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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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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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3民初2687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劉XX,女,漢族,住江蘇省鹽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上海申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房XX,上海申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XX,男,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
被告:甲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廣東省肇慶市。
負責人:唐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
被告:乙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黃浦區。
負責人: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中豪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鄧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被告鄧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甲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48,023.21元(不含伙食費)、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20元/天×10天)、營養費4,800元(40元/天×120天)、護理費5,400元(60元/天×90天)、誤工費21,410元(5,696元/月×5個月-18,462元+5,696元/月×2個月)、殘疾賠償金136,068元(68,034元/年×20年×0.1)、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850元、交通費500元、車輛損失400元、衣物損失300元、律師費5,000元。要求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部分由被告鄧XX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8日17時45分許,被告鄧XX駕駛湘JXXXXX兩輪摩托車于本市滬太路進南蕰藻路附近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鄧XX負事故全部責任。湘JXXXXX兩輪摩托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被告鄧XX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各項費用要求依法處理。
被告甲保險公司書面辯稱,湘JXXXXX兩輪摩托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醫療費認可發票、病歷、用藥清單相一致的費用且因原告有糖尿病史,應扣除治療其自身疾病的費用;誤工費不認可;護理費、營養費無醫囑,不認可;交通費認可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殘疾賠償金由法院審核;鑒定費不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因被告甲保險公司并非侵權人,不應承擔且原告主張金額過高;車輛修理費對定損金額無異議,但原告應提供修理費發票;衣物損失無依據,不認可;律師費不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湘JXXXXX兩輪摩托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購買了5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事發時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醫療費金額無異議,但其中的醫療器械注射泵380元不屬于醫療費范疇,非醫保部分不認可;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營養費認可30元/天計算一期費用;護理費認可40元/天計算一期費用;誤工費認可一期費用10,018元(5,696元/月×5個月-18,462元);殘疾賠償金對傷殘等級、城鎮標準有異議;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殘疾賠償金意見;鑒定費無異議;交通費認可300元;車輛損失雖然被告乙保險公司定損是400元,但原告沒有提供修理費發票,不認可;衣物損失沒有票據,不認可;律師費不屬于保險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8日17時45分許,被告鄧XX駕駛湘JXXXXX兩輪摩托車于本市滬太路進南蕰藻路附近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鄧XX負事故全部責任。
湘JXXXXX兩輪摩托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萬元,購買不計免賠。
事發后,原告支出醫療費48,023.21元(已扣除伙食費126元,原告住院10天)。
2019年12月12日,上海家沛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原告因外傷致右鎖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肩胛骨骨折等,經手術治療,現遺有右肩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評定為XXX傷殘,傷后酌情給予休息期150日、營養期90日、護理期60日,擇期行內固定拆除術,酌情給予休息期60日、營養期30日、護理期3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2,850元。
2019年7月1日,上海市寶山區顧村鎮朱家弄村外來人口管理中心出具《居住證明》,證明原告于2018年5月1日起居住于上海市寶山區。另,截止2018年12月12日,該村人口總數1,433人,農業人口為211人,城鎮人口1,222人。
原告名下上海銀行賬戶(賬號XXXXXXXXXXXXXXXXXX)顯示,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合計工資收入68,349.57元,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合計工資收入18,462.09元。
審理中,原告與被告乙保險公司達成一致意見,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37,643.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營養費4,800元、鑒定費2,850元,原告本案中主張的其他費用被告乙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誤工、護理、營養的二期費用本案一并處理完畢,后續醫療費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處理。
本院認為,肇事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故被告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故原告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應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鄧XX系侵權人,應對原告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甲保險公司應賠償的費用,1、關于醫療費48,023.21元,確系原告因治療事故所致傷害而支出的費用,本院予以支持;2、關于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原告主張符合相關規定,本院予以支持;3、關于車輛損失400元,確系原告實際損失,本院予以支持;4、關于衣物損失,本院酌情確定為200元。上述費用中,被告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醫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殘疾賠償金105,000元、車輛損失400元、衣物損失200元。
關于被告乙保險公司應賠償的費用,原告與被告乙保險公司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準許,故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醫療費37,643.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營養費4,800元、鑒定費2,850元。
關于被告鄧XX應賠償的費用,律師費不屬于保險范圍,本院酌情確定為4,000元,由被告鄧XX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醫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殘疾賠償金105,000元、車輛損失400元、衣物損失2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醫療費37,643.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營養費4,800元、鑒定費2,85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鄧XX賠償原告劉XX律師費4,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原告劉XX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862元,由原告劉XX負擔11元,由被告鄧XX負擔1,85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施麗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向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