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東順汽車貿易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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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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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四終字第00129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臨潼區(qū)。
負責人侯忠林,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李軍,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陜西東順汽車貿易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蓮湖區(qū)。
法定代表人袁西鋒,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葉海濤,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陜西東順汽車貿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臨潼區(qū)人民法院(2014)臨潼民初字第023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東順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稱,2014年5月5日,東順公司車輛陜A×××××號半掛車行駛至108國道與渭陽路十字時與陜E×××××號三輪車碰撞,致三輪車上人員一死一傷,車輛損壞。經渭南市臨渭區(qū)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東順公司車輛負全部責任。2014年6月9日,東順公司與死者家屬商定一次性賠付死者賠償金、喪葬費435000元,與傷者達成一次性賠償醫(yī)療費、后續(xù)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共計59000元。東順公司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但某保險公司拒絕按規(guī)定理賠,故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494000元。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2014年3月28日,東順公司先后在某保險公司為其陜A×××××號半掛車車輛投保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限額198000元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期限分別為2013年5月28日至2014年5月27日,2014年3月29日至2015年3月28日。2014年5月5日,東順公司司機駕駛陜A×××××號車輛沿新108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渭南市渭陽路十字時,與陜E×××××號三輪車相撞,致三輪車駕駛員王斌洲受傷,車上乘坐人朱小娟死亡,兩車輛損壞。事故發(fā)生后,王斌洲被送往渭南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和渭南市中心醫(yī)院治療35天,花費醫(yī)療費28760.27元,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東順公司車輛負事故全部責任。2014年6月9日,經渭南市公安交通警察隊臨渭大隊調解,東順公司司機代表公司賠償死者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435000元,賠償傷者王斌洲醫(yī)療費29000元,伙食補助費、誤工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30000元,并于當日支付了全部賠償款項,陜A×××××車輛經某保險公司核定,修車費用為1425元。
原審法院認為,東順公司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并經交警部門認定并調解賠付后,作為車輛承保單位的某保險公司應按保單規(guī)定向東順公司理賠,東順公司向死者賠償435000元并未超出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東順公司請求理賠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向傷者賠償伙食補助、誤工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超出法律規(guī)定范圍應根據傷者傷情、住院天數、護理人數及醫(yī)院出院醫(yī)囑情況酌情賠付傷者各項損失49610.27元。故東順公司總損失486035.27元(含車損1425元),人壽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東順120000元,其余損失在商業(yè)三者險和車損險限額內按80%向東順公司賠付。死者朱小娟2013年至2014年系渭南市興興餃子館員工,長期生活在渭南市區(qū),故人壽公司提出農村居民不能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當事人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東順公司醫(yī)療費10000元,傷亡損失11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內賠付東順公司損失291688.22元。商業(yè)車損險內賠付(1425元×0.80)1140元。二、駁回東順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不按判決確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按城鎮(zhèn)標準依據不足,東順公司僅提供了一份2013你那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租賃合同和一份死者生前的收入證明,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不應按城鎮(zhèn)標準進行賠償。東順公司并未購買不計免賠險,因此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免賠費率扣除相應費用,最高限額應為24萬元。原審判決中確定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東順公司的數額未扣除免賠費用,超出了最高限額24萬。故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原審判決第一項,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東順公司承擔。
東順公司答辯,死者在城鎮(zhèn)務工,原審提交過死者在城鎮(zhèn)租房合同及收入證明等證據,證明死者應按照城鎮(zhèn)標準進行賠償。且新交通法實行城鎮(zhèn)標準與農村標準一致。保險合同沒有明確最高限額是24萬元,商業(yè)險購買的最高限額是30萬元,原審判決結果并未超過30萬元的限額。故原審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但商業(yè)三者險理賠數額有誤。
庭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死者的傷亡賠償金應按照城鎮(zhèn)標準還是農村標準;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應賠付東順公司的理賠數額是多少。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稱死者朱小娟的賠償標準應按農村標準進行計算,經查東順公司在原審中提交了死者朱小娟在城鎮(zhèn)的租賃合同及其在城鎮(zhèn)務工的證明,原審據此按照城鎮(zhèn)標準認定死者朱小娟的賠償標準并無不妥,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人壽公司上訴稱東順公司未購買不計免賠的商業(yè)險,因此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免賠率扣除相應費用,最高限額應為24萬。經查,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一款確有約定“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經查,東順公司購買的商業(yè)三者險最高限額為30萬,其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且未購買不計免賠險,故扣除免賠費用之后最終的賠償數額不應超過24萬【30萬×(1-20%)】,原審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東順公司醫(yī)療費10000元,傷亡損失110000元以及在商業(yè)車損險內賠付1140元并無不妥,然剩余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的數額不應超過24萬,故應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付東順公司24萬元。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西安市臨潼區(qū)人民法院(2014)臨潼民初字第0237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西安市臨潼區(qū)人民法院(2014)臨潼民初字第0237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本判決生效后十五天內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陜西東順汽車貿易服務有限公司醫(yī)療費10000元,傷亡損失11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內賠付陜西東順汽車貿易服務有限公司損失24萬元,商業(yè)車損險內賠付陜西東順汽車貿易服務有限公司1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2444元,東順公司預交8710元,某保險公司預交3734元,由東順公司負擔30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944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向紅
審 判 員 呼延靜
代理審判員 魏 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