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甲1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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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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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黃X甲,男,漢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縣。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劉X,該公司負責人。
原告黃志林(下稱原告)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小勇適用簡易程序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修理費49000元整;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11日,新余大雨導致部分地方積水,原告駕駛贛K×××××行駛至新欣大道時熄火,導致車輛發動機受損。事后拖至新余市德奧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修理,維修費為49000元。原告已為本車購買交強險、車損險及商業險,且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但原告到某保險公司處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卻拒絕賠付,理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但原告投險時已明確說明全保,且某保險公司業務員也告知原告為全保且未明確告知發動機損失不屬于車損理賠范圍,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訴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訴請不屬于保險責任,理由是原告車子屬于保險公司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十條第八項發動機進水后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案的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11日,新余大雨導致部分地方積水,原告駕駛贛K×××××行駛至新欣大道時熄火,導致車輛發動機受損。事后拖至新余市德奧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修理,維修費為49000元。原告已為涉案車輛購買了交強險、車損險及商業險,且投保了不計免賠率。原告到某保險公司處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訴請。
以上事實,有交強險保險單、車損險及商業險保險單、車輛維修發票、庭審筆錄等為證。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原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車損險及商業險,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理應按保險條款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有關理賠款項。結合本案案情及庭審,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車輛發動機受損是否屬于保險人理賠范圍本院認為,涉案車輛發動機受到的損壞,并非原告二次點火引起發動機進水導致,應屬于車損險理賠范圍。另,某保險公司認為,按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十條第八項“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院認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是保險行業制定的行業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及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的規定,現保險合同雙方就格式條款中“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理解發生爭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不予采納,對原告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理賠范圍支付涉案車輛修理費的訴請予以支持。因調解不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車損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黃X甲支付賠償款49000元。
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3元,由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