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與某保險公司、曹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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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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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6民初2088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朱XX,女,漢族,住上海市普陀區。
法定代理人:趙X(原告之子),男,漢族,住上海市普陀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上海富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XX,男,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地上海市靜安區。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上海復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XX與被告曹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XX的法定代理人趙X、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被告曹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費如下:醫療費21,955.14元(具體金額由法院審核)、住院伙食補助費380元、營養費3600元、殘疾賠償金194,577.24元、護理費600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元、護理用品費175元、衣物損失費500元、鑒定費8450元、律師費5000元,以上費用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賠付,超出交強險限額的費用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理賠范圍外的費用由被告曹XX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23日19時35分許,被告曹XX駕駛的牌號為滬K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本市滬太路柳營路路口北約10米處撞及步行的原告,致原告受傷。本起交通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曹X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后,原告進行了相應的診治。原告的傷情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分別構成XXX殘疾。審理中,經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重新鑒定,分別構成XXX殘疾,休息150日,營養90日,護理90日。此外,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均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其中商業三者險的保額為1,50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事發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過10,000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結算。
被告曹XX辯稱,認可原告陳述的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公安機關的認定結論以及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投保情況等事實。對于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醫療費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律師費不同意承擔,其余意見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一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認可原告陳述的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公安機關的認定結論以及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投保情況等事實。對于原告主張的具體賠償項目和費用,本公司認為:醫療費金額應扣除非醫保費用和住院伙食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營養費認可30元/天的標準;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無異議,認可重新鑒定意見;護理費認可40元/天的標準;交通費認可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無異議;護理用品費不予認可;合理鑒定費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律師費非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交通事故的發生經過責任認定、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投保情況等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事故后,原告委托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其進行了傷殘和三期評定。2018年12月25日,該中心作出復醫[2018]殘鑒字第2256號鑒定意見:“1.朱XX因交通事故所致雙側顴弓骨折,右側眼眶外側壁骨折,遺留張口受限Ⅰ度,構成XXX傷殘;其在原有左肩退變基礎上所致左肩袖損傷,遺留左肩關節功能障礙,構成XXX傷殘。2.朱XX傷后可予以休息150日、營養90日、護理90日”。2018年12月27日,該中心作出復醫[2018]精鑒字第820號鑒定意見:“朱XX因交通事故致傷,造成少量蛛網膜下腔出血,右額葉腦挫傷伴腦內血腫形成,經治療,目前遺留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已構成XXX傷殘”。原告支付精神鑒定費3900元(含精神狀況檢查費)、法醫臨床傷殘及三期鑒定費1950元。審理中,根據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進行重新鑒定。2019年10月21日,該院作出司鑒院[2019]臨鑒字第3299號鑒定意見書,認為:“此次本院復片示頜面骨多發骨折愈合,右顳葉可見小片腦軟化灶形成,腦室系統較受傷時擴大;體檢見其無明顯張口受限;左肩關節活動略受限,功能喪失未達25%等。”據此,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朱XX顱腦等處交通傷,其損傷后遺腦軟化灶形成構成人體損傷XXX殘疾。傷后休息150日,營養90日,護理90日。”2019年12月5日,該院作出司鑒院[2019]精鑒字第1623號鑒定意見書,意見為:“被鑒定人朱XX因交通事故受傷,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構成XXX傷殘。精神科方面其休息期可為120日,護理期可為60日,營養期可為60日。”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曹XX負全責,故被告曹XX作為事故責任人、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理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本院認為:一、醫療費,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扣除住院伙食費,本院核定為21,492.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非醫保費用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確定為380元;三、營養費,按40元/日計90日,本院酌定為3600元;四、殘疾賠償金,根據復醫[2018]精鑒字第820號、司鑒院[2019]臨鑒字第3299號、司鑒院[2019]精鑒字第1623號鑒定意見書,并考慮到原告的年齡因素,本院確定為194,577.24元;五、護理費,參考原告的傷情、本市護工市場行情,按60元/日計90日,本院酌定為5400元;六、交通費,本院酌定為300元;七、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原告的傷情,本院酌定為11,000元;八、護理用品費,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系必須支出費用,故本院不予支持;九、衣物損失費,本院酌定為200元;十、首次鑒定費(復旦大學醫學院司鑒法鑒定中心收費),本院核定為5850元,與重新鑒定意見一致的XXX傷殘等及三期鑒定費為4800元,本院確定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下負擔,其余費用1050元,由原告自行負擔;十一、律師費,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及司法實踐,本院酌定為4000元。
綜上所述,上述費用,律師費非保險理賠范圍,本院確定由被告曹XX承擔;其余費用中,120,2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元)屬于交強險的賠付范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下賠付,剩余損失費(含首次鑒定費4800元)共計121,549.3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下賠付。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墊付錢款,為便于執行,作為交強險的已履行額予以確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朱XX交強險賠付款120,200元(已履行10,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朱XX商業三者險賠付款121,549.34元;
三、被告曹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朱XX律師費4000元;
四、原告朱XX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重新鑒定費16,8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履行)。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541元,由原告朱XX負擔51元,由被告曹XX負擔24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魯寧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孫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