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X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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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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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03民初6190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 2020-02-21
原告:賈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南開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河南開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黃河路11號豫糧大廈15、16層及東配樓1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67243XXXX。
負責人:賈X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該公司員工。
原告賈X甲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和陳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賈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鑒定費、施救費、物損賠償等共計76781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7日5時20分,呂麗琴駕駛豫L×××××號貨車追尾黨言魁駕駛的蘇C×××××號貨車,后又撞上路邊李亞雷的燈桿,然后碰住彭興旺停在路邊的客車,致三車受損、燈桿、電線桿損壞的事故。根據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呂麗琴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由于原告的該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故依據法律規定,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投保屬實,事故屬實且不存在免責免賠的情況下,我公司愿意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原告應當提供事故發生時合法有效的行駛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車架號、保單、事故認定書等有效信息,否則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評估費均系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本次事故系三車交通事故,原告所有車輛為全責,另兩輛車無責,應扣除兩輛無責車交強險財產項下2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豫L×××××號輕型倉柵式貨車登記所有人為漯河市金壁城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責任限額為1170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和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險種,包含不計免賠特約條款,其中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期間均自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止。
2019年6月7日5時20分,司機呂麗琴駕駛豫L×××××號貨車行駛至河南省永城市永黃路口東20米處時,追尾黨言魁駕駛的蘇C×××××號貨車后,又撞上路邊李亞雷的燈桿后,碰住彭興旺停在路邊的豫N×××××號客車,造成三方車損、燈桿、電線桿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勘驗調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呂麗琴負事故全部責任,黨言魁、李亞雷、彭興旺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豫L×××××號貨車支出施救費3100元。
經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科委托,河南省萬佳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本次事故所致物品損失的價格進行了評估,根據估價鑒定結論書確認,311國道與永黃路路燈及垃圾箱損失價格為5600元,其中包含垃圾箱損失價格200元;電線桿損失價格為2250元。本次評估費用支出380元。同時,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交款人呂麗琴向收款人李亞雷支付經濟賠償金8230元。漯河金壁城運輸有限公司出具書面證明,證明豫L×××××號貨車實際車主為原告賈X甲,該車掛靠在公司名下經營,車輛保險費由實際車主支付,該車相關權利和義務由實際車主享有和承擔,本次事故由實際車主主張權利,該公司不再主張。原告另提供呂麗琴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書面證明,證明物損賠償系受原告賈X甲的委托代交。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該評估系單方委托,評估損失價格包含有垃圾箱的損失價格,但是事故認定書中并未顯示垃圾箱受損,同時還辯稱呂麗琴與原告賈X甲的關系未得到證明。
經原告委托,本院依法對外委托河南省豫華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豫L×××××號貨車的損失價格進行了評估,根據司法鑒定結論書確認,豫L×××××號貨車的損失價值為57221元。本次評估費用支出2900元。原告另提交漯河市云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維修發票和維修清單,證明豫L×××××號貨車維修時實際支出費用59000元。
另查明,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賠償各項損失76781元,但庭審中所提交的賠償清單顯示各賠償項目為:車輛損失費57221元、鑒定費2900元、施救費3100元、物損賠償8230元,共計71451元。原告另明確表示暫不起訴交強險承保公司,并對物損賠償金額中屬于交強險財產損失賠付限額的2000元在本案中不進行主張。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豫L×××××號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機動車輛保險,被告收取保費后出具有機動車商業險保險單,現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原告作為該車實際車主和投保人,對保險標的豫L×××××號貨車具有保險利益,有權向被告主張因本次事故產生的保險金,本院對其合理訴請予以支持。
原、被告雙方對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對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原告主張施救費3100元,提供有事故發生后對車輛進行施救費的費用憑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豫L×××××號貨車的損失價值為57221元和評估費2900元,提交有本院依法對外委托進行的司法鑒定結論,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未接到法院通知不符合事實,本院對此辯稱不予采信,原告另提交有車輛維修支出的費用憑證,和車輛損失的司法鑒定結論相互印證,故本院對原告該項主張予以支持。原告主張本次事故所致的物損賠償8230元,并提供有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對外委托的估價鑒定結論和賠償憑證,同時,司機呂麗琴也出具證明,證實呂麗琴交納物損賠償款系受原告委托,以上證據均由原告持有原件,足以證實該費用系原告支出,故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呂麗琴和原告的關系不明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壽財險另辯稱事故認定書上并未顯示有垃圾箱受損,但是估價鑒定結論書中有垃圾箱的損失200元,針對該項異議,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垃圾箱的損失與本次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故被告該辯稱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釆信,原告主張的物損賠償8230元扣除垃圾箱損失200元后,剩余8030元,本院予以支持,另物損賠償應當扣除豫L×××××號貨車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綜上,原告賈X甲因本次事故所致合理損失為:施救費3100元+車輛損失57221元+評估費2900元+物損賠償(8030元-2000元)=69251元。以上各項損失并未超出豫L×××××號貨車商業險各分項責任限額,均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被告辯稱應當扣除三者車無責賠付金額理由不成立,被告向原告理賠完畢后,如果認為第三者需要對原告進行賠付,可依法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賠償請求權。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賈X甲保險金69251元。
二、駁回原告賈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8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75元,由原告賈X甲負擔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質彬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李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