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XX、新泰市樓德鎮霄蘭村村民委員會村民等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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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91民初4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01-17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適用程序:簡易
當
事
人
及
訴
訟
參
加
人
原告:尹XX,男,漢族,住山東省新泰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濱州濱城翔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黃河二路以北新城廣場花園。
負責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卜XX,山東源誠(濱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
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4萬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
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認可涉案魯MXXXXX號牌轎車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并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辯稱,其公司在核實相關證件均合法有效的基礎上,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進行賠償;其公司為原告墊付的1萬元醫療費用,應予以扣除;訴訟費、鑒定費其公司不予承擔。
案
件
事
實
2018年12月15日7時22分許,在濱州市長江三路渤海十一路以北約200米處,原告尹XX駕駛二輪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向左轉彎變道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案外人宋某某駕駛的魯MXXXXX號牌轎車發生事故,造成兩車受損、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宋某某、尹XX分別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另查明,事故發生時,魯MXXXXX號牌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并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當日,原告被送往濱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4天,診斷為:開放性脛腓骨下端骨折、高血壓皮膚挫傷,支出門診費、住院費共計60721.65元。2019年7月4日,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1.尹XX因交通事故造成左側脛腓骨下端開放性粉碎性骨折術后,遺留左踝關節功能喪失55%,評定傷殘十級;2.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院外需要1人護理70天;3.后續手術取內固定物治療費用約需10000元。
原告系新泰市樓德鎮霄蘭村村民委員會村民,自2015年跟隨其兒子尹某在濱州市區居住。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原告10000元。
損失
項目
數額
認定依據
醫療費
60721.65元
根據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醫療費發票、用藥明細予以認定。
住院伙食補助費
24天X50元/天=1200元
后續
治療費
10000元
根據鑒定意見予以認定
殘疾
賠償金
39549元/年X18年X0.1=71188元
參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予以計算,原告主張的年限、金額不超過應支持的范圍,本院予以確認。
精神損害撫慰金
1000元
護理費
108.35元/天X24天X2人+108.35元/天X70天=12785.3元
參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予以計算
合計
156894.95元
裁
判
理
由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車輛與原告尹XX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事故,致原告受傷,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對原告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尹燕凱實際經營個體工商戶的證據,對其護理費參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計算。本案中原告尹XX的損失合計156894.95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共計84973.3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剩余損失61921.65元的60%,即37152.99元,以上共計132126.29元,扣除已經墊付的10000元,尚需賠付122126.29元。
裁判
依據
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對其成立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
裁判
主文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尹XX122126.29元;
二、駁回原告尹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尾
部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0元,減半收取計15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352元,原告尹XX負擔198元。
某保險公司將判決第一項案款及訴訟費共計123478.29元,付至原告尹XX中國建設銀行濱州分行營業部賬戶:6217002260007755061。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宮惠杰
書記員樊鑫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