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XX與邢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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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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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24民初14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蘭陵縣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苑XX,男,漢族,居民,住蘭陵縣。372823195007080354。
委托訴訟代理人:苗XX,山東鼎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邢XX,男,漢族,居民,住蘭陵縣。371324198809144016。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
負責人: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女,臨沂支公司職工,住臨沂。
原告苑XX與被告邢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原訴某保險公司,庭審時保險公司要求變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通過微信以網絡遠程方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苗XX,被告邢XX,被告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視頻連線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苑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3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25日6時許,被告邢XX駕駛魯QXXXXX號小型轎車,沿蘭陵縣城順和路路段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原告苑XX發生事故,造成苑XX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蘭陵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苑XX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另外,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相關保險,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予支持。
邢XX辯稱:事故屬實,車是我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超出交強險的同意依法賠償。事故發生后,給原告墊付2000元。
保險公司辯稱:事故屬實,事故車輛魯QXXXXX號車在我司投保交強險。我司在核實駕駛證、行駛證、車架號真實有效且無其他免責情形后,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我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并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1月25日6時許,被告邢XX駕魯QXXXXX3號小型轎車,沿蘭陵縣城順和路路段由東向西行駛至代村農展館門口時,與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原告苑XX發生事故,造成苑XX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蘭陵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苑XX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
原告傷后到蘭陵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6天,支出住院費13254.97元、門診費用152.18元。原告住院期間由其子為其聘請護工護理,支出陪護費3040元。其傷情于2019年12月27日經臨沂蒼正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認定其護理期為25日,營養期為40日。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780元。另外,原告因提起訴前保全支出保全費320元,因提起訴訟支出郵寄送達費105元。
被告邢XX駕駛魯QXXXXX3號車為其本人所有,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被告邢XX為原告墊付住院費2000元。原告提起訴前保全后,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魯1324財保603號裁定書,裁定保全了被告邢XX駕駛的事故車輛。
本院認為,被告邢XX駕駛機動車將行人原告苑XX撞傷,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邢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原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理由正當。被告邢X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內先行對原告做出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邢XX根據事故責任賠償。本次事故系機動車與行人相撞,原告要求被告邢XX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外按90%的比例承擔賠償,符合《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護工護理費,同時又按法醫鑒定所確定的護理期請求護理費,屬部分重復請求,重復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交通費票據,其要求賠償交通費500元過高,可根據其住院、處理交通事故的情況,酌定為300元。
綜上所述,根據原告請求的賠償明細及本院的認定,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應為:醫療費13407.15元、護理費〔(9天X108.35元)+護工護理費3040元〕4015.15元、交通費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天X30元)480元、營養費(40天X30元)1200元、鑒定費780元、保全費320元、送達費105元。上述損失合理合法,各被告應依法依責予以賠償。原告請求過高及不合理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邢XX已賠償的部分,應予以扣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及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苑XX經濟損失: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4015.15元、交通費300元,計款14315.15元。
二、被告邢XX賠償原告苑XX經濟損失:醫療費3407.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營養費1200元、鑒定費780元、保全費320元、送達費105元,計款6292.15元的90%,即款5662.94元。扣減已賠償的2000元,應再賠償3662.94元。
三、駁回原告苑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給付內容及案件受理費的負擔部分,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匯入原告確認的中國工商銀行臨沂市蘭陵支行營業室的賬62XXX844。匯款時如有疑問,請聯系原告預留的手機號13656497931。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邢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岳 鋒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馬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