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西中民四終字第0006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金石)國際大廈8樓。
負責人武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崔珺珺,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西安海棠學院職工。
委托代理人張中暉,陜西菲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吉婷,陜西菲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31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向原審法院起訴稱,2013年12月22日,其購置的陜A×××××號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并交納了保險費4693.74元。2014年3月28日,張XX在水安路由東向西行駛時,遭陜E×××××號中型廂式貨車撞擊,造成事故。經交警灞橋大隊認定,廂式貨車方負事故全責,張XX無責。經交警灞橋大隊委托西安眾邦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張XX車輛無維修價值,該車定損97600元。事故發生后,經交警灞橋大隊調解,廂式貨車駕駛人表示無力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第二天后,張XX即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稱不在其理賠范圍。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97600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張XX為其陜A×××××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10萬元,不計免賠。被保險人為張XX,保險期間為2013年12月23日零時起至2014年12月22日二十四時止。2014年3月28日,南新超駕駛陜E×××××號中型廂式貨車沿水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神寺溝村附近時,撞在其前方張XX陜A×××××號車尾部,致使陜A×××××號車撞到前車。經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灞橋大隊認定,南新超負事故全部責任,張XX等人無責任。庭審中,經某保險公司核對確認,陜A×××××號車除去殘值外損失金額為95400元,并同意向張XX賠付保險金95400元,殘值歸張XX。張紅兵對此表示同意。
原審法院認為,張XX為其陜A×××××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該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張XX作為被保險人有保險金請求權。經某保險公司核對確認,陜A×××××號車除去殘值外損失金額為95400元,并同意向張XX賠付保險金95400元,殘值歸張XX。因張XX對此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確認。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張XX保險金95400元;二、駁回張XX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全部承擔張XX的車損95400元,然張XX在事故中屬于無責方,張XX在未向有責方窮盡司法手段索要侵權賠償的情況下,直接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可以理解為放棄對有責方的索賠。依據保險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故某保險公司對張XX的財產損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張XX承擔。
張XX答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且某保險公司當庭明確表態愿意承擔保險責任,向張XX賠付保險金95400元,可見某保險公司對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及其應承擔的保險賠付義務是認可的。某保險公司現以張XX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為由提出上訴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張XX并未放棄對肇事方的賠償請求權,某保險公司在上訴狀中稱“可以理解為放棄對有責方的索賠”僅是單方臆想。而且在保險法等相關法律中,并沒有受害方必須窮盡一切手段向肇事方索賠,在無果的情況下才能向保險公司提出賠付主張的依據。故某保險公司的行為缺乏基本的履約誠信,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付張XX95400元。
本院認為,張XX為其陜A×××××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張XX作為被保險人有保險金請求權。經某保險公司核對確認,陜A×××××號車除去殘值外損失金額為95400元,殘值歸原告。原審中保險公司明確表示同意賠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現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張XX未窮盡司法手段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損失的情況下直接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的行為視為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于法無據,也無其他證據證明投保人張XX有放棄追償權損害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且張XX已明確表示其并沒有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故某保險公司在向張XX賠付保險金后完全有權代位行使張XX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22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向紅
代理審判員 呼延靜
代理審判員 魏 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 娟