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XX與上海東來儲運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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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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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3民初2463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紀XX,男,漢族,。
法定代理人:陳XX,系原告妻子,住址同原告。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上海易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閆XX,男,漢族,住河南省濟源市。
被告:上海東來儲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黃浦區。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
原告紀XX與被告閆XX、上海東來儲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紀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告閆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東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紀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6,044.67元、日用品費292.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20元/天×13.5天)、營養費2,400元(40元/天×60天)、殘疾賠償金136,068元(68,034元/年×20年×0.1)、誤工費18,000元(4,500元/月×4個月)、護理費4,960元(2,480元/月×2個月)、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鑒定費4,800元、律師費6,000元。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閆XX、東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23日6時17分許,被告閆XX駕駛被告東來公司名下的滬EXXXXX、滬FXXXX掛車輛于本市華東路出越海路附近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閆XX負事故主要責任。滬EXXXXX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被告閆XX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各項費用都屬于保險范圍,由法院依法審核。
被告東來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滬EXXXXX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及15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事發時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醫療費由法院審核,不認可非醫保部分,伙食費應予扣除;日用品費不屬于保險范圍;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營養費認可30元/天計算60天;殘疾賠償金對傷殘等級無異議;誤工費認可2,480元/月計算4個月;護理費認可40元/天計算2個月;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4,000元;交通費認可300元;衣物損失不認可;鑒定費、律師費不屬于保險范圍;超出交強險部分認可80%的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23日6時17分許,被告閆XX駕駛被告東來公司名下的滬EXXXXX、滬FXXXX掛車輛于本市華東路出越海路附近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閆XX負事故主要責任。
審理中,被告閆XX、東來公司及案外人上海易雙集裝箱物流有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滬EXXXXX車輛實際所有人為被告閆XX,系被告閆XX委托上海易雙集裝箱物流有限公司購買后掛靠于東來公司名下。
滬EXXXXX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150萬元,購買不計免賠。
事發后,原告支出醫療費26,044.27元(含一次性霧化噴霧裝置80元、附加支付13.60元、伙食費66元,原告住院13.5天)、大便斗費17.20元、便壺費8元、護理墊費4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先行支付原告1萬元,原告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抵扣。
2019年7月8日,上海東南鑒定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構成XXX傷殘,酌情給予休息期120日,營養期60日,護理期6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4,800元。
2019年1月1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曹路鎮光明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明原告自2016年6月起至今居住于曹路鎮光明村雙盤宅XXX號XXX室。2019年11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顧路派出所出具《證明》,證明截止2019年11月27日,曹路鎮光明村現有戶籍2,132人,其中非農業戶口人員為1,938人。
江蘇江都建設集團勞務合作有限公司出具《個人收入證明》,證明原告自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11月21日在該公司工作,月工資4,500元。
本院認為,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閆XX系侵權人,應對原告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東來公司系肇事車輛的掛靠單位,應與被告閆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的損失,1、關于醫療費,扣除其中的附加支付及伙食費,本院確認該項費用為25,964.67元;2、關于日用品費,其中的大便斗、便壺、護理墊確系原告住院所需,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費用無法確認系事故導致必須發生的費用,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確認該項費用為65.20元;3、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原告主張符合相關規定,本院予以支持;4、關于營養費,本院根據原告傷情酌情確定為1,800元;5、關于誤工費,本院根據原告所從事行業的上海市職工平均工資標準酌情確定為16,926.67元;6、關于護理費,本院根據本市護工市場一般標準酌情確定為2,400元;7、關于交通費500元,原告因就醫等產生交通費實屬必然,原告主張屬合理范圍,本院予以支持;8、關于衣物損失費,本院酌情確定為300元;9、關于鑒定費4,800元,確系原告為處理事故支出的費用,本院予以支持;10、關于律師費,本院酌情確定為5,000元。
上述費用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醫療費25,964.67元、日用品費65.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營養費1,800元、誤工費16,926.67元、護理費2,40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鑒定費4,800元,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先行支付的1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還應支付184,094.54元。被告閆XX應賠償律師費5,000元。被告東來公司應與被告閆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紀XX醫療費25,964.67元、日用品費65.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營養費1,800元、誤工費16,926.67元、護理費2,40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鑒定費4,800元,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先行支付的1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還應支付184,094.54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閆XX賠償原告紀XX律師費5,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上海東來儲運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主文第二項確定的被告閆XX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098元,由原告紀XX負擔57元,由被告閆XX、上海東來儲運有限公司負擔2,0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施麗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施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