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
委托代理人李奕,益陽市赫山區中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卜XX,男,漢族,住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
委托代理人王少華,湖南金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陽市高新區。
負責人李曉娟,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勇,系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齊XX與被告卜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奕、被告卜XX的委托代理人王少華、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勇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齊XX的訴訟請求:1.被告卜XX、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齊XX損失93,697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卜XX的答辯意見:1.原告齊XX沒有提交住院日結清單,實際住院期間不明,存在掛床情況;2.各項賠償費用的計算標準沒有法定依據;3.司法鑒定意見書與公安機關委托的鑒定意見不符,不予認定;4.已墊付醫藥費24,000元,又委托唐新建向交警隊預交了8000元,請求法院在賠償款中一并扣除。
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1.原告齊XX未提交三測單,可能存在掛床現象,對其住院天數不予認可;2.原告齊XX誤工費及其天數有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雙方對事實、訴訟請求無爭議部分,本院確認如下。
1、2018年2月11日13時50分許,卜XX駕駛湘A×××××小型越野客車沿益陽市花鄉路由東往西行駛,行駛至益陽市追尾同向行駛由胡應招駕駛搭載齊XX、齊安、詹衛平的湘H×××××號小型轎車,造成齊XX、齊安、詹衛平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卜XX棄車離開現場,并指使案外人李光年至現場進行頂替。經交警部門認定:卜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齊XX、齊安、詹衛平及胡應招不負責任。
2、湘A×××××小型越野客車在某保險公司已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及不計免賠,該車所有人為卜XX,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二、雙方對事實、訴訟請求爭議部分
1、齊XX受傷后于2019年2月11日入益陽市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19年7月2日出院,住院141天,用去醫藥費39,609元,康雅醫院門診檢查費1238元,共計40,847元,其中由卜XX墊付24,000元。經益陽市銀城司法鑒定所鑒定:齊XX此次外傷不構成傷殘,傷后誤工150日、護理60日、營養90日,后續治療費3000元左右。卜XX有異議,認為應提交日結清單,康雅醫院檢查費系原告齊XX擅自進行檢查,應自行承擔,原告齊XX有掛床嫌疑,銀城鑒定意見不能作為本案依據;某保險公司認為因齊XX未提交三測單無法確定實際住院天數,是否有掛床有爭議。
2、誤工費。齊XX提交益陽市朝陽馬跡塘樂樂擂茶館勞動合同,擬證明其在該單位工作,月工資5000元。卜XX認為未提交工資發放明細、納稅證明等相關證據佐證,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應作為認定本案事實和劃分本案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湘A×××××小型越野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但由于被告卜XX在事故發生后離開現場,并指使他人頂替,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內依法予以免賠,故某保險公司只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對齊XX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的損失由卜XX承擔賠償責任。因本次事故有三個傷者,故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被告卜XX辯稱“司法鑒定意見書與公安機關委托的鑒定意見不符,應不予認定”,經本院審查,根據法律規定,益陽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物證鑒定室系偵查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故本院對益陽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意見不予采信。誤工費,原告齊XX提交在益陽市朝陽馬跡塘樂樂擂茶館的務工證據,故本院按商務服務業標準計算其誤工損失;護理費,本院按居民服務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精神損害賠償金,原告齊XX因本次交通事故未構成傷殘,故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卜XX、某保險公司均認為住院天數不實、有掛床嫌疑,但未提交反駁證據證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卜XX委托唐新建向交警隊預交的8000元,經審查,并未向醫院交納,故在本案中不予沖減。
綜上,齊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療費40,84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50元,后續治療費3000元,營養費900元,護理費10,020元,誤工費22,305元,交通費酌情認定為500元,鑒定費900元,共計85,522元。因本事故有三個傷者,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故本院按齊XX、齊安、詹衛平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齊XX的醫療費項下損失為51,797元,傷殘賠償金項下損失為33,725元,根據三人的損失確定齊XX交強險醫療費項下賠償數額為6331元、傷殘賠償金項下賠償數額為33,725元;原告齊XX其余損失45,466元,扣減卜XX已墊付的24,000元,卜XX還應賠償齊XX損失21,466元。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齊XX醫療費項下損失6331元,殘疾賠償金項下損失33,725元,合計40,056元,;
二、被告卜XX賠償原告齊XX損失45,466元,扣減已墊付的24,000元,還應賠償原告齊XX損失21,466元;
三、駁回原告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內容,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支付明細: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齊XX保險理賠款40,05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40元,減半收取計370元,由被告卜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 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鄭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