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XX,董事長。
被告:王X,女,漢族,住濟南高新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XX財險公司)與被告王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財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財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王X償還XX財險公司代償款25703.04元(其中代償本金25010.03元、代償逾期利息693.01元);2.王X向XX財險公司支付逾期保費2992.08元;3.王X向XX財險公司支付違約金(以25703.04元為基數,自XX財險公司支付代償款之日2014年10月8日起至王X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4.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及公告費等費用由王X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12月18日,王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歷山路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歷山路支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該行向王X提供貸款4.7萬元,貸款期限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8日,共36個月。同日,王X與XX財險公司簽訂《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XX財險公司為王X的上述貸款提供保證,當王X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則XX財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光大銀行歷山路支行進行理賠。理賠后,王X需向XX財險公司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并支付違約金。2014年10月8日,XX財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光大銀行歷山路支行進行理賠,代償了王X所拖欠的全部款項,履行了保險責任。為維護合法權益,XX財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王X未作答辯。
XX財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以下證據:個人貸款合同一份、借款憑證復印件一份、XX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一份、代償債務確認書一份、交易明細表一份(系統生成的打印件),王X未予質證。對XX財險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XX財險公司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12月18日,貸款人光大銀行歷山路支行與借款人王X簽訂《個人貸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王X向光大銀行歷山路支行貸款47000元整,用于日常生活消費;借款期限為36個月,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上浮40%,采用等額還本付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按月共分36期對日償還,還款日為每月借款發放日對應日。2012年12月17日,王X作為投保人以光大銀行歷山路支行為被保險人向XX財險公司(保險人)進行投保,雙方簽訂《XX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一份,約定:保險金額為55883元,保險期間為自個人消費信貸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費每月按時繳納,每月保險費金額為823元。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保險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投保人出現逾期、提前還款的,保險人均有權催回未付保費,投保人還款應按照保費、銀行規定的相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催回未付保費、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上述合同簽訂后,光大銀行歷山路支行于2012年12月18日向王X支付了47000元貸款。王X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
2014年10月8日,XX財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光大銀行歷山路支行代王X支付了剩余貸款本息共計25703.04元。該行向XX財險公司出具《代償債務確認書》一份,載明:“貴公司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NO.13694052600000512203保險單項下的代償款(人民幣)(大寫)貳萬伍仟柒佰零叁元肆分(小寫)25703.04元,已于2014年10月8日收到。本行同意接受上述賠款,以解決上述保單項下的全部索賠。同時,本行在貴公司依法向投保人追償過程中,將依法提供必要協助,以利貴公司合法權益的實現。特此確認。”XX財險公司向光大銀行歷山路支行支付上述款項后,王X未支付相關款項,遂引起本訴訟。
訴訟過程中,XX財險公司明確逾期保費的計算方式為:王X共計拖欠保費110天,即3個月20天,每月保費823元,期間僅繳納25.59元(2014年7月18日繳納),未付保費=(823元×3個月)+(823元÷30天×20天)-25.59元=2992.08元。XX財險公司自愿放棄有關保全費、律師費、公告費的主張。
本院認為,光大銀行歷山路支行與王X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XX財險公司與王X簽訂的《XX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合同權利和履行合同義務。光大銀行歷山路支行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向王X支付了貸款47000元,王X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本金及利息。根據XX財險公司與王X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XX財險公司向光大銀行歷山路支行進行理賠后,王X需支付XX財險公司全部的理賠款。現XX財險公司已經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光大銀行歷山路支行支付25703.04元。XX財險公司要求王X支付代償款25703.04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王X未按約定支付保費,XX財險公司要求王X支付逾期保費2992.08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保險合同約定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計算違約金,明顯過高,XX財險公司主張調減至以25703.04元為基數,自XX財險公司支付代償款之日2014年10月8日起計算至王X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違約金,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王X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供相關證據,應承擔放棄抗辯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款25703.04元;
二、被告王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逾期保費2992.08元;
三、被告王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違約金(以25703.04元為基數,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
四、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7元,由被告王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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