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孟州市第一汽車運輸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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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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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民終22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1-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車運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南孟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焦作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孟州市第一汽車運輸公司(以下簡稱:一運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7)豫0883民初21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華聯合焦作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民初2117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判決,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本案投保單顯示投保行業類別為商業、娛樂場所、飯店、保安等服務人員,雇員3人,主要工種為貨車司機;保額:死亡傷殘50萬、醫療5萬元。事故認定書顯示死者毛某為本車押貨人員,本次事故造成兩人死亡、兩人受傷,本案為不足額投保,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50萬元,未查明事實;本案一審中提供其合同復印件,其勞動合同應在社保局備案,且應提供相應的工資流水予以證實,收據顯示包含另一死者的死亡賠償金等,且賠償協議僅有其父母簽字,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關系證明毛某是否存在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被上訴人未提供銀行轉賬證明,無法核實是否已經向死者家屬賠付死亡賠償金。
一運公司辯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貨車發生事故時本案的受害人屬于被上訴人的雇員,且被上訴人已經向其家屬予以賠償,一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5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7年3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死者毛某、劉某系原告一運公司雇傭的司機,2016年7月24日23時許,死者劉某駕駛豫H×××××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陜西省漢陰縣石紫路自西向東行駛至石紫路5km+800m處左轉彎過程中,車輛翻入路北溝下,造成駕駛人劉某、乘坐人毛某當場死亡。2017年3月1日原告一運公司與死者毛某的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2017年3月7日原告一運公司向死者毛某的家屬支付賠償款50萬元。2016年5月4日,原告一運公司在被告處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其中每次事故每人死亡傷殘責任限額為5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原告一運公司在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焦作支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該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焦作支公司應該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一運公司作為雇主已經向死者毛某的家屬賠償了50萬元,故對于原告一運公司要求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焦作支公司賠償50萬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一運公司要求被告給付該50萬元的利息,沒有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車運輸公司50萬元。二、駁回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車運輸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除原審證據外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了雇主責任險保險合同,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受害人毛某在從事與業務相關的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上訴人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額予以賠付。上訴人中華聯合焦作公司提出的上訴理由均不影響本案事實的認定,本院不予采信。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文宇
審判員 王 芳
審判員 米新秀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