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縣奔佳汽車運輸隊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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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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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終109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0-26
上訴人(原審原告):邯鄲縣奔佳汽車運輸隊,經營場所河北省邯鄲市邯鄲縣南呂固鄉東召里村村南。
經營者:武成軍,男,漢族,身份證號碼130421196910255716,住河北省邯鄲市邯鄲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該汽運隊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河北新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市轄區。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關X,河北冀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邯鄲縣奔佳汽車運輸隊(以下簡稱奔佳汽運隊)因與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10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奔佳汽運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賈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關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奔佳汽運隊上訴請求:1、撤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1001號民事判決;2、某保險公司賠償奔佳汽運隊各項損失210817.21元;3、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程序違法。某保險公司在一審開庭時提交的保險條款、投保單、投保提示單、保險批單等均為復印件,沒有原件予以核對,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二、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將保險條款交付給河北通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或者奔佳汽運隊。因該案涉及的保險合同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沒有將免除其責任的保險條款交給了河北通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或者奔佳汽運隊,只提供了一份沒有人(經辦人)簽字、沒有單位蓋章、沒有車號的一份保險條款;三、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認定保險標的轉讓后,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轉讓人的權利和義務,既然某保險公司同意將保險標的轉讓,那么就應向奔佳汽運隊履行法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奔佳汽運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限額內賠償奔佳汽運隊車輛損失費168950元、施救費26171元;在車上人員險限額內賠償梅琴的醫療費5482.31元、伙食補助費800元、護理費745元、誤工費2408元、交通費1000元;賠償魏德進的醫療費1852.9元、誤工費2408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210817.21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3月1日,河北通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其所有的車牌為冀DXXX23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2日。2016年12月12日,因涉案車輛過戶,經河北通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申請,某保險公司同意自2016年12月13日起將車損險等險種的保險單的被保險人變更為奔佳汽運隊,車牌變更為冀DXXX23,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2017年1月6日,駕駛人魏德進實習期內駕駛涉案車輛,因采取措施不當,至車輛損壞,駕駛人魏德進、乘車人梅琴受傷。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隊河洑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魏德進駕駛機動車時操作不當、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之規定,其過錯行為是足以造成該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后雙方就賠償問題經協商未果,奔佳汽運隊向一審法院起訴。一審法院另認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及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關于責任免除條款中均約定,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牽引掛車,不論任何原因造成對車上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某保險公司在與河北通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某保險公司已就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的文字采用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加粗、加黑的字體進行了提示,且投保人河北通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某保險公司已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蓋章認可。一審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保險車輛轉讓后,某保險公司對車輛受讓人奔佳汽運隊是否仍然需要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關于“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機動車轉讓的,受讓人取代保險合同的原被保險人成為被保險人。因此,機動車轉讓時,保險合同仍然繼續存在,僅僅是被保險人發生了變化而已,保險人與車輛受讓人之間并未成立一個新的保險合同。受讓人仍然是基于原有的保險合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該案投保人河北通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將車輛過戶給奔佳汽運隊后,某保險公司對保單進行了批改,同意將被保險人變更為奔佳汽運隊,奔佳汽運隊承繼了保險合同的權利與義務。而奔佳汽運隊所承繼的此保險合同在訂立之時,保險人已經履行過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奔佳汽運隊作為被保險車輛的受讓人,其在保險合同的權益是要受到保障,但是這應該由被保險車輛轉讓人河北通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其告知此保險合同下所取得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受讓人奔佳汽運隊不能因其對轉讓人的抗辯事由對抗保險人。故奔佳汽運隊以某保險公司未向其再次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為由,要求其承擔保險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駁回奔佳汽運隊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463元,由奔佳汽運隊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奔佳汽車隊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雖然提交的證據系復印件,但經過了一審法院核對,與原件無誤,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根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某保險公司就免責的格式條款向河北通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所以本案爭議的焦點系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向奔佳汽運隊就保險合同中的格式免責條款履行提示及說明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人的提示及說明義務只存在于保險合同訂立之時,而非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之中,本案中,人壽公司邯鄲支公司在與河北通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已經對投保人河北通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就格式免責條款進行了提示和說明。河北通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將車輛過戶給奔佳汽運隊后,某保險公司對保單進行了批改,同意將被保險人變更為奔佳汽運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關于“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奔佳汽運隊據此承繼了涉案保險合同的權利與義務,該保險合同僅僅是被保險人發生了變化,保險人與車輛受讓人之間并未成立一個新的保險合同,受讓人仍然是基于原有的保險合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奔佳汽運隊所承繼的保險合同在訂立之時,某保險公司已經向車輛轉讓人履行了提示及說明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的規定,保險人作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行為之債的債務人,其對讓與人即本案車輛轉讓人河北通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已經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抗辯,可以對車輛受讓人奔佳汽運隊主張。因而,保險人無需再向變更后的投保人重新履行提示及說明義務。奔佳汽運隊作為被保險車輛的受讓人,其在保險合同的權益應當受到保障,但應由被保險車輛轉讓人向其告知此保險合同下所取得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受讓人不能因其對轉讓人的抗辯事由對抗保險人。故,對奔佳汽運隊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某保險公司的辯稱,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所述,奔佳汽運隊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63元,由邯鄲縣奔佳汽車運輸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成東
審判員 孫艷慧
審判員 陳小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陳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