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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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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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1民初3913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瀘縣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李XX,男,漢族,住四川省瀘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瀘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521904824XXXX。
負責人:鮮X,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四川擁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蘇薇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65450.79元。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29日在被告處投保“人人安康”百萬醫療保險,2019年4月續保,保險至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29日止。2019年7月23日,原告突發左側肢體乏力、麻木,于7月27日在重慶新橋醫院以急性腦梗死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99003.03元。新農合保險報銷后自費65450.8元。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被告提出理賠,被告以原告患有高血壓病史3年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理賠。為此,原告遂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請求。
被告辯稱:原告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其患高血壓3年這一病史,根據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雙方當事人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投保單、醫療保險健康問卷、理賠專用客戶身份基本信息補充單、轉賬授權書、瀘州市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管理記錄、病歷、醫療費發票、住院結算單、保險合同、保險條款等證據,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雙方對對方提交的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本院對雙方提交的證據予以采信。
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和依法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2018年5月29日,原告作為投保人在被告處投保“人人安康”百萬醫療保險,被保險人為原告本人,保障內容為根據條款一般醫療費用補償每人保險金額2000000元,保險期間從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投保時,被告制作“人人安康”百萬醫療保險健康問卷,向原告詢問其健康狀況。該問卷載明:若被保險人健康狀況與下述告知內容不符:……4.被保險人目前及過往未曾出現過下列疾病、癥狀或情況:2級或以上高血壓(收縮壓大于等于160mmHg或舒張壓大于等于100mmHg)……,保險人有權不同意承保,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該問卷上“對于上述條件,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是否完全符合是□否□”一欄中“是□”的“□”中打了“√”。原告在該問卷投保人簽名處簽署名字。同時,被告制作“人人安康”百萬醫療保險投保告知書,向原告告知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內容,原告在該告知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處簽名并自書“本人已確認收到“人人安康”產品所適用的條款。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相關法律后果。”。原告另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一欄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簽名處簽名。該投保人聲明中載明“投保單所填寫內容、健康問卷及其他本人所填投資料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均屬事實。”。
該保險到期后,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繼續向被告投保“人人安康”百萬醫療保險,保險期間從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原告與被告之間仍按2018年5月29日初次投保進行了健康問卷調查、免責條款內容的告知、投保人聲明等投保程序。進行健康問卷時,原告未向被告告知其患高血壓病史、腦梗死病史。
2019年7月27日,原告因突發左側肢體乏力、麻木10+天入陸軍軍醫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重慶新橋醫院)住院治療,主要診斷為短暫性腦缺血發作、高血壓2級高危等,自費醫療費用65450.79元。其住院病歷載明:既往史,平素身體一般,既往發現高血壓病史3年,最高血壓在150mmHg-160mmHg左右,長期服用貝那普利控制血壓,血壓長期控制在110mmHg左右。另據原告提交的瀘州市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管理記錄記載,原告曾于2018年7月16日在瀘州市江陽區醫療機構就診,診斷病情為高血壓急癥,2018年8月4日在西南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就診,診斷病情為腦梗死。
本院認為:保險活動中,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是原告、被告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切實履行。被告作為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免責條款內容向原告進行了告知、解釋,并制作健康問卷就原告身體狀況進行了詢問,原告應當針對健康問卷內容如實向被告進行告知,被告才能以此判定是否承保。然而,原告在投保時未向被告如實告知其患高血壓病史以及住院就醫等情況,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合同約定,導致被告錯誤地承保,被告有權依據合同約定不承擔保險金支付責任。故本院對被告辯稱意見予以采納,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XX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18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蘇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曾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