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X與某保險公司、褚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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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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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5民初256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鹽山縣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邵X,男,漢族,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山東正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褚XX,男,漢族,住山東省陵縣。
被告:陵縣金信緣運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陵縣(世紀家園)。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經理。
原告邵X與被告褚XX、被告陵縣金信緣運輸有限公司、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被告褚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陵縣金信緣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邵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20783元及鑒定費1228元;二、訴訟費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4日,褚XX駕駛車牌號為魯NXXXXX的重型貨車。沿正港線由西向東行駛至菜市場路口西側與停在路口等待紅綠燈的邵X駕駛車牌號冀JXXXXX的小型客車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此事故經鹽山縣交警隊現場勘查認定褚XX負事故全部責任,邵X無責任。另,被告褚XX駕駛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現事故造成原告損失,此損失被告應當賠償,請求依法判決。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情況及投保情況無異議,原告車輛損失數額雖然經法院委托作出公估報告為19555元,但該報告鑒定的過程不規范,依據不充分,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該報告中并未具體詢問零配件價格的記錄,項目清單完全復制了原告單方委托時的項目,只是價格上略微降低,可見公估人員并沒有盡到職責,根據鑒定技術規范作出價格認定,故該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原告車輛已經維修完畢,應當提供維修明細及清單及拆解過程的視頻證實受損部位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原告未提供證據,造成損失不能確定的責任在原告方,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單方委托支付的評估費屬于擴大損失,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支付的評估費3000元因信德公估公司未盡到職責,某保險公司保留追回的權利。
褚XX的答辯意見同某保險公司。
陵縣金信緣運輸有限公司未出庭,但提交一份答辯狀,答辯意見為,涉案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王吉清,該車雖然登記在答辯人名下,但是由王吉清直接控制、支配、運營、使用;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第三者強制險及100萬的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應該由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由車輛所有人王吉清賠付;原告主張的損失數額過高。
邵X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證據:鹽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1309254201900004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原告駕駛證、行車證復印件一份、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及鑒定費票據各一份、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一份、褚XX駕駛證、駕駛車輛的行車證復印件及保單復印件各一份。
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褚XX的駕駛證及駕駛車輛的行車證復印件及保單復印件請求法院依法核實原件后確認,公估費1228元屬于原告自行委托單方擴大的損失被告不予承擔,原告提供的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報告能夠對比出法院委托的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做出公估報告的程序不合法,原告單方委托的報告上面羅列評估的過程以及采用的步驟基本符合評估的規范要求,而法院委托的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則沒有。
褚XX的質證意見同某保險公司。
陵縣金信緣運輸有限公司未出庭,視為其放棄對上述證據的質辯權利。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4日,褚XX駕駛車牌號為魯N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正港線由西向東行駛至菜市場路口西側與停在路口等待紅綠燈的邵X駕駛車牌號冀JXXXXX的小型客車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此事故經鹽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并出具第1309254201900004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褚XX負事故全部責任,邵X無責任。
被告褚XX駕駛的魯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由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保險且不計免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500000元,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事故發生后,邵X于2019年5月5日單方委托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JXXXXX號小型客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出具公估報告,冀JXXXXX號車輛評估的損失金額為¥24560元。邵X為此支付鑒定費1228元。
邵X于2019年10月9日提起訴訟。
2019年11月4日,某保險公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鑒定,2019年11月26日,我院委托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JXXXXX號小型客車進行損失評估,2019年12月29日,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冀JXXXXX號車輛評估的損失金額為¥19555。
本院認為,被告褚XX駕駛的機動車與原告邵X駕駛的機動車追尾碰撞致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褚XX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程序合法、責任劃分恰當,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褚XX應對原告邵X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因被告褚XX駕駛的魯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由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保險且不計免賠,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魯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保險人,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約定,其應當首先在強制險的財產損失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強制險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對原告損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邵X車損2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邵X車損17555元;
三、駁回原告邵X的其他訴訟請求。
執行期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2.0元,由被告褚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君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劉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