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XX與從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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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24民初750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蘭陵縣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潘XX,女,漢族,居民,住蘭陵縣。371324199110096828。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女,河東民商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從X,女,漢族,居民,住蘭陵縣。371324198802114025。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
負責人:黃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百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潘XX與被告從X、甲保險公司(以下簡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2019年11月29日,原告申請撤回了對被告人民保險公司的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XX的委托代理人劉XX,被告從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2020年2月25日轉為普通程序,進行網絡微信視頻開庭,原告潘XX的委托代理人劉XX,被告從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潘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38262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11日8時20分許,被告從X駕駛魯QXXXXX號小型汽車,在蘭陵縣(幸福花園小區院內)與陳俊皓駕駛的原告所有的魯QXXXXX號小型汽車發生事故。此事故經蘭陵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從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從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人民財保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原告車輛的損失,被告未予賠償。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從X辯稱:事故屬實,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不計免賠。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乙保險公司辯稱:事故屬實,車輛在我司投保商業三者險50萬,不計免賠,在核實涉案車輛駕駛員駕駛證、行駛證等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免賠的情形下,我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鑒定費、訴訟費等程序性費用我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并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5月11日8時20分許,被告從X駕駛魯QXXXXX號小型汽車,在蘭陵縣(幸福花園小區院內)倒車時,與陳俊皓駕駛的魯QXXXXX號小型汽車發生事故。此事故經蘭陵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從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陳俊皓駕駛的魯QXXXXX號小型汽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原告潘XX。該車在本次事故中受損。
被告從X駕駛的魯QXXXXX號小型汽車為其本人所有,該車在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相應不計免賠商業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對原告做出賠償后,原告撤回了對被告人保公司的起訴。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經舉證質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魯QXXXXX號車的受損情況,經陳俊皓委托臨沂市祥泰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認定其損失價值為38262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對上述評估報告有異議,于2019年11月30日申請重新評估,本院司法鑒定工作室重新委托山東交通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評估,認定其損失價值為20381元,該評估機構有合法資質,且評估程序合法,本院對該評估結論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潘XX撤回對被告人民保險公司的起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被告從X駕駛機動車與陳俊皓駕駛的原告潘XX駕駛的機動車相撞,致兩車損壞,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從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理由正當。被告從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不計免賠商業者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外,在商業三者險理賠范圍內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的車輛損失為20381元。該損失合法有據,扣減人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限額應賠償的2000元后,被告太平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理賠范圍內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償在商業三者險理賠范圍內賠償原告潘XX車損18381元。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匯入原告確認的臨商銀行東岳支行的賬號62XXX93。匯款時如有疑問,請聯系原告預留的手機號13869997160。
二、駁回原告潘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7元,由被告從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岳 鋒
人民陪審員 梁志軍
人民陪審員 孫忠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馬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