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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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22民初283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淇縣人民法院 2020-02-11
原告:楚XX,男,漢族,住所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河南明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6樓。
法定代表人:歐XX,經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許昌市魏都區、4樓。
負責人:于XX,經理。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河南奧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楚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楚XX的委托代理人馬X,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楚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二被告支付保險理賠款(車輛維修費)83463元;二、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為豫K×××××牌號小型客車的車主,該車輛在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2019年2月9日,邊朝蓬駕駛該車輛由南向北沿京港澳高速行駛至565公里處與豫E×××××牌號小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事故經河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總隊九支隊處理,認定邊朝蓬負全部責任,原告修理車輛支出83463元,因原告與二被告就保險理賠事宜協商未果,故形成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請。
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主體不適格,根據保險特別約定,本保單存在第一受益人,原告無權直接起訴;2、根據保險條款第8條第1款第2項第1小項約定,事故發生后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根據該約定被告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認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車輛維修清單和維修費票據,被告雖認為數額過高,但明確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對原告該證據應于采信。被告提供的保險條款和投保單,原告不認可其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證明目的,該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對該證明意圖不予采納。
經審理,可以認定以下案件事實:2019年2月9日,邊朝蓬駕駛車牌號為豫K×××××小型客車,由南向北沿京港澳高速行駛至565公里處時,與朱家豪駕駛車牌號為豫E×××××小型客車發生側面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河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總隊九支隊作出責任認定:邊朝蓬負全部責任,朱家豪無責任。車輛豫K×××××小型客車的登記車主為原告楚XX。原告為自己車輛在二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280000元和不計免賠等險種,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經維修,鶴壁市開發區拔方汽車修理廠出具的維修清單和維修票據,車輛維修費為83463元。
上述案件事實由當事人提供的楚XX機動車行駛證、事故認定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鶴壁市開發區拔方汽車修理廠出具的維修清單和維修票據、邊朝蓬駕駛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二被告聯合為原告車輛承保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發生責任范圍內的交通事故,原告作為投保人有權要求被告理賠;被告雖抗辯屬于免責事由不負賠償責任,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對該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被告抗辯的第一受益人不符合財產險法律規定,對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理賠車輛損失83463元的訴請應于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楚XX車輛維修費8346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44元,由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樹民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