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市某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某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500672402XXXX。
法定代表人:傅X,該公司股東。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顧X,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某市某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原告)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小勇適用簡易程序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孫X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涂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向原告賠償贛K×××××號車輛損失85345元,鑒定費2000元,合計87345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系贛K×××××號小車的車主,原告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下屬某保險公司江西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并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等險種。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7日-2019年12月6日,機動車損失保險的限額為376976元。2018年6月22日,由于強對流天氣引起某市大部分城區出現大暴雨,導致市區多處路段出現積水,當天早晨6時左右,原告公司經理傅輝有駕駛贛K×××××號小車正常行駛至某體育中心沿江路與茶山路交叉路口路段時,因暴雨致行路段的路面嚴重積水,早晨原告駕駛的車輛熄火并進水,贛K×××××號小車被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立即向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報案,并將車輛拖至維修店維修、鑒定,經鑒定原告車輛損失為85345元,鑒定費2000元,后原告向某保險公司要求保險理賠,但某保險公司卻表示其對車輛發動機積水的車輛損失不予理賠,同時也拒不對車輛進行定損,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訴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駕駛員傅輝有在車子涉水后第二次點火,造成水進到發動機內,引發發動機損壞,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該險是為涉水險,不屬于車損險的范圍,所以請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贛K×××××號小車的車主,原告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下屬某保險公司江西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并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等險種。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7日-2019年12月6日,機動車損失保險的限額為376976元。2018年6月22日早晨6時左右,原告公司經理傅輝有駕駛贛K×××××號小車行駛至某體育中心沿江路與茶山路交叉路口路段時,因暴雨積水,造成該車熄火,駕駛員二次點火,導致發動機進水受損。事故發生后,原告向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報案,并將車輛拖至維修店維修、鑒定,經鑒定原告車輛損失為85345元,鑒定費2000元,后原告向某保險公司要求保險理賠,某保險公司表示其對該發動機進水的車輛損失不予理賠,同時拒對車輛定損,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訴請。
以上事實,有交強險保險單、車損險及商業險保險單、車輛維修發票、庭審筆錄等為證。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原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車損險及商業險,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理應按保險條款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有關理賠款項。結合本案案情及庭審,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車輛發動機進水受損是否屬于保險人理賠范圍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案駕駛員傅輝有在車子涉水后第二次點火,造成發動機進水,引起發動機損壞,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該險是為涉水損失險,不屬于車損險的范圍。本院認為,涉案車輛在涉水熄火后,駕駛員采取二次點火措施,是導致發動機進水受損的主要原因,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十條第八項,該種情形為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屬于車損險免賠范圍,因此,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予以采納,對原告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理賠范圍支付涉案車輛損失的訴請不予支持。依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十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某市某置業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92元,由原告某市某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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