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XX,董事長。
被告:甲,男,漢族,住青島市即墨區。
原告與被告甲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時XX、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甲經公告送達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甲支付保險理賠款16679.75元;2.判令甲支付欠付保費3374.2元;3.判令甲支付以理賠款16679.75元為基數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違約金;4.本案訴訟費用由甲承擔。事實和理由:甲為向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以下簡稱XX銀行青島分行)申請個人小額信用貸款,于2013年8月1日,與某保險公司簽訂“XX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被保險人為XX銀行青島分行,并就保險金額、保險期限、保費金額及支付方式、理賠條件以及違約責任等做出了約定。XX銀行青島分行于2013年8月2日向甲發放貸款49000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3年8月2日至2016年8月2日)。甲自2015年10月2日起再未向XX銀行青島分行足額償還貸款,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依據“XX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的約定向XX銀行青島分行承擔了保險責任,支付保險金16679.75元(其中:逾期本金16307.59元、逾期利息367.91元、逾期罰息4.25元)。某保險公司理賠后多次向甲催收,但甲拒不支付理賠款及欠付保費。
甲未到庭,無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包括某保險公司提交的XX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代償債務確認書、貸款合同、還款明細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到庭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甲為向XX銀行青島分行貸款,向某保險公司申請投保“XX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2013年8月1日,甲與某保險公司簽訂“XX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每月保費率1.9%,每月保險費金額931元,繳費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未支付的應繳保費。即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繳保費*當期實際承保天數/30;投保人出現逾期、提前還款,保險人均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投保人還款應按照保費、被保險人規定的相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等。自2015年10月2日起,甲再未向XX銀行青島分行足額償還該期貸款,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依據XX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的約定向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承擔了保險責任,支付保險理賠款16679.75元。甲自2015年9月2日開始未按約支付保險費,截止到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即2015年12月21日,共110天,按照每月保險金額931元計,扣除2015年10月2日甲償還保費8.43元,應繳納保險費為3405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XX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該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甲未按時支付XX銀行青島分行借款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單的約定支付了賠償款,且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故其要求甲支付保險理賠款16679.75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某保險公司與甲簽訂的保證保險合同中關于未付保費計算公式及保費的約定,未付保費為3405元,某保險公司要求甲支付欠付保險費3374.2元,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要求甲支付以理賠款16679.75元為基數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甲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保險賠償款16679.75元。
二、甲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保費3374.2元。
三、甲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以16679.75元為基數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違約金。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1元,公告費600元,由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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